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教学类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10] 125号)………………………………………(1)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25号)…………………………………….(17)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校系统教师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9] 121号)…………………………………….(36)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10] 126号)…………………………………….(53)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2010]130号)………………………………………(61)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116号)…………………………………….(70)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教育专业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97号)…………………………………….(84)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10] 119号)………………………………….(91)
科学研究类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113)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9] 120号)………………………………….(123)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等学校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10] 128号)………………………………….(130)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等学校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10] 127号)………………………………….(144)
卫生类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19号)………………………………….(157)
工程、农业类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职改[2004]3号)……………………………………….(219)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99号)…………………………………….(223)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建设系统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20号)……………………………………(237)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11号)……………………………………(256)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09号)………………………………(278)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10号)……………………………………(293)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产专业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95号)…………………………………….(322)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3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广播电影电视专业
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民营企业
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348)
财经类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98号)…………………………………….(354)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农业经济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359)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08号)………………………………….(363)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21号)………………………………….(368)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专业高级审计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07号)………………………………….(372)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民营企业高级经济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377)
文化、艺术及其他类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03号)………………………………….(380)
关于同意出版系列编审、副编审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修订稿的批复
(桂职办[2009]129号)…………………………………….(390)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91号)…………………………………….(408)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92号)…………………………………….(420)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94号)…………………………………….(434)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93号)…………………………………….(447)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影视艺术、技术专业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01号)………………………………….(472)
关于同意文学创作专业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稿的批复
(桂职办[2009] 122号)…………………………………….(493)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00号)………………………………….(500)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06号)………………………………….(506)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翻译系列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05号)………………………………….(515)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14号)………………………………….(524)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04号)………………………………….(532)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22号)………………………………….(539)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23号)………………………………….(549)
6
教学类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10] 1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学校教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显著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以上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本科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或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授予权高校的申报者未满45周岁,其他高校的申报者未满40周岁,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A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的第一、二、三款,专职辅导员只需具备第四款: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二、担任过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讲授过1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或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2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获得结题证书;或在本学科领域主持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项目,取得多项成果;发表(出版)多篇(部)学术论文(著作),或创作、设计、展演多项高水平艺术作品,或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重大体育、艺术比赛获得突出成绩。
四、专职学生辅导员指导学生就业和参与组织省(部)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独立讲授2门以上相关思想政治教育课或专业课;指导青年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效果;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并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或获得结题证书,或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主持开展科学研究,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出版)多篇(部)学术论文(著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2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上取得突出成绩(担任自治区级以上精品课程主要成员 、示范性实训基地主要成员、优质专业主要成员、优秀教学团队主要成员)。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二等奖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并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一等奖,或二等奖2项。
六、艺术类技术专业人员参加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二等奖以上;或主持(或主要完成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公开举办高水平的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或指导的学生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以上。
七、体育类专业人员参加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获前6名(二等奖以上);或担任省(部)级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
八、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5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二、年均授课15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三、年均授课149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四、艺术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4篇(部);或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并提交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三等奖以上。
五、体育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4篇(部);或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并作为教练员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体育赛事获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参加自治区级体育赛事获前3名(一等奖以上)。
六、专职学生辅导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5篇(部)。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或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教学成果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
(二)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星火奖、铜鼓奖或其他专业奖一等奖。
(三)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优秀教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
(四)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在所研究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一)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星火奖二等奖,或省(部)级其它专业奖二等奖。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三)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理工类增加3篇(部)、文科类增加4篇(部)、体育和艺术类增加2篇(部)。
(四)艺术类专业人员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以上。
(五)体育类专业人员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赛事获前3名(或一等奖)。
(六)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社会服务中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年纯利润达5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报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年均授课不足60计划学时者,不能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自治区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自治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及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六)体育类“国家级赛事” 、“自治区级赛事”、 “市级赛事”:1、“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民族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2、“自治区级赛事”是指全区运动会、全区民族运动会、全区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举办的全区性单项体育比赛。
(七)艺术类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自治区级专业比赛(展演):是指由国家、自治区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专业比赛;或是由自治区级以上各专业协会、电视台等单位举办并经相关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
(八)著作、论文的要求:“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专著、译著3万字以上,教材10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在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或 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独著,15万字以上)1部,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
(九)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 、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国内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学校副教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艺术作品、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起骨干作用,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本科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发现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授予权高校的申报者未满40周岁,其他高校的申报者未满35周岁,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B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的第一、二、三款,专职辅导员只需具备第四款: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二、任现职期间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自治区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研究、开发并取得一定成果;在本学科领域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四、专职学生辅导员指导学生就业和组织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开发并取得一定成果;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1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上取得成绩(担任自治区级精品课程主要成员、示范性实训基地主要成员、优质专业主要成员、优秀教学团队主要成员)。
二、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
三、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以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市(厅)级以上鉴定,并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2项。
七、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三等奖以上;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市(厅)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公开举办高水平的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或指导学生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以上。
八、体育类专业人员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体育赛事获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担任自治区级体育赛事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九、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3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市(厅)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3篇(部),文科类4篇(部)。
二、年均授课15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三、年均授课149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四、艺术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或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并提交艺术作品3件(公开发表,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或指导学生获自治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二等奖以上。
五、体育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或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并作为教练员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赛事获前6名(二等奖以上)。
六、专职学生辅导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4篇(部)。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教学成果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
(二)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星火奖、铜鼓奖二等奖以上;或其他专业奖二等奖以上。
(三)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优秀教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者。
(四)具有博士学位,在所从事的该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一)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星火奖或其它专业奖三等奖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
(三)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学术著作,理工类增加2篇(部)、文科类增加3篇(部)、体育和艺术类增加1篇(部)。
(四)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以上。
(五)体育类专业人员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级赛事获前3名(或一等奖)。
(六)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社会服务中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年纯利润达3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评审条件者,可申报高等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三、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年均授课不足60计划学时者,不能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自治区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自治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及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六)体育类“国家级赛事” 、“自治区级赛事”、 “市级赛事”:1、“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民族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2、“自治区级赛事”是指全区运动会、全区民族运动会、全区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举办的全区性单项体育比赛。
(七)艺术类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自治区级专业比赛(展演):是指由国家、自治区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专业比赛;或是由自治区级以上各专业协会、电视台等单位举办并经相关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
(八)著作、论文的要求:“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专著、译著2万字以上,教材8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在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或 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独著,15字以上)1部。
(九)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 、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国内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学校讲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与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善于表达,课堂讲授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公开发表有专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本科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发现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者,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C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独立承担1门以上专业课程或实践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教学工作。
二、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三、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
四、参加过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独立撰写1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参与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独立撰写1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教学论文或教学总结,或取得过校级以上有关教学奖励。
二、参与完成科研项目,研究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
三、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企业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四、体育类专业人员参加或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前6名(二等奖以上)。
五、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4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或参与出版著作1篇(部);艺术类专业人员可提交艺术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获自治区级专业比赛(展演)奖励)。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评审条件者,可申报高等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二、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三、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年均授课不足60计划学时者,不能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著作、论文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在著作中撰写部分章节)。“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高等职业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25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学校教授须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拓新的技术研究领域,并取得显著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卓著,在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显著效果;主持和指导实验实训室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和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专科层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职业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或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研修班,系统学习4门以上本专业主要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中的第一款和第二、三、四款中的一款: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或设计;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时间累计2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二、专业课教师在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训、设计、社会调查等)累计达6个月以上,并具有较高的实践技能水平:
(一)在实践性课程教学中,熟练指导,规范演示,教学效果优秀。
(二)在实验实训室建设中,主持制定建设规划、安装、调试等,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三)在新产品研发生产中,具有处理和解决复杂、关键性问题的能力,取得突出成绩,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四)具有“双师型”资格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少于3个月。
四、专职学生辅导员指导学生就业和主持开展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自治区级鉴定或获得结题证书;或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主持科学研究项目,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出版)多篇(部)学术论文(著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2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上取得突出成绩(担任自治区级精品课程负责人,或自治区级示范性实训基地主持人,或自治区级优质专业负责人,或自治区级优秀教学团队负责人)。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或获自治区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5名)以上;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项目已经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影响,参与大、中型企业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建性意见被采纳,通过市(厅)级以上鉴定或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鉴定,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4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且专利实施(或转让)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七、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职业技能、专业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前8名)或自治区级二等奖(前6名)、市(厅)级一等奖(前3名)以上奖励。
八、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二等奖(前6名)以上;或主持(或主要完成人)承担过自治区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或指导的学生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前6名)以上。
九、体育类专业人员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体育赛事获前6名(二等奖以上);或担任自治区级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或担任国家级赛事广西代表队主教练1次以上。
十、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5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学生团体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3篇(部),文科类4篇(部)。
二、年均授课15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三、年均授课149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四、艺术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或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并提交艺术作品4件(公开发表,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三等奖(前8名)以上。
五、体育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或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并作为教练员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体育赛事获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参加自治区级体育赛事前3名(一等奖)以上。
六、专职学生辅导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5篇(部)。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或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者,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教学成果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
(二)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星火奖、铜鼓奖或其他专业奖一等奖以上。
(三)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师(模范教师)、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或国家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自治区优秀专家、自治区突出贡献人员(含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四)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在所研究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一)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星火奖或自治区级其他专业奖二等奖。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三)在公开发行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3篇(部)、文科类增加4篇(部)、体育和艺术类增加2篇(部)。
(四)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专业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前6名)以上奖励。
(五)艺术类专业人员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前6名)以上,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前3名)以上。
(六)体育类专业人员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赛事获一等奖(前3名)。
(七)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社会服务中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年纯利润达5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报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足150学时,其他专业人员年均授课时数不足60学时,不能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担任行政工作的专业人员实践工作经历(如实习、实训、设计、社会调查等)累计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
(五)“双师型”指已取得讲师以上资格,并同时具有其他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者。
(六)“自治区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科研项目,以及自治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七)体育类“国家级赛事” 、“自治区级赛事”、 “市级赛事”:1、“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民族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2、“自治区级赛事”是指全区运动会、全区民族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举办的全区性单项体育比赛;3、“市级赛事”是指地级市运动会及市体育局、教育局举办的全市性单项体育比赛。
(八)艺术类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自治区级专业比赛(展演):是指由国家、自治区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专业比赛,或是由各省级以上专业协会、电视台等单位举办并经其他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
(九)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专著、译著3万字以上,教材10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在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独著或第一作者,15万字以上)1部,有1篇论文在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
(十)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A(化学文摘),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国内核心期刊”是指:1.《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中的期刊;2.《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3.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科学技术厅联合评选的广西优秀报刊中的科学类期刊。
(十一)最后学历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相符时,至少应在该学科岗位任教三年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
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学校副教授须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比较丰富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能;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吸收最新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承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或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教学经验丰富,在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的效果;指导实验实训室建设或新产品开发、研制与生产,具有处理和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专科层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职业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研修班,系统学习4门以上本专业主要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研修班,系统学习4门以上本专业主要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中的第一款和第二、三、四款中的一款: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设计;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时间累计1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二、专业课教师在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训、设计、社会调查等)累计达6个月以上,并具有较高的实践技能水平:
(一)在实践性课程教学中,正确指导,规范演示,教学效果较好。
(二)在实验实训室建设中,主要负责部分建设项目,安装、调试等,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在新产品研发生产中,具有处理和解决较为复杂、关键性问题的能力,取得良好成绩,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四)具有“双师型”资格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参与与本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少于3个月。
四、专职学生辅导员指导学生就业和开展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研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年授课时数应不少于150学时,担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按规定折算),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上取得显著成绩(作为自治区级精品课程主要完成人,或自治区级示范基地主要完成人,或自治区级优质专业主要完成人,或自治区级优秀教学团队成员)。
二、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
三、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及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二等奖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项目已经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应用科研项目,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影响,参与大、中型企业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建性意见被采纳,通过市(厅)级以上鉴定或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鉴定,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2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且专利实施(或转让)产生较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七、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职业技能、专业技能比赛获得自治区级三等奖(前8名)、市(厅)级二等奖(前6名)以上奖励。
八、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三等奖(前8名)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自治区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举办有专业水准的个人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或指导的学生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前8名)以上。
