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该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保障职业教育的经费来源作了规定,一是规定政府应建立完善职业教育多元投入机制,通过财政拨款、举办者自筹、学费收入、社会资助和捐赠、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二是保证政府的财政性经费投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财政扶贫资金应当适当安排用于贫困村贫困农户实用技术培训、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以及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教育;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安排资金为接受职业教育学生提供就学资助。三是建立其他筹资渠道,足额保障职业教育经费。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建立职工培训制度,配置与本企业职工职业教育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合理安排职工培训时间,保证职工培训经费;充分利用自身的条件和设备,免费接收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学员实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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