九、体育类专业人员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体育赛事获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担任自治区级体育赛事裁判或市(厅)级体育赛事副总裁判长以上职务;或担任国家级赛事广西代表队教练1次以上。
十、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5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所带班级、团支部获得市(厅)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得市(厅)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2篇(部),文科类3篇(部)。
二、年均授课15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3篇(部),文科类4篇(部)。
三、年均授课149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四、艺术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或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1篇(部),并提交艺术作品4件(公开发表,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三等奖(或前8名)以上。
五、体育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或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1篇(部)并作为教练员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体育赛事获奖或参加自治区级体育赛事前6名(二等奖以上)。
六、专职学生辅导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4篇(部)。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获得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一)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及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
(二)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星火奖、铜鼓奖或其他专业奖二等奖以上。
(三)具有博士学位,在所研究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
(四)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师(模范教师)、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或国家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自治区优秀专家、自治区突出贡献人员(含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一)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星火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
(二)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果。
(三)在公开发行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2篇(部)、文科类增加3篇(部),体育类增加1篇(部),艺术类增加1篇(部)或2件艺术作品。
(四)作为主要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自治区级专业比赛获前6名(二等奖)以上。
(五)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教练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赛事获得前6名(二等奖)以上;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全区专业部门组织的专业比赛或展演中获二等奖(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以上。
(六)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纯利润3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报高等职业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足150学时,其他专业人员年均授课时数不足60学时,均不能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担任行政工作的专业人员实践工作经历(如实习、实训、设计、社会调查等)累计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
(五)“双师型”指已取得讲师以上资格,并同时具有其他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技师(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者。
(六)“自治区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科研项目,以及自治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七)“国家级赛事” 、“自治区级赛事”、 “市级赛事”特指:1、“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民族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2、“自治区级赛事”是指全区运动会、全区民族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及由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举办的全区性单项体育比赛;3、“市(厅)级赛事”是指地级市运动会及市体育局、教育局举办的地市级单项体育比赛。
(八)艺术类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自治区级专业比赛(展演):是指由国家、自治区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专业比赛,或是由各省级以上专业协会、电视台等单位举办并经其他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
(九)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专著、译著2万字以上,教材8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在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独著或第一作者,15万字以上)1部。
(十)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A(化学文摘),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国内核心期刊”是指:1.《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中的期刊;2.《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3.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科学技术厅联合评选的广西优秀期刊中的科学类期刊。
(十一)最后学历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相符时,至少应在该学科岗位任教三年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
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学校讲师须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具有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并将先进技术用于专业教育和生产实践,取得一定的成果;能组织专业课程的教学,在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教学效果良好;参与实验实训室的建设或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开发,公开发表具有专业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著作;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条件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专科层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研修班,系统学习4门以上本专业主要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研修班,系统学习4门以上本专业主要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经考试合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中的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担任1门以上课程(含理论及实训)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并按教学计划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
二、专业课教师在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实践(如实习、实训、设计、社会调查等)累计3个月以上,实践技能水平有较大提高,能胜任实践性课程教学,能参与实验实训室建设,并有一定新产品研发生产能力。
三、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参与与本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少于2个月。
四、专职学生辅导员指导学生就业和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著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独立撰写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或教学总结,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取得过校级以上有关教学奖励。
二、参加1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项目,或参加1项以上较大规模的相关专业社会调查,参与撰写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对部门或企业经济工作有较大的推动或指导作用,产生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校级以上艺术展演、项目设计或企业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奖励。
四、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市(厅)级赛事的裁判长工作,或参加校级以上赛事设计,或参加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前6名)以上奖励。
五、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4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所带班级、团支部获得校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得校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或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或参与出版著作1篇(部);艺术类专业人员可提交艺术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获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报高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足150学时,其他专业人员年均授课时数不足60学时,不能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在著作中撰写部分章节)。“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六)最后学历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相符时,至少应在该学科岗位任教三年以上。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校系统教师系列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2009] 1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校系统教师系列
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党校教授必须具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提出本学科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课题,是本学科某一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最新的发展动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教学经验丰富,善于把学术新成果结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运用于教学,能胜任厅局级、县处级等主体班次教学,效果显著,具有培养研究生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得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在广西区内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区级、市级党校(含挂靠本系统评审职称的有关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献身党的干部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
二、违反党纪政纪,受到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到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到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到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本科学历(年龄50周岁以下的,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学习,取得4门课程考试合格且获得结业证书),并取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至少有1篇公开发表的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或主持过1个教学改革方面的课题;
二、开设5个以上不同内容的主体班次专题课(计算机、英语等技术性较强的学科除外;申报教师提供专题课讲课提纲);
三、开设2个以上不同内容的主体班次专题教学观摩课(计算机、英语等技术性较强的学科除外;申报教师提供专题课讲课提纲);
四、根据主体班次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现场教学、社会调查和指导毕业论文。
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须有1年左右下基层支教、扶贫、挂职等工作经历(已有过如上经历的,不再作要求)。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其中第一项为必备条件:
一、年度教学工作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年均授课量达到本单位教员的年均授课时数;教学质量、数量等综合业绩达到本单位同等职称人员的中上水平。
二、获得过上级或本单位教学成果方面的奖励2次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研究成果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或已公开发表、出版。
四、论文入选全国、国际性学术会议;或为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提供重大决策的咨询、论证;或参加市级以上电视台的专题座谈、访谈节目;或在市级以上报刊开设理论专栏。
五、参加过全国党校系统或国家行政学院系统科研成果鉴定、评奖工作2次以上,或参加过本学科教材的编写工作(第一作者、主编,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六、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或获全区党校系统二等以上奖励2项。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相近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
二、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7篇以上,其中在国家权威报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独著论文3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获自治区优秀专家称号者;或获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者。
三、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项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三)作为主要完成者取得重大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2项以上。
(四)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相近专业)的论文10篇以上,其中在国家权威报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独著(第一作者)论文5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独著(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学术论著1部以上,并在国家权威报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广西党校系统高级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党校系统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主体班次:包括厅级干部班、中青干部班、县委书记县长班、处级干部班等轮训培训班次。
(二)全国(国际)性学术会议:由中宣部、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三)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四)国家权威报刊:指国家A类报刊 (国家A类报刊暂定:《人民日报》(包括华南版)、《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瞭望》、《求是》、《中共中央党校学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理论前沿》、《党建》、《党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所主办的专业学术期刊);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每年出版的《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及南京大学CSSCI来源核心期刊中列出的期刊。
(五)论文、论著:论文是指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
(六)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或清样。
(七)省部级奖: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社科联等面向全区的奖项,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办的面向全国党校系统、行政学院系统的奖项。
(八)挂靠本系统评审职称的有关单位:指广西区党委讲师团系统、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广西团校、广西妇女干部学校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校系统教师系列
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党校副教授必须有较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本学科有系统全面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创见性的研究;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参与科研项目或参加编写本学科的教材,或发表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承担主体班次教学任务,能系统讲授本学科课程,熟练地组织和指导各教学环节的实施,教学成果突出;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得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区级、市级党校(含挂靠本系统评审职称的有关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献身党的干部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
二、违反党纪政纪,受到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到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到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到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中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上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篇发表的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或参与过1个教学改革方面的课题。
二、开设4个以上不同内容的主体班次专题课(计算机、英语等技术性较强的学科除外;申报教师提供专题课讲课提纲)。
三、开设1个以上主体班次专题教学观摩课(计算机、英语等技术性较强的学科除外;申报教师提供专题课讲课提纲)。
四、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现场教学、社会调查或指导毕业论文。
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须有1年左右下基层支教、扶贫、挂职等工作经历(已有过如上经历的,不再作要求)。
六、专职教师须有过1期以上主体班次学员管理工作经历(包括理论辅导员、班主任等)。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其中第一项为必备条件:
一、年度教学工作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年均授课时数达到本单位教员的平均时数;教学质量、数量等综合业绩在本单位同等职称人员中达中上水平以上。
二、获得过上级或本单位教学成果方面的奖励。
三、科研成果获得全区党校系统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市级二等以上奖励1项以上。
四、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研究成果并已公开发表;或向学校提交社会调查报告2篇以上(每篇5000字以上)。
五、论文入选全区性学术会议;或为当地党委、政府提供重大决策的咨询、论证;或参加市厅级电视台的专题座谈、访谈节目;或在市厅级报纸开设理论专栏。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著作1部(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相近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自治区党校(含挂称评靠职称的单位,下同)的申报者在国家报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独著(第一作者)论文1篇以上,市级党校的申报者在全区性刊物上发表独著(第一作者)论文1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获自治区优秀专家称号者。
三、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1项或全区党校系统一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科研项目(课题):自治区党校的申报者完成省部级1项以上,市级党校的申报者完成市级1项以上。
(三)独著(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并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其中,自治区党校的申报者在国家报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市级党校的申报者在全区性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公开刊物上发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7篇以上:其中,自治区党校的申报者在国家报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独立(第一作者)论文3篇以上,市级党校的申报者在全区性刊物上发表独立(第一作者)论文4篇以上。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广西党校系统高级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党校系统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主体班次:包括厅级干部班、中青干部班、县委书记县长班、处级干部班、乡镇书记班等培训轮训班次。
(二)省部级奖: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社科联等面向全区的奖项,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办的面向全国党校系统、行政学院系统的奖项。
(三)全区性学术会议:由自治区宣传部、全区专业性学会、全国性学术组织委托我区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四)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五)国家报刊:指国家A类报刊和国家B类报刊。
国家A类报刊暂定:《人民日报》(包括华南版)、《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瞭望》、《求是》、《中共中央党校学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理论前沿》、《党建》、《党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所主办的专业学术期刊;
国家B类报刊暂定:中央和国家各部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全国性一级学会、权威出版社主办的理论刊物,全国列入211工程名录的高等院校学报和核心期刊;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每年出版的《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及南京大学CSSCI来源核心期刊中列出的期刊。
(六)全区性刊物:指《广西日报》、《桂海论丛》、《学术论坛》、《广西社会科学》、《改革与战略》、《当代广西》)、高等院校(本科)学报。
(七)论文、论著:论文是指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
(八)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或清样。
(九)挂靠党校系统评审职称的有关单位:指广西区党委讲师团系统、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广西团校、广西妇女干部学校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校系统教师系列
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党校高级讲师必须要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本学科有系统全面的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提出研究课题,取得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发表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党校教育特点进行教学,能系统讲授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课程,承担主体班次的教学任务,教学成果突出;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得信息;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县级党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献身党的干部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
二、违反党纪政纪,受到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到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到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到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主体班次课程,开设3个以上不同内容的专题课(计算机、英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学科除外)。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有过3期以上主体班学员管理工作经历(包括理论辅导员、班主任等);或有过1年左右下基层支教、扶贫、挂职等工作经历(已有过如上经历的,不再作要求)。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其中第一项为必备条件:
一、年度教学工作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年均授课时数达到本单位教员的年均时数;教学质量、数量等综合业绩在本单位同等职称人员中达中上水平以上。
二、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并按照教学计划组织课堂讨论、现场教学、社会调查,或指导毕业论文选题、写作、答辩等工作。
三、获得过上级或本单位教学成果方面的奖励。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向学校提交社会调查报告1篇以上(5000字以上)。
五、获得市级党校系统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独著(第一作者)论文2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完成3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获得市级劳动模范称号者。
三、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科研成果获得全区党校系统一等奖或市级一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完成县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三)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国家报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独著(第一作者)论文1篇以上;或在全区性刊物上发表的独著(第一作者)论文3篇以上。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广西党校系统高级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党校系统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主体班次:包括乡镇书记班、乡镇长班、科级干部班、村支书班、村委主任班等培训轮训班次。
(二)省部级奖: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社科联等面向全区的奖项,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办的面向全国党校系统、行政学院系统的奖项。
(三)市级奖:指市委、市政府、市社科联等面向全市的奖项,或全区党校系统、全区性学会的奖项。
(四)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五)社会调查报告:指根据本专业教学需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展的专项社会调查。
(六)国家报刊:指国家A类报刊和国家B类报刊。
国家A类报刊暂定:《人民日报》(包括华南版)、《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瞭望》、《求是》、《中共中央党校学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理论前沿》、《党建》、《党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所主办的专业学术期刊;
国家B类报刊暂定:中央和国家各部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全国性一级学会、权威出版社主办的理论刊物,全国列入211工程名录的高等院校学报和核心期刊;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每年出版的《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及南京大学CSSCI来源核心期刊中列出的期刊。
(七)全区性刊物:指《广西日报》、《桂海论丛》、《学术论坛》、《广西社会科学》、《改革与战略》、《当代广西》)、高等院校(本科)学报。
(八)论文、论著:论文是指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
(九)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或清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校系统教师系列
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党校讲师必须要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本学科有较系统全面的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在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指导下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取得一定价值的研究成果;系统地讲授本学科专业课或基础课,较熟悉地开展各教学环节的工作,能担任主体班课程,较好地完成教学任务;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得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级党校及挂靠本系统评定职称的有关单位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献身党的干部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
二、违反党纪政纪,受到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到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到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到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自治区、市级党校考B级,县级党校考C级);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主体班次课程,开设1个以上专题课;或讲授学历班课程,授课1门以上。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须有过1学期以上主体班次学员管理工作经历(包括理论辅导员、班主任等);或有过1年左右下基层支教、扶贫、挂职等工作经历。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其中第一项为必备条件:
一、年度教学工作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年度授课量达到本单位教员的年均授课时数;教学质量、数量等综合业绩在本单位同等职称人员中达中上水平以上。
二、参加过本校的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或个人撰写一篇5000字以上的社会调查报告。
三、获得本校级以上科研奖励,或其它学术会议奖励。
四、科研成果获得全区党校系统三等以上奖励或市级三等以上奖励1项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表学术论文:自治区党校(含挂靠评审职称的单位,下同)申报者公开发表2篇以上,市级党校申报者公开发表1篇以上,县级党校申报者内刊发表1篇以上。
二、公开发表学术著作1部以上 [ 本人完成:区党校(含挂靠单位)完成3万字以上,市级党校完成2万字以上,县级党校完成1万字以上 ] 。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科研成果获得奖励的主要完成者:自治区党校(含挂靠评审职称的单位,下同)、市级党校申报者获得全区党校系统一等奖或市级一等奖1项以上,县级党校申报者获得全区党校系统、市级二等奖1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科研项目(课题):自治区党校申报者完成省级1项以上,市级党校申报者完成市级1项以上,县级党校申报者完成县级1项以上。
三、发表学术论文:自治区党校申报者在国家报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独著(第一作者)论文1篇以上,市级党校申报者在全区性刊物发表独著(第一作者)论文2篇以上,县级党校申报者公开发表独著(第一作者)论文3篇以上。
四、公开发表学术著作1部以上 [ 本人完成:区党校(含挂靠单位)完成6万字以上,市级党校完成4万字以上,县级党校完成2万字以上 ] 。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广西党校系统高级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党校系统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主体班次:包括县委书记县长班、处级干部班、中青干部班、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班、乡镇书记班、乡镇长班、科级干部班、村支书村委主任班等培训轮训班次。
(二)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三)市级奖:指市委、市政府、市社科联等面向全市的奖项;或全区学校系统、全区性学会的奖项。
(四)国家报刊:指国家A类报刊和国家B类报刊。
国家A类报刊暂定:《人民日报》(包括华南版)、《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瞭望》、《求是》、《中共中央党校学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理论前沿》、《党建》、《党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所主办的专业学术期刊;
国家B类报刊暂定:中央和国家各部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全国性一级学会、权威出版社主办的理论刊物,全国列入211工程名录的高等院校学报和核心期刊;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每年出版的《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及南京大学CSSCI来源核心期刊中列出的期刊。
(五)全区性刊物:指《广西日报》、《桂海论丛》、《学术论坛》、《广西社会科学》、《改革与战略》、《当代广西》)、高等院校(本科)学报。
(六)论文、论著:论文是指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
(七)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或清样。
(八)挂靠党校系统评审职称的有关单位:指广西区委讲师团系统、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广西团校、广西妇女干部学校等单位。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10] 1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系列高级实验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实验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参与有较大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的能力,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参加实验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实验经验丰富,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或实验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和实验教材;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中学从事实验教学、实验研究、实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和有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或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并系统学习4门本科或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经考试合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县级考C级)。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改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的第一款和第二、三、四款中的两款: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或科研机构有关实验项目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主持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或指导实验。
二、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
三、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多项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四、指导或培养研究生、或青年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验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成效。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年度实验工作质量评估或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验教学效果好,在实验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并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1篇以上实验教学研究论文;或获得过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或实验室工作奖励。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项。
三、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及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二等奖以上。
四、独立承担过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或成功设计、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和装置,已投入使用,效果良好。
五、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比赛或学科竞赛,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2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报者至少有1篇论文发表在国外权威刊物、国内核心期刊或广西优秀学术期刊上)。
二、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译著或教材(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1部,并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一)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教学成果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
(二)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教学成果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二等奖以上。
(三)获市(厅)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以上。
(四)具有博士学位,在所学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完成人,2位同行研究员或教授书面鉴定)。
(五)获全国优秀教师或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二、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
(二)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教学成果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三等奖以上。
(三)在公开发行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增加2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四)在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中成绩显著,被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评为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的实验室通过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评估并被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实验室。
(五)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纯利润3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评审条件者,可申报实验系列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五)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 、ISTP(科技会议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 ,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国内核心期刊”是指:1.《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中的期刊;2.《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3.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科学技术厅联合组织专家评选的广西优秀期刊中的科学类期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系列实验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实验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和技巧,能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掌握实验教学规律,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参加编写实验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实验教学效果好;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有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人才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中学从事实验教学、实验研究、实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和有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或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并系统学习4门本科或硕士主要课程,经考试合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改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或科研机构有关实验项目的要求),能够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能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或指导实验。
二、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过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三、参加过科研工作并有科研总结报告,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研究报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或实验准备工作量,年度实验工作质量评估或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验教学或实验准备效果良好,独立撰写1篇以上实验研究论文或实验教学总结,或获得过校级以上有关教学或实验室工作奖励。
二、参与完成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三、独立设计过2个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的成绩。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出版著作(或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1部。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评审条件者,可申报实验系列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专著)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10] 1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
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讲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等课题研究;有较强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科技开发项目研究能力,取得对经济建设或本专业教育教学有较大价值的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教学经验丰富,能有效地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践中重视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并取得显著效果;具备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在中职教育教学中起骨干作用。能较好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应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等)从事教育、教学、实习实训、辅导员及相关管理工作,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的。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具有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1992年12月31日前在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护理、舞蹈、体操、杂技等特殊专业教学的教师,教育教学成绩突出,担任学校专业科(组)长或属于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大学专科毕业4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五)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六)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具有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县级考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教学、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实训。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含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工作任务),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担任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80学时;担任中层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担任辅导员及兼职管理人员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校级以上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课题),每年承担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1次(须提交公开课教案2篇)。
四、专业教师应在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每两年要有二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其他教师有带领和指导学生到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成效。
五、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工作时间累计1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成绩。
六、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3年以上(含专兼职团干、专兼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成绩良好以上。
七、具有“双师型”资格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考核良好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获得市(厅)级以上有关教学奖励,并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二、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或推动产学结合成绩显著,并获得自治区级三等奖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科技开发项目,成果通过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题审批,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四、教师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专业技能比赛或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专业技能比赛,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五、教学、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六、教科研论文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教科研机构、有关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一等奖。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教材1部,或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1部,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1篇。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
三、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撰写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其中1篇必须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所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近五年以来年度考核1次以上优秀;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以上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主持教育教学科研或科技项目取得重大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
二、获全国优秀教师,或获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三、具有博士学位,在所研究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完成人,2位同行高级讲师书面鉴定),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四、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学术专著增加1部,并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增加2篇。艺术类增加艺术作品2件(公开发表,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
五、研制开发或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成绩显著,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纯利润30万元以上。
六、在各种专业技能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或参加全国各类比赛获前6名,参加自治区级各类比赛获得前3名。
七、独立指导或作为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性专业技能比赛获一等奖或前3名奖励。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译著或教材(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代表作必须是本专业的学术论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
(五)“双师型”指已取得讲师资格,并同时具有其他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中级技能以上等级者。
(六)最后学历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相符时,至少应在该学科岗位任教三年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
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等职业学校讲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熟悉中职教育及本专业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较好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参与科技开发项目研究及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科技、教学论文或科技实验报告;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等)从事教育、教学、实习实训、辅导员及相关管理工作,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县级中等职业学校大专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具有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改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1门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并按教学计划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社会调查。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含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工作任务),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担任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80学时;担任中层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担任辅导员及兼职管理人员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
三、参与校级以上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课题),并有科研总结报告,或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
四、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二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其他教师有带领和指导学生到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成效。
五、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3年以上(含专兼职团干、专兼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
六、具有“双师型”资格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评价成绩良好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参与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独立撰写1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教学论文或教学总结,或取得过市(厅)级以上有关教学奖励。
二、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或开展产学结合活动成绩显著,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三、参与科研或科技开发,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四、教学、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
五、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专业技能比赛或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专业技能比赛,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六、教科研论文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教科研机构、有关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省(部)级三等奖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或译著1部。
二、撰写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其中1篇必须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中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凡冠有“以上”,均含本级。
(四)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译著或教材(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
(五)最后学历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相符时,至少应在该学科岗位任教三年以上。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116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讲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讲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和学生德育工作业绩;具有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课程开发研究的能力,能根据所任学科发展的情况,结合教学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研究,并取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对本校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有较大贡献,得到大家的公认。有丰富的教学和学生工作经验,能熟练地将教育学、心理学的知识运用在教育、教学过程,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质量意识,能为人师表,有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和经历;熟悉教学规律,教学效果好,注意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手能力,能成功地组织各教学环节,深受学生欢迎;通晓1门外国语言,掌握现代信息技术,能熟练应用计算机进行多媒体教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技工学校从事理论教学工作并取得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3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必须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课程。
二、完成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兼任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80学时,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
三、主持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参加编写审议教材讲议、教学参考书或参与制定教学文件,每年承担教学公开课1次以上。
四、每2年至少有1次带领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经历,如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等,并取得良好效果。
五、承担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的工作。
六、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2年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教学质量良好的基础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成绩2年优秀以上。
二、参编已交付使用、公开发行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独立完成3万字以上),或自编已交付学校使用、教学效果良好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4万字以上。
三、使用现代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改革或产教研结合成绩显著,并获得奖励。
四、科技开发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教学、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编并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科论文3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荣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教学、生产、科研成绩显著,荣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者。
二、被评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者。
三、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4篇以上;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了本学术领域的先进水平,且在国内有较大影响者。
四、担任了相当于部一级审定批准的本学科领域被普遍采用并被评为优秀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五、研制开发或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成绩显著,获得直接经济效益达年利润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讲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讲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和学生德育工作业绩;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熟悉技工教育及本学科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有丰富的教学和学生工作经验,能熟练地将教育学、心理学的知识运用在教育、教学过程,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质量意识,能为人师表;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科技、教学论文或科技实验报告;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具有应用计算机和多媒体教学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技工学校从事理论教学工作并取得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2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1门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
二、完成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兼任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80学时,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
三、参加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四、任现职期间,应有带领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经历,如实训、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
五、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2年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教学质量良好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成绩1年优秀以上。
二、使用现代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改革或产教结合成绩明显,并获得表彰。
三、参与的科技开发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并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教学、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以上。
五、教师兼任行政工作,经学校评定工作业绩良好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部)级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市(厅)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参编内部教材或教学、实验实习资料1万字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担任自治区级以上审定批准的在本学科领域普遍采用且经实践确认为较好教材的编写。
二、在全区技工学校系统有2篇以上论文被评为一等奖。
三、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有重大改革并行之有效,具有推广价值,教学成绩优秀,并获得地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自治区技工学校系统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实习指导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所任学科生产技术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有从事实习教学的经验,有从事生产(经营)、教学改革和技术革新的能力,能根据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等专项课题研究;取得对本校专业建设和本职业教育、教学和生产、实习有较大价值的成果、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成果;具有所指导职业(工种)的高级以上职业技能,掌握1-2门与所指导职业相近职业(工种)的中级职业技能,生产和实习教学经验丰富,能成功地组织教学各个环节,在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中重视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成果,所培养的学生动手能力强,技艺高超;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和经历;通晓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应用计算机进行多媒体教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技工学校从事实习教学工作并取得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3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必须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课程。
二、完成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兼任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80学时,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
三、主持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参加编写审议教材、教学参考书或参与制定教学、工艺文件或参与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每年承担教学公开课1次以上。
四、每年至少有一次带领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经历,如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等,并取得良好效果。
五、承担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的工作。
六、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2年以上。
七、经考核、鉴定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2年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教学质量评估成绩良好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2年优秀以上。
二、参编已交付使用、公开发行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独立完成3万字以上),或自编已交付学校使用、教学效果良好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4万字以上。
三、使用现代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改革或产教研结合成绩显著,并获得奖励。
四、科技开发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教学、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编并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荣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以上,或教学、生产、科研成绩显著,荣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者。
二、被评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者。
三、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3篇以上;出版学术专著1部,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了本学术领域的先进水平,且在国内有较大影响者。
四、担任了相当于部一级审定批准的本学科领域被普遍采用并被评为优秀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五、研制开发或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绩显著,获得直接经济效益达年利润10万元以上。
六、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个人前16名,或在全区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个人前3名。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一级实习
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对本学科有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生产技术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有从事实习教学的经验,有从事生产(经营)、教学改革和技术革新的能力,能根据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熟悉技工教育及本学科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在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科技、教学论文或科技实验报告,有应用计算机和多媒体教学的能力,取得本专业、职业高级以上的职业资格。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技工学校从事实习教学工作并取得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2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1门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课程。
二、完成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兼任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80学时,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
三、参加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四、任现职期间,应有带领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经历,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
五、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2年以上。
六、经考核、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2年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教学质量良好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成绩1年优秀以上。
二、使用现代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改革,或产教结合成绩明显,并获得表彰。
三、参与的科技开发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并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教学、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以上。
五、教师兼任行政工作,经学校评定工作业绩良好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部)级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市(厅)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参编内部教材或教学、实验实习资料1万字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担任自治区级以上审定批准的在本学科领域普遍采用且经实践确认为较好教材的编写。
二、在全区技工学校系统有2篇以上论文被评为一等奖。
三、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有重大改革并行之有效,具有推广价值,教学成绩优秀,并获得地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自治区技工学校系统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四、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达年利润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教育专业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97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教育专业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教育专业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教育专业高级讲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讲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趋势,能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有较强的从事教育、教学和职工教育工作改革项目研究开发的能力,并取得较好的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在职工教育管理工作中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及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授课内容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纪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自下达处分决定之日起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月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业院校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系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专任教师每年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不少于180课时,兼任行政职务的每年不少于90课时,院校领导及职工教育管理人员每年须承担不少于50课时的教学工作量。任讲师期间须担任过2年以上班主任或担任过学生德育工作辅导员且工作成绩较显著。
二、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培训部门的专任教师,须系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或专题讲座,每年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不少于70课时,兼有管理工作的不少于35课时。
三、企事业单位及行政部门从事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撰写相关教学参考书2次以上;
(二)参加编制本行业、本单位的职工培训规划3次以上;
(三)参与制订有关职工教育工作文件3次以上;
(四)主持本单位的职工培训教育教学研究3次以上或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研究4次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教学质量评估成绩2年均为良好以上;
二、参加编写已交付使用、公开发行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独立完成一万字以上),或自编已交付学校使用、效果良好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两万字以上;
三、在教学改革或产教结合方面成绩显著,并获自治区级奖励一次以上;
四、科技开发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
五、主持或参加市(厅)级以上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并获奖两次以上;
六、在职工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并获得自治区级奖励一次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译著一部(第一、二作者);
二、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第一作者);
三、在《广西职工教育》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第一作者)。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教学和教育管理岗位上,荣获过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在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咨询、教材编写、教育改革等方面,造诣较深,成绩显著,荣获国家三等、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三、任现职期间出版过专著或每年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两篇以上论文,经有关专家鉴定,达到本专业国内较高学术水平;
四、在技术改造、科技开发、引进设备等项目中,经省(部)级有关部门确认,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直接参与或担任该项目人才培训的主要贡献者;
五、在全国同行业技术(业务)操作比赛中获二等奖,在省(部)级操作比赛中获一等奖的直接培训、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个人可申报职工教育高级讲师资格,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教育专业讲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讲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独立承担教学工作,具备开展教育、教学等专项课题研究能力;参与教育、教学和职工教育工作改革,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在职工教育管理工作中取得较好的业绩成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及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授课内容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纪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自下达处分决定之日起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业院校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系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专任教师每年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不少于160课时,兼任行政职务的每年不少于80课时,院校领导及承担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每年承担不少于40课时的教学工作量。任助理讲师期间须担任过班主任或学生德育工作辅导员1年以上。
二、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培训部门的专任教师,须系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或专题讲座,每年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不少于60课时,兼有管理工作的不少于30课时。
三、企事业单位从事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制订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计划2次以上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参与本单位职工培训教育项目开发2次以上;
(三)参与职工教育工作研究2次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较好,教学质量评估成绩均在合格以上;
二、在教学改革或产教结合方面有成效,并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三、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参与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并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五、在职工教育管理工作中承担主要工作,并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第一作者);
二、在公开发行的市(厅)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第一作者);
三、在《广西职工教育》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第一作者)。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教学、管理岗位上获得过地(市)厅(局)级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在参与省部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学术专著、教材编写活动中,本人撰编部分超过全书四分之一,该著作、教材在自治区内外有较大影响,并经同行专家鉴定确有较高水平者;
三、任现职期间每年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报刊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过一篇教学、科研论文(不含综述、知识短文、文艺小品)并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本专业先进水平;
四、在省部级专业技术操作比赛中获二等奖,地(市)、厅(局)级专业技术操作比赛中获一等奖者的直接培训、指导教师;
五、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引进新技术、新设备、产业经营等方面担任培训,经地(市)、厅(局)级以上有关部门确认,获得显著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个人可申报职工教育讲师资格,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10] 1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学高级教师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备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广泛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水平高,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方法,在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备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的能力,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具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中起骨干作用。能较好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市、县级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中学教师、教研员、教育技术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具有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五、从国家机关交流到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乡镇以下(含乡镇)中学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县级考C级)。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中学教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每年继续教育45学分学习要求,其中自学30学分,参加业余培训、脱产培训、科研教改不少于15学分,并提交近2年《中小学教师教育登记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及上级行政部门要求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承担学科课程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
二、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节以上(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中层干部、班主任6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
教研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县级不少于8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市级不少于5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普通话水平达到自治区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并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
四、熟悉教学业务,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次以上初中或高中学科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初三或高三年级教学工作2年以上。
(二)德育教师从事学生德育工作5年以上。
(三)教研员(教育技术教研员)至少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题验收或取得阶段性成果。(须提交结题证书、论文或研究报告)
五、任课教师每年承担一次校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开设选修课或知识讲座,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综合实践活动。(须提交学校证明材料)
教研员每年主讲1次以上教师培训课,或承担1次县级以上公开课;每年组织1次以上教科研经验交流会,或推广1项以上先进的教科研成果;教育技术教研员进行过1个教学单元以上的系列教育技术软件的编制,并组织教师培训1次以上。(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取得明显效果。
七、未满50周岁,在县城以上学校工作的城镇中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要有到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或任职以来在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支教)时间累计达到一年以上。(须提交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效果显著
(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生在各方面全面发展,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担任班主任的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班主任。
(三)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学生掌握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学科课程标准要求,学生考试成绩合格率、优秀率明显提高。
(四)积极参与开发校本课程,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综合实践活动取得显著效果。
(五)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教学效果良好。
二、教学研究成果突出
(一)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取得多项研究成果。承担过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已经结题或取得阶段性成果(须提交结题证书、论文或研究报告)。
(二)德育教师、教研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德育教师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效果显著,学生犯罪率为零。所管班级被评为3次校级或2次乡(镇)级或1次县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个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以上各项均须提交证明材料)。
2、教研员开展教科研(教育技术)活动成绩突出,被评为当地学科(教育技术)带头人或教学(教育技术)骨干。至少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学科(教育技术)科研课题,并已结题或取得阶段性成果(须提交结题证书、论文或研究报告);自编培训教材,在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方面成绩显著。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编写正式出版的教育教学著作、译著(教材)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县城以上中学教师至少独立撰写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本专业的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县城以下中学或基础薄弱学校教师至少独立撰写2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获得过县级以上论文竞赛二等奖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业绩特别突出。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荣获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或先进工作者称号。县城以下中学教师获“广州助学基金”八桂优秀乡村教师称号。
二、论文、教育科研成果获得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
三、在教育教学改革中有重大突破,教学方法或教学经验在全区有较大影响,并经自治区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推广价值。(须提交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四、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市级”指地级市;“县级”指县级市、县、县级区。
(五)“德育教师”指分管德育工作的学校领导、政教主任、学校团委书记、心理健康教师和其他担任德育工作的教师。
(六)“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确认方法:
1.年级组长、团委书记、少先队总辅导员、中层管理干部、校级领导可按班主任工作计算年限;担任副班主任不能计算为班主任年限。
2.图、音、体、心理健康、劳动技术、教育技术等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凭学校证明,可减免担任班主任年限。
3.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七)“校级公开课”指由本学科组全体教师参加,并有教导处、校领导参加的公开课。
(八)“基础薄弱学校”指国家级贫困县所属学校。
(九)“循环教学”指义务教育7-9年级、普通高中1-3年级教学。
(十)“县城以下学校”指不设在县城的乡镇学校。
(十一)“论文”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性文章,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
(十二)“论文、教育科研成果奖”指人民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奖,以及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所属的教育科研机构、市级以上教育学会颁发的教育科研成果奖、优秀论文奖、优质课奖等。
(十三)“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ISSN”或“ CN”刊物)。
(十四)最后学历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相符时,至少应在该学科岗位任教三年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以下简称“小中高”)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备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广泛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水平高,胜任小学大循环教学;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方法,在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备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的能力,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具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中起骨干作用。能较好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本专业信息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市、县级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教研员、教育技术教师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学生,为人师表,认真、负责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评为优秀。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具有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五、县城以下小学(不含设在县城的小学,下同)或基础薄弱学校的教师中专毕业,从事农村小学教学工作满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六、从国家机关交流到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县级考C级)。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每年继续教育45学分学习要求,其中自学30学分,参加业余培训、脱产培训、科研教改不少于15学分,并提交近2年《中小学教师教育登记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及上级行政部门要求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承担学科课程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
二、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4节以上(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10节以上,中层管理干部6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
教研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县级不少于8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市级不少于5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普通话水平达到自治区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并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
四、熟悉教学业务,且具备下列相关条件:
(一)从教以来至少有一次大循环教学经历。
(二)德育教师从事学生德育工作5年以上。
(三)教研员(教育技术教研员)至少主持过1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题验收。(须提交结题证书)
五、任课教师每年承担一次校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开设校本课程或知识讲座,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综合实践活动。(须提交学校证明材料)
教研员每年主讲1次以上教师培训课,承担1次县级以上公开课;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教科研经验交流会,或推广1项以上先进的教育科研成果;教育技术教研员每学年进行过1个教学单元以上的系列教育技术软件的编制,并组织教师培训1次以上。(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六、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步骤和途径,取得明显效果。
七、未满50周岁,在县城以上小学工作的教师,晋升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要有到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或任职以来在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支教)时间累计达到一年以上(须提交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效果显著
(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生在各方面全面发展,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担任班主任的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班主任。
(三)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学生掌握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学科课程标准要求,学生的合格率、优秀率明显提高。
(四)积极参与开发校本课程,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综合实践活动取得显著效果。
(五)县城以上小学教师至少承担过1次县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教学效果良好;县城以下小学的教师至少承担过1次乡镇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教学效果良好。(须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教学研究成果显著
(一)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成果突出。县城以上小学教师承担过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县城以下小学教师承担过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并已经结题或取得阶段性成果。(须提交结题证书、论文或研究报告)
(二)德育教师、教研员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德育教师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效果显著。所管班级被评为3次校级或2次乡(镇)级或1次县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个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以上各项均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教研员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成绩突出,被评为当地学科带头人或教学骨干;至少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须提交结题证书);自编培训教材,在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方面成绩显著。
三、工作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县城以上小学教师至少获得过一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县城以下小学教师至少获得过一次乡镇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教育教学著作、译著(教材)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县城以上小学教师至少独立撰写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本专业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获得过市级以上优秀论文一等奖;县城以下小学或基础薄弱学校教师至少独立撰写2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获得过市级以上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1次以上优秀。或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业绩特别突出。上述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荣获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全国模范(优秀)教师,或全国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二、县城以下小学教师荣获自治区优秀教师,或“广州助学基金”八桂优秀乡村教师称号。
三、论文、教育科研成果获得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
四、在教育教学改革中有重大突破,教学方法或教学经验在全区有较大影响,并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推广价值(须提交自治区级教育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可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四、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市级”指地级市;“县级”指县、县级市、县级区。
(五)“德育教师”指分管德育工作的学校领导、政教主任、学校大队辅导员、心理健康和其他担任德育工作的教师。
(六)“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确认方法:
1.年级组长、少先队总辅导员、中层管理干部、校级领导可按班主任工作计算年限;担任副班主任不能计算为班主任年限。
2.图、音、体、劳技、心理健康、教育技术等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凭学校证明,可减免担任班主任年限。
3.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七)“大循环教学”指1—6年级教学。
(八)“基础薄弱学校”指国家级贫困县所属学校。
(九)“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十)“县城以下小学”指不设在县城的乡镇小学。
(十一)“论文”指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性文章,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
(十二)“论文、教育科研成果奖”指人民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奖,以及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所属的教育科研机构和市级以上教育学会颁发的教育科研成果奖、优秀论文奖、优质课奖等。
(十三)“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ISSN”或“ CN”刊物)。
(十四)最后学历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相符时,至少应在该学科岗位任教三年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小学(幼儿园)
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备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广泛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基本功扎实,胜任循环教学,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在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备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的能力,独立开展和组织教研活动,并取得突出成果;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具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起骨干作用。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本专业信息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小学、幼儿园(学前班)、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部、弱智儿童学校(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教研员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学生,为人师表,认真、负责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六、从国家机关交流到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
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45学分学习要求,其中自学30学分,参加业余培训、脱产培训、科研教改不少于15学分,并提交近2年《中小学教师教育登记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及上级行政部门要求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承担学科课程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
二、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学校中层干部、校级领导3年以上。
三、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4节以上(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10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
四、教研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县级不少于80天、市级不少于50天、省级不少于4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熟练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胜任低年级或高年级循环教学;幼儿园教师担任过各年龄班的教育工作;教研员至少承担一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已经结题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积极参与教育科研活动,并在研究活动中发挥组织领导或骨干作用。(须提交学校证明材料)
(三)小学(幼儿园)教师每年至少承担一次校级以上公开课;教研员每年主讲一次以上培训课,或组织一次以上教学经验交流会,或推广一项以上教科研成果,成效显著。(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独立开展课外活动,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被学校授予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校级优秀班主任。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具备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心理素质。
二、教学成绩显著:所教班级学生学业水平达到《课程标准》要求,学生的自主学习、合作探究和综合实践能力获得较大提高。
三、教育科研成果显著:
(一)积极参加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研究成果至少获得县级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独立完成教育教学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2篇,并至少获得县级论文评比二等奖以上。
(二)每年至少承担1次校级以上公开课,效果良好。
四、幼儿园及其他类型教师、教研员、校级领导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幼儿园教师所教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协作,促进班级形成良好风气。幼儿具有较强的求知欲望,积极主动参与各项活动,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活泼的个性,身体素质明显增强。
(二)健康教育课教师教育教学效果好,学生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常见病发病率有所下降,学生体质明显增强。(须提交相关数据)
(三)教研员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成绩突出,参与县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或教学改革实验取得良好成效,指导当地学科教学取得明显成效,成为当地学科带头人或教学、科研骨干。
(四)校级领导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规定,可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四、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三)在第二条“适用范围”中:
1.“成人初等教育机构”包括农民业余小学、职工业余小学和经批准定为中心小学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2.“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活动站、残疾人特殊教育培训机构等。
(四)本条件中规定的 “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五)在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中:
1.“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确认方法:年级组长、少先队总辅导员、中层管理干部、校级领导可按班主任工作计算年限;担任副班主任不能计算为班主任年限。
2.图、音、体、劳技、心理健康、教育技术等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凭学校证明,可减免担任班主任年限。
3.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4.“循环教学” 指小学1-3年级、4-6年级或小学1-2年级、3-4年级、5-6年级教学。
(六)“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指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七)“论文、教育科研成果奖”指人民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奖,以及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所属教育科研机构、市级以上教育学会颁发的教育科研成果奖、优秀论文奖、优质课奖等。
(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ISSN”或“ CN”刊物)。
(九)最后学历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相符时,至少应在该学科岗位任教三年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一级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学一级教师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专业基础知识较扎实,教育教学能力较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方法,在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承担教学公开课,取得较好的效果;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本专业信息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市、县级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中学教师、教研员、教育技术教师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学生,为人师表,认真、负责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五、从国家机关交流到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中学教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45学分学习要求,其中自学30学分,参加业余培训、脱产培训、科研教改不少于15学分,并提交近2年《中小学教师教育登记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及上级行政部门要求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学科课程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从事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
二、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节以上(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中层干部、班主任6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工作。
教研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县级不少于80天,市级不少于5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熟练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有一次以上初中或高中学科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初三年级或高三年级教学工作2年以上。
(二)每年承担一次校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开设选修课或知识讲座,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综合实践活动,参与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工作,取得较好成效。(须提交学校证明材料)
(三)教研员、教育技术教研员至少承担一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的研究。教研员协助推广教研成果,参与组织过教师培训工作或组织过教学经验交流会;教育技术教研员参与过教育技术软件编制和教师培训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效果显著
(一)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生整体素质比较高。
(二)面向全体学生,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教书育人成绩比较突出,担任班主任的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班主任。
二、教学效果良好
(一)任教受学生欢迎,所教班级学生成绩有明显进步,及格率、优秀率在本年级处于较高水平。
(二)每年承担的公开课、教学研究课效果较好。
三、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突出
(一)独立完成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2篇。
(二)参加教育科学研究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果。
(三)非学科任课教师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德育教师
面向全体学生,注意培养学生干部,转化后进生工作成效显著,学生犯罪率为零。所管班级至少被评为2次校级以上或1次乡镇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个人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以上各项均须提交证明材料)
2.教研员、教育技术教研员
开展教育科研(教育技术)活动成绩较突出,至少参与1项县级以上学科(教育技术)科研课题研究,或者推广优秀课题成果1项,并取得一定效果。积极参与培训教学(教育技术)骨干的工作,在提高教师(教育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方面取得成绩。指导当地学科(教育技术)教学取得成效,成为当地教学、科研骨干。
3.校级领导
学校管理成绩突出,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资格评审条件,可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四、 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市级”指地级市;“县级”指县、县级市、县级区。
(五)“德育教师”指分管德育工作的学校领导、政教主任、学校团委书记、心理健康和其他担任德育工作的教师。
(六)“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确认方法:
1.年级组长、少先队总辅导员、团委书记、中层管理干部、校级领导可按班主任工作计算年限;担任副班主任不能计算为班主任年限。
2.图、音、体、劳技、心理健康、教育技术等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凭学校证明,可减免担任班主任年限。
3.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七)“校级公开课”指由本学科组全体教师参加,并有教导处、校领导参加的公开课。德育教师可举行德育公开课或主题班会课。
(八)“循环教学”指义务教育7-9年级、普通高中1-3年级教学。
(九)“论文、教育科研成果奖”指人民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及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所属的教育科研机构、市级以上教育学会颁发的教育科研成果奖、优秀论文奖、优质课奖等。
(十)“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ISSN”或“ CN”刊物)。
(十一)最后学历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相符时,至少应在该学科岗位任教三年以上。
科学研究类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研究员必须精通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国内外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前沿,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选定开创性的研究课题的能力,承担和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在确定研究思路、制定研究方向、解决技术关键、撰写研究报告上都起到主持人的作用;取得过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或获得过重要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开发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领衔出版或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论文,形成学科优势,在同行中有一定声誉;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正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科研事业,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受降级处分者,延期5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
四、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如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在80万元以上的,延迟2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期满合格人员和从国外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本单位工作2年并经考核符合正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以不受资历限制,直接申报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免试条件按当年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开发、管理工作10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开发、管理工作6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开发、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有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以上和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二、属于广西该学科领域的学科带头人或主要骨干。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成果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重大项目、攻关项目或课题研究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2项以上,并起到学科带头人的作用(以合同或成果证书为准);
三、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获得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发明人)。
四、主持的科研项目或开发项目,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成果转让费达50万元以上或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年利税达1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非编著)且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公开发表论文数量不得少于5篇,其中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以上;
三、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2篇以上,申请并公开有较大价值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一等奖前7名或者二等奖前3名;
二、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7篇或在SCI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4篇以上;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科技资助经费在 80万元以上且近3年可支配的年均课题研究经费(不含设备费)达40万元以上;
四、任期内主持完成或开发的项目,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年利税达15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可申报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指的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副研究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副研究员必须熟悉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是单位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熟悉国内外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前沿,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选定开创性的研究课题的能力,承担和完成地(厅)级以上重大研究项目,并能提出研究思路、制定研究方向、解决技术关键、撰写研究报告;取得过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或获得过重要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开发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领衔出版或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在学科研究方面有独创性研究,并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能指导助理研究员工作,并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正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科研事业,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受降级处分者,延期5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
四、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如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在60万元以上的,延迟2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且经考核符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免试条件按当年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开发、管理工作7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开发、管理工作4年以上;博士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研究开发、管理工作1年以上,并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并取得显著成绩;
二、作为主要成员完成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重大项目,攻关项目或课题研究经费在4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的经历。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成果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成员完成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重大项目攻关项目或课题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1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的科研项目或开发项目,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成果转让费达30万元以上或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年利税达50万元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非编著,排名前二位)且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数量不得少于4篇,并且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学术期刊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且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以上,申请并公开1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和三等奖项目主持人(以证书为准);
二、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5篇或在SCI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攻关项目,项目经费在50万元以上,且近3年可支配的年均课题研究经费(不含设备费)达20万元以上;
四、任期内主持完成或开发的项目,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年利税达1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可申报副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指的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助理研究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助理研究员必须了解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前沿,在本专业研究领域具备一定的研究课题的能力,承担和完成地(厅)级以上研究项目,会撰写研究报告;发表过与本专业研究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能指导研究实习员工作,并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正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科研事业。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的,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
三、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如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的,延迟2年申报;
四、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论文的,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免试条件按当年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开发、教学、管理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开发、教学、管理工作7年以上,并有参与主持完成地厅级以上研究开发项目的经历;
二、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地厅级以上项目及其他项目或课题研究的经历。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成果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市(厅)级攻关项目或课题研究经费在15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二、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以上;
三、在参与完成的项目中,有独立完成部分技术工作的经历。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论文数量不得少于3篇,其中第一作者高水平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1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资历申报:
一、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或在SCI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研究项目,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的横向项目,课题经费在20万元以上;
四、任期内主持完成的项目,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年利税达2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指的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2009] 1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社会科学研究员必须精通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能力,在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开发研究上有创新或突破,是本学科某一领域的学术骨干;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内容、重点、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根据理论发展或实际应用的需要,参加过省(部)级以上重大课题或社会科学某一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研究成果具有较高水平,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有培养科研人才或指导中级以上研究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外语按规定考试合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企、事业单位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一般延迟2年申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推迟申报年限在5年以上;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事故或经济损失并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一般延迟3年申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推迟申报年限在5年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国家或自治区级规划研究课题,或承担过其他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或承担过社会科学某一领域的重大课题研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验收;
二、主持过一次或参加过两次省(部)级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会议(提交论文或在会议上发言);主持过一次或参加过一次以上国际学术会议(提交论文或在会议上发言);
三、指导过中级研究人员的工作(如完成课题等)或研究生的学习。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的必备条件: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撰写字数在30%以上),研究成果获国家级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奖项,或获省(部)级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或获省(部)级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三等奖2项(上述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含省部级以上的社会科学类各种奖项)。
此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之一项:
一、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任现职以来,须平均每年完成不低于3万字的科研成果,其中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成果须占50%以上;
二、作为主要成员撰写的研究成果(排名前三位,或撰写字数在50%以上)为省(市)党政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所采用,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须提交有效证明)。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专著(独著)1部,并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期刊(北京大学版或CSSCI)发表学术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字数在5000字以上)。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专著(合著,撰写字数在50%以上)1部,并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期刊(北京大学版或CSSCI)发表学术论文3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字数在5000字以上)。
三、公开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期刊(北京大学版或CSSCI)发表论文6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字数在5000字以上)。
四、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专业译著1部,内容应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或参考价值(字数15万字以上),并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期刊(北京大学版或CSSCI)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字数在5000字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科研成果属于填补国内某一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空白,具有重大的理论突破和实践指导意义,并产生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获国家级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奖奖项或省(部)级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或获省(部)级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二等奖2项,或获省(部)级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的科研成果独立完成者或主要完成者(第一作者);
三、主持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第一作者);
四、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获自治区优秀专家称号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社会科学副研究员必须熟悉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创见性的研究;研究成果达到相应水平,或已为党政部门决策所采纳,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外语按规定考试合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企、事业单位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一般延迟2年申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推迟申报年限在5年以上。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事故或经济损失并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一般延迟3年申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推迟申报年限在5年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无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或参加过国家或自治区级规划研究课题,或其他市厅级研究课题,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验收。
二、参加过两次市厅级以上部门、单位举办的学术会议(提交论文或在会上发言)。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研究成果(排名前三位)获省(部)级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三等奖1项,或获其它市(厅)级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上述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含市(厅)级以上的社会科学类各种奖项)
此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之一项:
一、任现职以来,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须平均每年完成不低于2万字以上的科研成果,其中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成果须占30%以上;
二、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位)完成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为省、市、县党政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所采用,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须提交有效证明)。
第九条 论文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专著1部,并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5000字以上)。
二、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5000字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版或CSSCI)上。
三、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专业译著1部,内容应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或参考价值(字数10万字以上),并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期刊(北京大学版或CSSCI)上发表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5000字以上)。
四、主要参加完成的社会科学研究课题中,至少有1项以上(包括1项)的科研成果被自治区、市党委政府采纳(须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省(部)级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或获省(部)级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三等奖2项的科研成果独立完成者或主要完成者(第一作者或撰写字数占50%以上);
二、主持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的独立完成者或主要完成者(第一作者或撰写字数占50%以上);
三、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获自治区优秀专家称号,或入选广西“十百千人才工程”的科研人员。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可申报副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等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10] 1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高等学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研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精通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国内外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前沿,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选定开创性研究课题的能力,有确定的研究方向,承担和完成国家或自治区级重大研究项目,在确定研究思路、制定研究方案、解决技术关键、撰写研究报告上都起到主持人作用;取得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或获得重要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开发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领衔出版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论文,形成学科优势,在同行中有较高声望;有指导和培养硕士以上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院校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等学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或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具有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 5年以上。
(五)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至6门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授权的高校,未满45周岁的申报者,其他高校未满40周岁的申报者,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或主持承担研究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以项目合同和到位经费为准),起到学科带头人的作用。对于非硕士授权单位的申报者,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参与完成国家级项目。
二、担任过1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讲授工作,或指导过中级以上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2年以上。
三、在本学科领域主持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多篇(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高水平的专著,或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研究论文。
二、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奖项,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获得省(部)级上述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排名第一)。对于非硕士授权单位的申报者,获得市(厅)级上述奖项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第一)。
三、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4项(发明人)。
四、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基金项目、攻关项目、重大科研开发项目或课题研究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以项目合同和到位经费为准),并通过专家鉴定(以成果证书为准)。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并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对于博士授权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申报者要求3篇)。
二、公开发表与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论文5篇,其中被SCI,EI收录2篇或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对于博士授权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申报者要求被SCI,EI收录3篇或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
三、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论文2篇,同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或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一)在科研、科技开发、成果推广、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以上1项。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在80万元以上,且近3年年均课题研究经费(不含设备费)达40万以上;或主持完成各类科研课题的项目经费达200万以上,且近3年年均课题研究经费(不含设备费)达50万以上。
(三)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或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在所学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领先水平(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2位同行研究员或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一)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奖项,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第一)。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
(三)在公开发行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增加3篇。
(四)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纯利润50万元以上。
(五)获全国优秀教师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并能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等学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著作、论文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专著、译著5万字以上、教材10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五)本规定中所指的核心期刊和优秀期刊范围如下:
1.“国外权威刊物”是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
2.“国内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
3.优秀期刊是指: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科学技术厅联合评选的广西优秀期刊中的科学类期刊。
(六)本规定中的省(部)级项目是指:国家各部委、自治区(省)科技厅下达的基金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科技开发项目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高等学校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副研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学术积累和科研经验,是本学科的学术骨干;了解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具有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或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的能力,独立组织和指导课题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解决较复杂的学术技术问题,在承担和完成国家或自治区级重大研究项目中起到骨干作用;取得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或获得重要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开发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出版学术专著或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论文,在同行中有一定影响;有指导和培养硕士以上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取得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院校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等学校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具有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授权高校的未满40周岁的申报者,其他高校未满35周岁的申报者,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基金项目、重大项目、攻关项目的研究,或主要参与承担课题研究经费在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以项目合同书和到位经费为准),取得显著效益。对于非硕士授权单位的申报者,主要参与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二、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1年以上或协助研究员指导研究生学习,取得明显的效果。
三、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较高水平的专著,或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学术研究论文。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以上。对于非硕士授权单位的申报者,获得市(厅)级上述奖项二等奖以上。
三、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发明人)以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基金项目、攻关项目、重大科研开发项目,或主要参与完成课题研究经费在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以项目合同和到位经费为准),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或权威机构鉴定(以成果证书为准)。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并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对于博士授权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申报者要求2篇)。
二、公开发表与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论文4篇,其中被SCI,EI收录1篇或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对于博士授权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申报者要求被SCI,EI收录2篇或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三、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同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发明人或设计人)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不满足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以上人员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一)在科研、科技开发、成果推广、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项,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奖项。对于非硕士授权单位的申报者,获市(厅)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在50万元以上,且近3年年均课题研究经费(不含设备费)达20万以上,或主持完成各级科研课题的项目经费达100万以上,且近3年年均课题研究经费(不含设备费)达30万以上。
(三)取得博士学位,在所研究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已确认的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完成人或通讯作者,2位同行研究员或教授书面鉴定),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一)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以上2项,或市(厅)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以上。
(二)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
(三)在公开发行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增加2篇。
(四)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纯利润30万元以上。
(五)获全国优秀教师或自治区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等学校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专著、译著3万字以上、教材8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五)本规定中所指的核心期刊或优秀期刊范围如下:
1.“国外权威刊物”是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
2.“国内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
3.优秀期刊是指: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科学技术厅联合评选的广西优秀期刊中的科学类期刊。
(六)本规定中的省(部)级项目是指:国家各部委、自治区(省)科技厅下达的基金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科技开发项目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等学校
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助理研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具有本学科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熟练的专业技能,了解本学科的现状和动态,熟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提出研究方案,制定技术路线,在实施过程中能独立解决有关的学术技术问题;参与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起到主要作用;在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实验技术的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能独立撰写研究报告,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或独立发表学术论文;有指导初级科技人员研究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院校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等学校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并学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4门以上,经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具有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起到主要作用。
二、独立撰写研究报告和论文。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制定研究方案,并通过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2项以上。
二、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1项以上。
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
四、参与完成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基金项目、攻关项目、重大科研开发项目或课题研究经费在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以项目合同和到位经费为准)。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是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分析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科技信息,结合课题研究实践,撰写出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报告,被省(部)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三、公开发表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以及获得1项专利授权(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并能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等学校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和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取得国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五)本规定中所指的核心期刊和优秀期刊范围如下:
1.“国外权威刊物”是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中的期刊,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
2.“国内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
3.优秀期刊是指: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科学技术厅联合评选的广西优秀期刊中的科学类期刊。
(六)本规定中的省(部)级项目是指:国家各部委、自治区(省)科技厅下达的基金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科技开发项目等。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等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10] 1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高等学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社会科学研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精通本学科的理论知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能力,在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上有创新或突破,是本学科某一领域的学科带头人;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内容、重点、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根据理论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主持重要的社会经济发展研究课题;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已为有关部门所采纳,产生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出版或发表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论文,形成学科优势,在同行中有较高声望;有培养研究生或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学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或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合格证书或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未满45周岁的申报者、其他高校未满40周岁的申报者,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持承担省(部)级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
二、担任过1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讲授工作,或指导过中级以上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2年以上。
三、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或艺术创作工作,取得多项研究成果,公开出版、发表多篇(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或撰写过有较大社会价值的决策咨询报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之一:
一、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年均提交3万字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践意义的研究成果(专著或论文)。
二、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作为执笔人撰写决策咨询研究报告2份,均为省(市)党政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所采用,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获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获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政府决策咨询成果奖等省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四、获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专著1部,并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对于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申报者要求2篇)。
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对于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申报者要求4篇)。
三、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专业译著1部,内容应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或参考价值(汉字15万字以上),并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
四、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提交高水平的艺术创作作品4件(该作品须公开发表或参加过省级以上专业性艺术展演),且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和著作3篇部。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的;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的;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或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一)获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2);或获自治区级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政府决策咨询成果奖等一等奖以上(排名前2)。
(二)获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或二等奖(排名前5);或获自治区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3)、或一等奖(排名前2)。
(三)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在所研究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已被确认的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研究员或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取得较大进展。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一)获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7)、或二等奖(排名前5)、或三等奖(排名前3);或获自治区级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政府决策咨询成果奖或自治区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2);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获全国性艺术展演三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专业性艺术展演一等奖以上。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三)在公开发行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增加5篇(或2部);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增加高水平艺术创作作品2件(公开发表或参加过省(部)级以上专业性艺术展演,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四)获全国优秀教师或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高等学校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专著、译著5万字以上、教材10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五)决策咨询报告要求
必须为市(厅)级以上党政部门、国家大中型企业所采纳,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六)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国内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高等学校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社会科学副研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具备较深厚的本学科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在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开发研究上有创新或突破,了解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内容、重点、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根据理论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参与重要的社会经济发展课题研究;研究成果为有关部门所采纳,产生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有培养研究生或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学校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年以上。
(三)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年以上。
(四)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合格证书或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合格证书或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未满40周岁的申报者,其他高校未满35周岁的申报者,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与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或主持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
二、指导过中、初级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1年以上,或协助研究员指导研究生学习。
三、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或艺术创作工作,取得多项研究成果,公开出版、发表多篇(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或撰写过有较大社会价值的决策咨询报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年均提交2万字以上有学术价值或实践意义的论文或研究成果。
二、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作为执笔人撰写决策咨询研究报告,为省(市)党政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所采用,产生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获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自治区级政府决策咨询成果奖,或自治区级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专著1部,并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对于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申报者要求2篇)。
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论文,其中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对于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申报者要求3篇)。
三、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专业译著1部,内容应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或参考价值(汉字10万字以上)。
四、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提交高水平的艺术创作作品4件(该作品须公开发表或参加过省级以上专业性艺术展演),且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或著作2篇部。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的;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的;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一)获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获自治区级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政府决策咨询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3)。
(二)获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自治区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或二等奖(排名前3)。
(三)具有国(境)外博士学位,在所研究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已被确认的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研究员或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取得较大进展。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一)获自治区级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获自治区级政府决策咨询成果奖或自治区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2项;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获省(部)级以上专业性艺术展演二等奖以上。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结题验收。
(三)在公开发行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增加4篇(或1部);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增加高水平艺术创作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性艺术展演三等奖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四)获全国优秀教师或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高等学校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专著、译著3万字以上、教材8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五)决策咨询报告要求
必须为市(厅)级以上党政部门、国家大中型企业所采纳,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六)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国内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高等学校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社会科学助理研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具有系统扎实的本学科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掌握必要的专业研究资料,能较好的综合整理研究资料,独立撰写研究报告,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或独立发表学术论文;具有指导初级科技人员研究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学校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合格证书或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合格证书或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与完成厅级以上研究课题,并独立撰写部分或阶段性的研究成果报告。
二、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提交年均1万字以上有学术价值的或实践意义的论文或研究成果。
二、参与完成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专著1部。
二、独立撰写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
三、艺术类专业人员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提交有较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公开发表或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性艺术展演奖)。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高等学校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卫生类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19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专业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西医结合专业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医学专业主任医(技)师专业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学专业主任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专业主任中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护理专业主任护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技专业主任医(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临床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专业副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西医结合专业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医学专业副主任医(技)师专业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学专业副主任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技专业副主任医(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须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疾病诊疗的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临床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对本专业复杂疑难疾病的诊治有独特(创)的见解和精湛的医疗技术,并形成优势,临床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本专业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从事内科、外科、麻醉科、妇产科、妇幼保健、儿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传染病科、肿瘤科、急诊医学、康复医学等临床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独立承担专科查房工作,每年进行专科查房30次以上。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每年进行专科查房不少于20次。
二、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诊疗技术项目。
四、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五、熟练正确地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养本专业人才,并进行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六、45岁以下(含45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者,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1项以上问题,提交有理论性的实例分析材料,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药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核心期刊1篇以上)及文献综述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中医专业主任中医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医专业主任中医师须精通中医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的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根据中医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对复杂疑难疾病的诊治有独特的见解和精湛的医疗技术,并形成优势,临床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从事中医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康复科、传染病科、急诊科、肿瘤科、骨伤科、针灸科、推拿科、痔瘘科等临床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医专业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独立承担专科查房工作,每年进行专科查房30次以上。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每年进行专科查房不少于20次。
二、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熟练地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症的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诊疗技术项目。
四、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五、熟练正确地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养中医专业专门人才,进行本专业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六、45岁以下(含45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者,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1项以上问题,提交有理论性的实例分析材料,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药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核心期刊1篇以上)及文献综述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中医专业主任医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中西医结合专业
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西医结合专业主任医师须精通本学科的中西医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的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疾病诊疗的新理论、新技术,根据临床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熟练地运用中西医专业知识开展工作,对本专业复杂疑难疾病的诊治有独特的见解和精湛的医疗技术,并形成优势,临床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本专业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运用中、西专业知识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西医结合专业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系统学习中医1年以上,从事中西医结合技术工作,取得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能独立承担专科查房工作,每年进行专科查房30次以上。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每年进行专科查房不少于20次。
二、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和现代医学的理论、方法开展临床工作,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全面业务技术工作的能力,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诊疗技术项目。
四、根据本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五、熟练正确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养中西医结合专门人才,并进行学术报告或讲座每年3次以上。
六、45岁以下(含45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者,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1项以上问题,提交有理论性的实例分析材料,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药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核心期刊1篇以上)及文献综述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中西医结合专业主任医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预防医学专业
主任医(技)师专业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预防医学专业主任医(技)师须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有同行公认的独特技能,并形成优势,能解决和处理对专业发展有影响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和技术难点,专业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专业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从事公共卫生(含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传染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健康教育与促进、卫生检验、精神卫生、医院感染管理、意外伤害等预防保健)以及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预防医学专业主任医(技)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
二、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主持完成技术密集、难度较高的专业工作,或复杂重大事件(事故)、疫情(毒情)的调查处理,全省性(大型)的专项研究、专项调查、疾病防治等工作1项以上;
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技术工作,精通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技术,独立或主持完成本学科各项技术审查、评价验收、方案论证、鉴定等工作;
四、根据国家和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科研方向,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承担本学科重大(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专业实践1项以上;
五、指导和审查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的研究课题设计、实验设计、专项调查、防治方案和科研总结;培养专门人才或带教研究生1名以上,并进行本专业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六、45岁以下(含45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者,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预防医学与卫生学或其他医学实践1项以上,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1项以上问题,提交有理论性的实例分析材料,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药学专业、化学分析类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核心期刊1篇以上)及文献综述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预防医学专业主任医(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 (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主任药(技)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药学专业主任药(技)师须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药学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药学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对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有独特(创)的见解和精湛的技术并形成优势,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具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及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药品、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的制刑、调配、检验、研制、生产、临床药学等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药学专业主任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
二、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精通本专业技术及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性能和保养维护要点。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并有效地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
四、在主持、指导和开展科研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临床药学技术工作的人员,应主持并开展2项以上临床药学研究、血药浓度监测、药代动力学、药效学等监测研究或搜集药物情报资料指导合理用药、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等科研工作;
(二)从事药检技术工作的人员,应主持并开展2项以上药品质量、药品质量标准、检测方法研究或起草2项部级以上药品标准;
(三)从事制剂、调配技术工作的人员,应进行2项以上药物评价、药物利用研究、药物经济学研究(对某一类药物)或药物新剂型的研究;
(四)从事科研、生产技术工作的人员,应主持并开展1项以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开发研究或新剂型、新工艺的设计研究。
五、熟练正确指导下一级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养专门人才或带教研究生1名以上,并进行本专业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六、45岁以下(含45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者,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1项以上问题,提交有理论性的实例分析材料,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药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核心期刊1篇以上)及文献综述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药学专业主任药(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中药专业主任中药(技)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药专业主任中药(技)师须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中药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中药工作经验,对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有独特(创)的见解和精湛的技术,解决重大问题并形成优势,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中药制剂、调配、检验、鉴定、加工炮制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药专业主任中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
二、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及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制度,并有效地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
四、在主持和开展科研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中药制剂、调配、加工炮制技术工作的人员,应主持并开展2项以上中药材、中成药药学研究、药效学研究、收集中药信息资料、指导合理用药、监测中药毒副反应等科研工作;
(二)从事中药检验、中药材鉴定工作的人员,应主持并开展2项以上中药材、中成药质量、中药质量标准、检测方法研究,或起草2项部级以上药品标准;
五、熟练正确指导下一级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养专门人才,并进行本专业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六、45岁以下(含45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者,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1项以上问题,提交有理论性的实例分析材料,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药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核心期刊1篇以上)及文献综述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中药专业主任药(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护理专业主任护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护理专业主任护师须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执行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已登记注册,现直接从事护理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护理专业主任护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独立承担专科护理查房工作,每年进行专科查房10次以上;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
二、有丰富的护理实践经验,独立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有处理突发事件的护理抢救工作能力。
三、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系统化整体护理模式病房管理工作,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技术操作。
四、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实践1项以上。
五、熟练正确地指导下一级护理人员开展工作,并进行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一等奖一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一项以上获奖项目的第一、二完成人;三等奖一项以上获奖项目的负责人。
二、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者,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优秀护士等荣誉称号。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1项以上问题,提交有理论性的实例分析材料,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药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核心期刊1篇以上)及文献综述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护理专业主任护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医技专业主任
医(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医技专业主任医(技)师须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新理论和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本专业复杂疑难疾病的诊治有独特(创)的见解和精湛的诊疗技术,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并形成优势,工作业绩显著,取得有重大(要)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及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执行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直接从事医学影像(放射、核医学、超声等)、检验(卫生检验、临床检验等)、输血、病理、心电图、功能检查、理疗、病案、营养、医学实验等技术操作、诊断、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主任医(技)师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医技专业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同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医(技)师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疑难病例的院内外会诊工作;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精通本专业技术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性能及保养维护要点,每年参与或指导技术操作300次以上,独立承担院内外疑难技术指导工作或咨询工作。
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
二、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
三、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实践1项以上。
四、熟练正确地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养专门人才,并进行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五、45岁以下(含45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者,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1项以上问题,提交有理论性的实例分析材料,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药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核心期刊1篇以上)及文献综述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医技专业主任医(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临床医学专业
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临床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疾病诊疗理论和技术,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疾病和解决较重大技术问题,临床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从事内科、外科、麻醉科、妇产科、妇幼保健、儿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传染病科、肿瘤科、急诊医学、康复医学等临床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临床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能承担专科查房工作。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20周。
二、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实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较复杂的院内外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参与医疗、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诊疗技术项目。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五、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临床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6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参与者。
二、市(厅)级(含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参与者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担县级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其研究进展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己取得阶段性成果者(只适用于县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开展本专业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五、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学术论文可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临床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中医专业副主任
中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医专业副主任中医师须系统掌握中医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的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理论和技术发展动态,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疾病和解决较重大技术问题,临床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从事中医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传染病科、康复科、急诊科、肿瘤科、骨伤科、针灸科、推拿科、痔瘘科等临床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副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师承人员,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能承担专科查房工作。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20周。
二、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正确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能独立解决本专业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完成较复杂的院内外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参与医疗、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诊疗技术项目。
四、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五、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临床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6个月以上(提交“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参与者。
二、市(厅)级(含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参与者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担县级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其研究进展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己取得阶段性成果者(只适用于县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开展本专业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五、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学术论文可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中医专业副主任中医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与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中西医结合专业
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西医结合专业副主任医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中西医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疾病诊疗理论和技术,能将最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较熟练地运用中西医专业知识开展工作,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疾病和重大技术问题,临床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培养和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运用中、西医学专业知识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系统学习中医1年以上(或系统学习西医1年以上),从事中西医结合技术工作,取得中西医结合主治医师资格2年以上。
二、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
三、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能承担专科查房工作。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20周。
二、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正确地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和现代医学理论、方法开展临床工作,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完成较复杂的院内外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参与医疗、教学、科研业务管理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诊疗技术项目。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吸取新技术并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五、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临床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半年以上(提交“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参与者。
二、市(厅)级(含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参与者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担县级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其研究进展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己取得阶段性成果者(只适用于县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开展本专业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经同级职改部门组织专家考核认可。
五、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学术论文可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中西医结合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副主任
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药学专业副主任药(技)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时了解国内外本专业药学新理论和新技术发展的动态将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中;有较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操作技术熟练,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学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或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药学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药品、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的制剂、调配、检验、研制、生产、临床药学等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药学专业副主任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
二、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技术及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性能和保养维护要点。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本专业部分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
三、参与组织、指导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并有效地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
四、在开展科研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临床药学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临床药学研究、血药浓度监测、药代动力学、药效学等监测研究或搜集药物信息资料、指导合理用药、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等科研工作;
(二)、从事药检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药品质量、药品质量标准、检测方法的研究或起草1项部级以上药品标准;
(三)、从事制剂、调配技术工作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药物评价、药物利用研究、药物经济学研究(对某一类药物)或药物新型的研究;
(四)、从事科研、生产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开发研究或新剂型、新工艺的设计研究;
五、对下一级药学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半年以上(提交“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参与者。
二、市(厅)级(含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参与者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担县级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其研究进展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己取得阶段性成果者(只适用于县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开展本专业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经同级职改部门组织专家考核认可。
五、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学术论文可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药学专业副主任药(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中药专业副主任
中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中药新理论和新技术发展的动态,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中药工作经验,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学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中药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中药制剂、调配、检验、鉴定、加工炮制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20周。
二、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本专业部分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
三、参与组织、指导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并有效的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
四、在开展科研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中药制剂、调配、加工炮制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中药药学研究、药效学研究、收集中药信息资料、指导合理用药、监测中药毒副反应等科研工作;
(二)、从事中药检验、中药材鉴定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中药质量、中药质量标准与检测方法研究或起草1项以上部以上药品标准。
五、对下一级中药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参与者。
二、市(厅)级(含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参与者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担县级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其研究进展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己取得阶段性成果者(只适用于县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开展本专业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经同级职改部门组织专家考核认可。
五、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学术论文可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预防医学专业副主任
医(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预防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的新理论和技术发展的动态,能独立承担科研课题的设计、立项和研究;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在本专业某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形成技术专长,能独立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和重大技术问题,专业工作业绩较显著,能引进和开发本专业的新项目、新技术、新方法并应用于专业实践,取得较大价值的专业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从事公共卫生(含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传染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健康教育与促进、卫生检验、精神卫生等预防保健)以及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预防专业副主任医(技)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20周。
二、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组织完成较大型疫情、毒情的调查处理、专项调查、疾病防治等工作1项以上。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技术,主持制订市级以上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防治方案、管理办法及中长期规划等。
四、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进行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立项、设计及实验实施工作,或引进、开发的新项目、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专业实践1项以上。
五、指导和审核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的实验设计、专项调查、防治方案、专题报告及总结,并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6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参与者。
二、市(厅)级(含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参与者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担县级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其研究进展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己取得阶段性成果者(只适用于县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开展本专业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经同级职改部门组织专家考核认可。
五、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学术论文可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预防医学专业副主任医(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各种疾病护理常规及技术操作规程,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护理实践;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和解决较重大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临床护理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已登记注册,直接从事护理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
二、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三、参与护理、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的工作,开展整体护理模式病房的工作,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操作技术。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将新技术应用于实践1项以上。
五、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参与者。
二、市(厅)级(含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参与者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担县级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其研究进展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己取得阶段性成果者(只适用于县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开展本专业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经同级职改部门组织专家考核认可。
五、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优秀护士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学术论文可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医技专业副主任
医(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医技专业副主任医(技)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疾病诊疗理论和技术,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诊疗技术熟练,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有较高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执行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直接从事医学影像(放射、核医学、超声等)、检验(卫生检验、临床检验等)、输血、病理、心电图、功能检查、理疗、病案、营养、医学实验等技术操作、诊断、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副主任医(技)师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副主任医师的卫生技术人员,须同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在乡镇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二、主治(主管)医(技)师能独立完成部分疑难病例的院内外会诊工作;主管技师能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性能及保养维护要点,每年参与或指导技术操作500次以上,独立完成较复杂的技术指导工作或咨询工作。
三、参与医疗、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诊疗技术项目。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应用于实践1项以上。
五、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3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参与者。
二、市(厅)级(含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参与者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担县级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其研究进展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己取得阶段性成果者(只适用于县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开展本专业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经同级职改部门组织专家考核认可。
五、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学术论文可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医技专业副主任医(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录一 破格条件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桂职办(1998)66号文件精神,对不具备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职务资格所需的学历、资历的人员,其在任现职期间获奖项目700分,著作、论文150分,培养人才100分,个人业绩50分等四项指标总分达到1000分,且单项计分分别达到该项指标80%要求时,可破格申报评审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职务资格。
(一)各类获奖项目(任现职以来)计分:
1、国家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 1000
二等 800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700
二等 500
三等 350
3、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
一等 400
二等 250
三等 150
4、市(地)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200
二等 100
三等 50
注:
1、第一完成人按满分计分;第二完成人按70%计分;第三完成人按50%计分;第四完成人按30%计分;第五完成人按20%计分。其他完成人不计分。
2、获奖项目指有科研立项合同,项目完成后结果鉴定的。
3、同一课题项目获两个不同等级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记分。
4、2003年12月前获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计600分。
5、原广西卫生系统设有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从2003年起改为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2001年前获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的可以计分。
6、高等医学院校科技进步奖从2001年停止评审,在这之前可以计分。
(二)著作、论文(任现职以来)计分:
1、专著、译著(有书号并由出版社发行,本人书写部分)
(1)专著 计分
10万字以上(含10万字) 50
5—10万字 30
5万字以下(不含5万字) 10
(2)译著
30万字以上(含30万字) 40
10—30万字(含10万字) 20
5—10万字(含5万字) 10
(3)国内公开发行的国外医学分册
综述 10
文摘 5
2、论文(指第一作者,任现职以来撰写)
(1)国家级核心期刊 论著或综述 20
国外本专业期刊 论著摘要(或讲座) 15
病例报告 7
(2)国内公开发行医学刊物 论著或综述 10
论著摘要(或讲座) 7
病例报告 4
(三)培养人才(任现职以来)计分:
1、第一导师培养硕士生1名 30
2、参与硕士生作为合作导师培养硕士生1名 10
3、指导进修生(每个进修生只有一名指导老师)或带教指导本单位下级卫生技术人员1年以上 10
进修生指导必须是在卫生厅科教处批准的临床住院医生培训基地或医学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范围内进行的方可计分。
(四)个人业绩(任现职以来)计分:
1、任现职后荣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80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自治区优秀专家 50
2、任现职后荣获国家“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杰出青年、全国“三八”红旗手、卫生部先进个人、自治区劳动模范 40
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自治区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 30
3、任现职后荣获卫生部司(局)、市(地)厅级授予的先进个人 25
4、由所有在单位学术专家委员会确定为:
①学科带头人 20
②本单位业务骨干 10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桂职办(1998)66号文件精神,对不具备临床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职务资格所需的学历、资历的人员,其在任现职期间获奖项目600分,著作、论文100分,培养人才50分,个人业绩50分等四项指标总分达到800分,且单项计分分别达到该项指标80%要求时,可破格申报评审临床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职务资格。
(一)各类获奖项目(任现职以来)计分:
1、国家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 1000
二等 800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700
二等 500
三等 350
3、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
一等 400
二等 250
三等 150
4、市(地)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200
二等 100
三等 50
注:
1、第一完成人按满分计分;第二完成人按70%计分;第三完成人按50%计分;第四完成人按30%计分;第五完成人按20%计分。其他完成人不计分。
2、获奖项目指有科研立项合同,项目完成后结果鉴定的。
3、同一课题项目获两个不同等级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记分。
4、2003年12月前获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计600分。
5、原广西卫生系统设有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从2003年起改为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2001年前获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的可以计分。
6、高等医学院校科技进步奖从2001年停止评审,在这之前可以计分。
(二)著作、论文(任现职以来)计分:
1、专著、译著(有书号并由出版社发行,本人书写部分)
(1)专著 计分
10万字以上(含10万字) 50
5—10万字 30
5万字以下(不含5万字) 10
(2)译著
30万字以上(含30万字) 40
10—30万字(含10万字) 20
5—10万字(含5万字) 10
(3)国内公开发行的国外医学分册
综述 10
文摘 5
2、论文(指第一作者,任现职以来撰写)
(1)国家级核心期刊 论著或综述 20
国外本专业期刊 论著摘要(或讲座) 15
病例报告 7
(2)国内公开发行医学刊物 论著或综述 10
论著摘要(或讲座) 7
病例报告 4
(三)培养人才(任现职以来)计分:
1、第一导师培养硕士生1名 30
2、参与硕士生作为合作导师培养硕士生1名 10
3、指导进修生(每个进修生只有一名指导老师)或带教指导本单位下级卫生技术人员1年以上 10
进修生指导必须是在卫生厅科教处批准的临床住院医生培训基地或医学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范围内进行的方可计分。
(四)个人业绩(任现职以来)计分:
1、任现职后荣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80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自治区优秀专家 50
2、任现职后荣获国家“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杰出青年、全国“三八”红旗手、卫生部先进个人、自治区劳动模范 40
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自治区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 30
3、任现职后荣获卫生部司(局)、市(地)厅级授予的先进个人 25
4、由所有在单位学术专家委员会确定为:
①学科带头人 20
②本单位业务骨干 10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桂职办(1998)66号文件精神,对不具备护理专业主任护师职务资格所需的学历、资历的人员,其在任现职期间获奖项目420分,著作、论文90分,培养人才60分,个人业绩30分等四项指标总分达到600分,且单项计分分别达到该项指标80%要求时,可破格申报评审护理专业主任护师职务资格。
(一)各类获奖项目(任现职以来)计分:
1、国家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 1000
二等 800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700
二等 500
三等 350
3、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
一等 400
二等 250
三等 150
4、市(地)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200
二等 100
三等 50
注:
1、第一完成人按满分计分;第二完成人按70%计分;第三完成人按50%计分;第四完成人按30%计分;第五完成人按20%计分。其他完成人不计分。
2、获奖项目指有科研立项合同,项目完成后结果鉴定的。
3、同一课题项目获两个不同等级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记分。
4、2003年12月前获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计600分。
5、原广西卫生系统设有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从2003年起改为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2001年前获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的可以计分。
6、高等医学院校科技进步奖从2001年停止评审,在这之前可以计分。
(二)著作、论文(任现职以来)计分:
1、专著、译著(有书号并由出版社发行,本人书写部分)
(1)专著 计分
10万字以上(含10万字) 50
5—10万字 30
5万字以下(不含5万字) 10
(2)译著
30万字以上(含30万字) 40
10—30万字(含10万字) 20
5—10万字(含5万字) 10
(3)国内公开发行的国外医学分册
综述 10
文摘 5
2、论文(指第一作者,任现职以来撰写)
(1)国家级核心期刊 论著或综述 20
国外本专业期刊 论著摘要(或讲座) 15
病例报告 7
(2)国内公开发行医学刊物 论著或综述 10
论著摘要(或讲座) 7
病例报告 4
(三)培养人才(任现职以来)计分:
指导进修生(每个进修生只有一名指导老师)或带教指导本单位下级护士(师)1年以上 10
进修生指导必须是在卫生厅科教处批准的临床住院医生培训基地或医学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范围内进行的方可计分。
(四)个人业绩(任现职以来)计分:
1、任现职后荣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80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自治区优秀专家 50
2、任现职后荣获国家“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杰出青年、全国“三八”红旗手、卫生部先进个人、自治区劳动模范 40
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自治区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 30
3、任现职后荣获卫生部司(局)、市(地)厅级授予的先进个人 25
4、由所有在单位学术专家委员会确定为:
①学科带头人 20
②本单位业务骨干 10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桂职办(1998)66号文件精神,对不具备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职务资格所需的学历、资历的人员,其在任现职期间获奖项目360分,著作、论文60分,培养人才30分,个人业绩30分等四项指标总分达到480分,且单项计分分别达到该项指标80%要求时,可破格申报评审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职务资格。
(一)各类获奖项目(任现职以来)计分:
1、国家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 1000
二等 800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700
二等 500
三等 350
3、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
一等 400
二等 250
三等 150
4、市(地)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200
二等 100
三等 50
注:
1、第一完成人按满分计分;第二完成人按70%计分;第三完成人按50%计分;第四完成人按30%计分;第五完成人按20%计分。其他完成人不计分。
2、获奖项目指有科研立项合同,项目完成后结果鉴定的。
3、同一课题项目获两个不同等级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记分。
4、2003年12月前获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计600分。
5、原广西卫生系统设有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从2003年起改为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2001年前获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的可以计分。
6、高等医学院校科技进步奖从2001年停止评审,在这之前可以计分。
(二)著作、论文(任现职以来)计分:
1、专著、译著(有书号并由出版社发行,本人书写部分)
(1)专著 计分
10万字以上(含10万字) 50
5—10万字 30
5万字以下(不含5万字) 10
(2)译著
30万字以上(含30万字) 40
10—30万字(含10万字) 20
5—10万字(含5万字) 10
(3)国内公开发行的国外医学分册
综述 10
文摘 5
2、论文(指第一作者,任现职以来撰写)
(1)国家级核心期刊 论著或综述 20
国外本专业期刊 论著摘要(或讲座) 15
病例报告 7
(2)国内公开发行医学刊物 论著或综述 10
论著摘要(或讲座) 7
病例报告 4
(三)培养人才(任职以来)计分:
1、第一导师培养硕士生1名 30
2、参与硕士生作为合作导师培养硕士生1名 10
3、指导进修生(每个进修生只有一名指导老师)或带教指导本单位下级护士(师)1年以上 10
进修生指导必须是在卫生厅科教处批准的临床住院医生培训基地或医学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范围内进行的方可计分。
(四)个人业绩(任现职以来)计分:
1、任现职后荣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80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自治区优秀专家 50
2、任现职后荣获国家“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杰出青年、全国“三八”红旗手、卫生部先进个人、自治区劳动模范 40
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自治区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 30
3、任现职后荣获卫生部司(局)、市(地)厅级授予的先进个人 25
4、由所有在单位学术专家委员会确定为:
①学科带头人 20
②本单位业务骨干 10
附录 二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
(二)“广西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晋升职称评议表”一式25份(中医、中药、预防医学专业20份)。
(三)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在申报资格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如心血管内科主任医师,麻醉科主任医师。
(四)对照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五)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有效的外语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六)对照第五条,必须提交有效的全国专业技术计算机应用能力(三个模块)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四、五、六条规定的证件复印件需贴于评审表封2上)
(七)对照第六条,提交任现职期间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或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八)对照第七条规定条件,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并提交由单位负责考核考查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业务自传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查新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复印件(含主管部门组织的三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十)对照第九条,提交任现职内规定的论文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十一)对照第十条,提交规定要求的论文及成果等材料。
(十二)凡已实施执业资格管理的专业如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医技(指医师类)等,申报时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二)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三)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四)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五)基本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六)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七)了解:知其大意。
(八)业务自传: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临床、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九)论文:指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
(十)科学技术奖:特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励项目。
(十一)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立项必须经市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二)科技成果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十三)主要完成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十四)课题负责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
(十五)城市卫生技术人员:特指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二)本条件所提“市”指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三)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否则作无效成果看待。
(四)从事皮防专业的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情况选择申报临床医学的“皮肤科”或预防医学的“皮肤病”专业。
(五)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开展卫生服务工作的内容包括:在基层卫生单位开展专业技术工作及技术指导工作;举办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参加农村巡回医疗队,开展巡回医疗工作;参加各种抗病救灾工作,处理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扶贫、支教及挂职锻炼。
工程、农业类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职办 [2004] 3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精神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桂职改[2002]3号)终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四年八月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充分发挥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在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29次会议的决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是在实施《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工程师基础上设置的正高级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按本办法评审取得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 评审对象为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必备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近五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4、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A级考试合格;
5、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
(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者或2至11项之二者:
1、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三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奖励是指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奖励),下同。
2、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一项的主要完成人。
3、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质量奖一项以上,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质量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4、获得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三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并有鉴定<验收>证书,下同)。
5、主持或为主承担两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重点项目、攻关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6、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或结构调整、更新、换代的产品,成为自治区名牌产品,其市场占有率在自治区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三名,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7、在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科研成果利用中,对其发展规划、采取重大的生产技术措施、解决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方面起过关键性作用,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8、在研究开发、生产、推广实践中,有较大的技术性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9、在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主持完成国外引进大型先进成套(单机)设备或生产线的安装、调试的全过程,投入生产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0、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中,将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1、主持起草编制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一项以上,或省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三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三)任现职以来,其学术水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出版相关专业有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2、在国家级本专业正式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3、在国家级本专业正式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省级本专业正式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规定的限制,破格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3、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
4、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5、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第六条 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者,享受教授同等待遇。
第七条 由自治区职改办按有关规定和办法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自治区经委工程系列职改办负责全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推荐、评审和审批程序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
第九条 在我区工程技术人员中开展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是实施新世纪人才战略,加快培养和造就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从严把关,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自治区现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99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工程技术和信息技术研究、设计、生产、技术管理,中介、咨询,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定(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标准化、认证以及广播电视研究和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者,延迟4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生产、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科技攻关、研究开发的全过程,完成任务较好或得到实际应用;
2.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本行业和本企业较高难度、较复杂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两项以上,并得到推广应用和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从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担任一项大型工程项目设计的负责人或两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设计的分项负责人;
2.曾担任三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设计负责人;
3.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轻工专业方面行业规划或老企业改造规划的编制并被采纳及有关技术经济评价的项目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三)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或新产品、新工艺设计中,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生产、管理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两项以上,或曾负责消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两项以上;
2.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省、部组织推广的先进技术项目两项以上,实施效果良好;
3.曾作为主要起草人制定本行业、本企业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或技术管理文件两项以上,实施效果良好;
4.曾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两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并被主管部门认可。
二、从事中介、咨询的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担任两项大型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三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的分项负责人;
(二)曾担任五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三)曾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行业规划或企业改造规划的编制并通过评审的项目。
三、从事计量及质量检测、标准化、认证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主持完成两项以上研究工作或技术开发、应用或检验、检测方法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方案论证、计划实施和成果总结等工作,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二)主持完成一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两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三)主持完成两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四项以上)本行业科研课题,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四)主持完成一项以上新技术引进消化项目或两项以上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五)主持完成一项以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两项国内先进水平的新开展检验、检测项目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制检验细则、检测方法和相应的技术报告;
(六)主持完成两项以上复杂产品全项目或大型检验检测、样机试验项目或仲裁检验,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方案,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七)主持完成一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三项以上小型企业的质量体系、计量体系、标准体系、质量攻关或质量振兴的计划、设计和建立工作,并在企业组织实施;
(八)主持完成三项以上的地方、企业的质量、计量、标准规划或省级以上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的制订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内容的编写;
(九)主持完成五项(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八项以上)质量、计量、标准技术咨询、质量、计量、标准体系的审核工作;
(十)完成四项以上本专业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贯彻执行或实施监督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讲义,或发现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过三项以上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四、从事信息技术专业的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完成任务较好或得到实际应用;
(二)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两项信息产品或应用系统的研究开发,并通过省级的技术鉴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设计了较大型的网络系统,并参与实施建设完成,效果良好;
(四)、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管理和维护较大型以上的网络系统,并能独立解决网络系统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的技术工作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技术机房设备的维护、调整与测试,熟悉技术系统运行的全过程和技术要求,或主持完成过视音频系统、发射与天馈系统、有线电视前端与网络系统、影视节目制作系统的总体设计、安装调试,或重大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工艺改造项目,并解决广播影视技术工作中重要技术问题;
(二)主持过技术监测机房设备和流动监测设备的维护及安装调试,熟悉广播电视技术系统和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熟悉监测工作全过程,并独立或为主完成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指标全面测试或一个以上发射台覆盖的完整收测;
(三)独立承担或为主完成过本专业范围的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制度的编制,并能熟练地用以指导播出维护、生产、科研与信息、工程设计、技术改造和创新等工作;
(四)独立承担或为主参加过重要研究课题或重要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全过程;
(五)独立承担或为主参加过重大项目的多功能应用开发、生产、工程施工实践工作全过程;
(六)主持或为主参加过对系统及产品的技术质量检测工作全过程;
(七)主持过广播影视系统内科技信息采集、加工、传递工作,以及具有为本系统各级领导提供信息咨询、决策的能力;
(八)独立承担或为主参加完成过广播影视系统内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安装和调试,并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理论知识,开拓计算机技术在广播影视系统中应用的新领域。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从事研究、设计、生产、技术管理,中介、咨询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两项以上获奖项目或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的验收成果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或验收证书为准);
(三)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四)提出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方法、新材料,经专家鉴定,在某一方面确处国内领先水平,并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五)在设计、施工或在设备的运行和维修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技术贡献者,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六)在本专业某一生产、技术管理方面做出过突出成绩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如新产品设计,或改进现有工艺流程,或选用新设备,或对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减少三废排放,或开发新产品、新品种,扩大应用新领域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七)在中介、咨询工作中,独立完成两项以上大型项目或五项以上中型项目的中介、咨询技术方案,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技术与经济效果,并经有关部门认可。
二、从事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完成的技术引进项目有一项、或产品开发或成果推广项目有两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三)主持完成的新检验项目的建立,有一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有两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认可;
(四)主持完成的技术开发项目或质量、计量、标准化、咨询工作,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八项以上,作为主要参加者之一,参加计量体系、标准化体系、质量体系审核,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五)主持完成的复杂产品或大型检验检测项目或大型仪器的检定或质量仲裁检验检定项目,有两项解决了较复杂关键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认可;
(六)主持完成制定的质量、计量、标准化规划或技术法规,有三项经市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显著效益;
(七)主持完成的一项大中型企业或三项小型企业的质量体系、计量体系、标准化体系、质量保证、质量攻关或质量振兴项目,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效益取得显著的成效,并经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八)主持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或新的检验、检测项目,投入实际应用后取得较明显的效益,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可。
三、从事信息技术专业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广西计算机推广应用成果一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两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主持或承担较大网络系统管理、维护工作,连续5年无责任事故,能全面掌握所维护设备的性能,能够解决设备运行中出现的重大故障问题。
四、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在主持或承担技术机房的设备运行、维修工作中,独立制定设备的大修或更新改造技术方案3项以上,或独立处理涉及机器安全运行的异态故障,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3项以上,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技术与经济效果;
(二)主持完成1项以上发射功率1000W以上,或两项以上发射功率为300W以下的广播电视发射台,或两个以上广播电视微波站,或一个6万户以上有线电视前端及网络系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工作,经省、市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已投入正常运行;
(三)主持完成5项以上影视晚会节目制作系统重大视音频工艺设计方案,或视音频工艺改造方案,付之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技术与经济效果;
(四)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3项以上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及技术应用的项目,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技术鉴定通过,并取得良好的技术与经济效益;
(五)主持制定3项以上有指导我区广播影视系统工作作用的管理办法、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2年以上且效果显著;
(六)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七)被市(厅)级以上鉴定验收采纳应用的科技成果3项以上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
(八)主持或承担机房的设备运行、维修工作,连续5年无责任事故;或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开展的技术维护管理评比中,获得先进台站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技术维护先进个人称号者;
(九)在管理使用引进的重要广播影视设备过程中,全面掌握引进设备的性能,解决了引进设备与国产设备匹配中存在的复杂技术问题3项以上;或在使用引进设备中消化、吸收、创新国外先进技术,做出显著成绩,并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一篇发表在省级以上本专业期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一)、(二)条之一或(三)至(五)条中的2条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科技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荣获省(自治区)、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
(二)荣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科研生产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且获得过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高价值的论文;
(四)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成绩显著,被评为自治区优秀厂长(经理);
(五)任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能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成绩显著,获省(部)级表彰者。
二、符合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所属单位或职改人事部门提交破格报告(注明符合哪一条破格条件),由系列职改办审批同意后,方可破格评审。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二)本资格条件规定的课题或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或单位下达的和合同规定的两类。
(三)本资格条件中的“主持”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技术组织工作,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报告者。
(四)本资格条件中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本资格条件中的“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工程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较系统地掌握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曾独立解决本专业中科研、设计、生产、工艺、技术服务或技术管理中出现的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成绩,并能结合技术工作实际撰写或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规范、规程,并用以指导本专业的技术工作;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学习和工作的能力;掌握一门外语。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工程技术和信息技术研究、设计、生产、技术管理,中介、咨询,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定(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标准化、认证以及广播电视研究和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工程损失者,延迟4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市(厅)级的科研、攻关项目三等奖一项以上;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对企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科研项目(课题)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管理等工作;
三、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过1项以上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四、参与和管理过市(厅)级本专业工程项目设计或建设(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施工和技术管理工作;
五、在产品和设备的研究、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工作中,独立解决过两项以上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六、作为起草人之一,承担或参与1项以上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及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发布、实施;
七、作为起草人之一,承担或参与1项以上行业、地方计量检定或校准规程、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发布、实施;
八、独立承担某类产品常规的全项目质量检验或计量检测工作,正确应用有关标准和规程,制定检验细则,或并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产品测试和数据分析工作,制定检测细则,编写相应的测试分析报告,或参加过2项以上质量仲裁检验工作,独立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正确提供检验数据;
九、在产品质量管理、生产设备管理、科技信息收集与处理、售后技术服务以及其它技术管理工作中,具有独立完成任务和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能力);
十、作为企业的技术管理骨干,曾总结生产、技术、管理各个环节工作的经验,编写、修改、完善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多项重要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得到实际采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
二、参加完成两项以上用于生产实际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项目,取得良好的效果,并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
三、参加完成两项以上市、厅级单项研究课题;
四、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两项市厅级以上软课题研究,并为其中一项撰写研究报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技术工作报告、设计文件、检验文件或工艺文件3篇(独立或第一执笔人,原始件);
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的主要编制者(1个)或企业标准、规范的主要编制者(2个);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会议上交流论文1篇或在市(厅)行业学术会上发表2篇论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荣获市、厅局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者;
(二)荣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主要贡献者;
(三)从事工程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成绩显著,被评为地市、厅局级优秀厂长(经理);
(四)担任省(部)级审定批准的科研课题、攻关项目成绩显著的主要设计者或技术负责人;
(五)在省(部)级学术杂志上发表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二、符合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所属单位或职改人事部门提交破格报告(注明符合哪一条破格条件),由系列职改办审批同意后,方可破格评审。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
(三)“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建设系统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20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建设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建设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建设系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建设系统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和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业绩显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取得良好效果;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有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勘察、设计、 施工、安装、监理、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从事环境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县及以下所属单位的人员考B级)。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监理、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或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大中型设计项目,即两项一级工程、或一项一级工程及两项二级工程的主持人、主要完成人或专业负责人。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高层建筑、大型工业厂房或成片开发项目中不少于五项民用建筑的设计。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5、参加国家级设计竞赛三等奖以上获得者或者参加省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中标者。
(二)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担任过相当二级以上工程两项以上的工程项目,并参加过与本专业分支有关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任一级(甲级)建筑施工、安装、监理企业技术科(室)、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3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
(三)从事岩土工程测试、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两项一级岩土工程、或一项一级岩土工程及两项二级岩土工程项目。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四)从事城市制水、市政给排水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及回用等科研、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两个大型工程项目中负责子项的建设全过程。
2、独立主持过两个中型给水工程的建设全过程,或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可行性研究。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5、任大型供排水或污水、垃圾处理企业技术科(室)负责人3年以上或中型企业技术负责人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五)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与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工业与民用建筑两项一级工程、或一项一级工程和两项二级工程,或工业建筑大型两项或大型一项及中型两项以上的项目建设。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六)从事人工环境工程、供热工程、空气调节、采暖、制冷技术等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两项以上大型工业或一级民用建筑工程供热、通风和中央空调系统的建设全过程。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两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并在其中主持两个二级课题的方案设计、实施和编写报告的全过程。
(七)从事建筑电气、智能化工程科研、设计、安装、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系统中综合布线系统及其它4个子系统以上的工程。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八)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科研、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公用建筑两项一级工程、或一项一级工程及两项二级工程,或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堂及多功能厅的装修装饰工程。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九)从事区域、城市、村镇规划设计与研究和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或承担编制过市域(地级)以上的区域规划设计,省级城镇体系规划、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设计、15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分区规划设计。
2、主持或编制完成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各类园区总体规划设计,并能跟踪实施2年以上。
3、主持过15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规划或相当于国家和省级风景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两项以上,或编制过相当于居住小区级用地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五项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十)担任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生产、应用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两项一级风景园林工程、或一项一级风景园林工程及两项二级风景园林工程。
2、担任中、小城市的市域风景旅游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或小型风景区规划,或中小型公园、绿地设计、施工五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从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高等级公路累计40km以上,或低等级公路100km以上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的全过程,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专业负责人参加中型以上桥梁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全过程。
2、主持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地市级以上城市道路主、次干路15km以上,或非主、次干路累计40km以上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全过程。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15万人口以上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或交通工程设计两项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十二)从事城市燃气厂的原料处理、制气工程、燃气净化与回收、燃气储存与输配管网、燃气工业与民用设备的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两项一级城市燃气工程、或一项一级城市燃气工程及两项二级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或施工的全过程,主持编制了主要设计、施工文件。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4、担任城市大型燃气厂技术科(室)负责人的岗位3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技术负责人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十三)担任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编制和审查、投资指标和工程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制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承担过相当一、二级工程三项以上,或相当于三级工程五项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管理,任务完成较好。
2、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过全国统一或地区统一、行业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
二、从事环境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环境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一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2、主持或主要参与三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3、负责开发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三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二)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参与一项以上大型或二项以上中型环境工程的全过程,并通过验收。
2、主持或主要参与五项以上小型环境工程的全过程,并通过验收。
3、作为技术负责人,负责大中型工程运行,并主持二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设备重大检修、抢修方案制定和实施。
4、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发、应用环境工程新技术三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三)从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省(部)级科技项目一项以上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地)级科技项目二项以上或市(地)级业务主管部门、县级科技项目四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并参加了相应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和报告编写。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一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作为某专项技术负责人,负责数据综合分析和各类报告编写与审核工作三年以上,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一项以上或经市(地)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用三项以上。
4、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采样选点、分析、数据处理到报告编写等全过程四年以上;或作为某一环境要素负责人,从事该要素监测数据处理、分析、报告编写等技术工作四年以上。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一项以上或经市(地)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用三项以上。
5、主编环境标准、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三项以上,或主持编写环保部门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重点项目的论证三项以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开发应用不同类型的监测新技术或新仪器三项以上。
7、在环境监测信息利用中有独到见解,起草或主持起草关于环境状况(含污染事故)等专题报告五项以上,并被省(部)级环保主管部门采用。
(四)从事环境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制订、修订市(地)级以上颁布的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三项以上。
2、主持制订年度科技或监测计划三年以上,实践证明其计划既先进又行之有效,对出成果出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3、对三个以上企业的三废治理进行技术指导,提出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并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果,经鉴定验收,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
4、主持推广环保新技术三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业绩(获奖)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市(厅)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市(厅)级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勘察、优质工程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担任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成果达到市(厅)级先进水平,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四、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3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五、解决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安装、监理、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以及环境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工作中长期未解决的复杂技术问题,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在建筑设计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要创新和突破(包括建筑造型和建筑布局),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审定并被采用。
七、完成一级工程一项或二级工程两项,质量达到市优水平的技术贡献者。
八、作为主要起草参加制定国家、省、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实施效果较好。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本人完成50%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一、二、三条之一或四~六条中的两条,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本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荣获省(自治区)、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
二、荣获国家三等或省(自治区)、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荣获国家三等、部级二等以上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软件、优秀标准文件、优秀工程)、优质工程以及其它科技成果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荣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荣获国家级奖、部级三等奖、省(自治区)一等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软件、优秀标准文件、优秀工程)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成绩显著,被评为自治区优秀厂长(经理)。
五、任省(自治区)、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能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成绩显著,获省(自治区)、部级表彰者(以证书为准)。
六、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制订国家、省、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实施效果较好。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进评审。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广西建设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房和前(市)、部委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三)本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四)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五)“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有 “ISSN”或省级公开刊号,由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建设系统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和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有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安装、监理、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从事环境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 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县及以下所属单位的人员考C级)。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安装、监理、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或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二级以上工程一项,或三级工程两项,或三级工程一项及四级工程三项,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2、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作为技术骨干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两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4、参加国家级设计竞赛优秀奖以上获得者或者参加省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中标者。
(二)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本专业分支的二级以上工程一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负责过本专业三、四级以上工程两项以上的建设。
3、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作为技术骨干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两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三)从事岩土工程测试、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相当一级岩土工程一项项目的建设的全过程。
2、作为技术骨干或主要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两项二级岩土工程或三项三级岩土工程的建设的全过程。
3、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作为技术骨干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两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四)从事城市制水、市政给排水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及回用等科研、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中型一项以上工程项目设计全过程。
2、参加过两项小型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全过程。
3、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大型工程设计项目中某一子项设计全过程,或两项小型工程设计项目或施工项目。
4、担任大型供排水或污水、垃圾处理企业生产车间负责人工作3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5、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6、作为技术骨干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两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五)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与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过工业与民用建筑二级一项工程或两项以上三级工程的建设全过程。
2、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作为技术骨干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两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六)从事人工环境工程、供热工程、空气调节、采暖、制冷技术等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三项中型以上工业与民用建筑供热、通风、中央空调系统的建设全过程。
2、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作为技术骨干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两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七)从事建筑电气、智能化工程科研、设计、安装、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系统中综合布线系统及其它2个子系统以上的建设全过程。
2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省(部)级科研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工程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八)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科研、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公共建筑二级以上工程一项,或三级工程两项建设全过程。
2、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九)从事区域、城市、村镇规划设计与研究和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的综合工作,或独立完成过有较复杂内容的专项规划。
2、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县域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或相当于上述规模的开发区、各类园区等的总体规划或有较复杂内容的专项规划。
3、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两项居住小区级规模的详细规划设计(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较复杂的专项规划(如交通规划、文物或历史地段保护规划、风景地段规划)。
4、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作为技术骨干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两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十)从事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生产、应用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一项国家或区域的风景旅游规划,省、市级风景区规划,城市或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等工作的全过程。
2、完成一项市级或两项居住区级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或完成三项以上小游园设计,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在风景园林施工单位担任技术骨干,主持完成三项以上小型或相当规模的施工项目。
4、在居住区公园、园林苗圃、花圃负责园林植物生产、养护管理三个生产年度以上。
5、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6、作为技术骨干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两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从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过公路20km以上的线路设计或路基、路面设计与施工,或累计完成2平方公里的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施工。
2、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十二)从事城市燃气厂的原料处理、制气工程、燃气净化与回收、燃气储存与输配管网、燃气工业与民用设备的科研、设计、施工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过中型以上城市燃气建设的全过程。
2、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过两项以上中型可行性研究(或施工组织设计)工作的全过程。
3、曾在大型工程项目全过程中负责完成某子项的设计(或施工),或主持完成一项小型工程设计(或施工),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施工验收)通过。
4、担任大型城市燃气厂生产车间负责人工作3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技术负责人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5、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两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两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编制和审查、投资指标和工程概预算定额、费用足额制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之一完成过本专业某一分支的一、二级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编审和管理,任务完成较好。
2、参加过全省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
二、从事环境科研、监测、规划、评价、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环境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二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和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开发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订、修订区域的环境规划、标准、技术条例、新监测方法等二项以上。
(二)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一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调试等过程。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大中型二项以上环境工程招标。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三项以上小型环境工程的设计、调试等过程。
4.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二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设备重大检修、抢修方案制定和实施。
5.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二项以上环境技术的开发、国外环境工程新技术消化、吸收的工作。
6.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二项以上环境工程技术改进、改造或设备研制等工作,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三)从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2.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二项以上环境标准的制订,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二项以上市(厅)级环境规划或主持中型以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4.参加四年以上环境监测包括采样、分析、提交数据报告等全过程技术工作。
5.参加四年以上环境监测数据处理、分析、环境质量报告编写等全过程技术工作。
6.完成监测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或开发应用监测新技术或新仪器一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四)从事环境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制订、修订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二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2.参加编制年度科技或监测计划二年以上。
3.参加新技术推广或对企业三废治理提出工艺技术改进方案两项以上,被采用,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第八条 业绩(获奖)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市(厅)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国家、省(部)级、市(厅)级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勘察、优质工程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担任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成果达到市(厅)级先进水平,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四、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两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在本地区(市)、本系统(省)有较大影响,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五、解决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安装、监理、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以及环境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工作中长期未解决的复杂技术问题,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在建筑设计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要创新(包括建筑造型和建筑布局),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市(厅)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
二、在市(厅)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一篇,或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交流会宣读论文一篇以上。
三、撰写解决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两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荣获地市、厅局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者。
二、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省(自治区)、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或地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主要贡献者。
三、从事工程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成绩显著,被评为地市、厅局级优秀厂长(经理)。
四、担任省(自治区)、部级审定批准的科研课题、攻关项目成绩显著的主要设计者或技术负责人。
五、在省(自治区)、部级学术杂志上发表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广西建设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
(三)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省(市)、部委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四)本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六)“市级专业期刊”是指有“ ISSN”或省级公开刊号,由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11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交通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高级
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公路、水运工程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规程、规范、标准、法规,熟练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得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 运用计算机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站场、交通工程、港口、航道、水工、水文、船舶等专业的科研、规划、勘察、设计、造价、施工、建设管理、监理、监督、试验、检测、养护、交通机电设备、公路环境监测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处分或已认定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者,延迟5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应用计算机能力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从事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在任现职以来,具备完成下列图表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之一:
序号 |
工 作 经 历 |
1 |
承担并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攀登计划项目、国家攻关项目 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按项目要求编写的专题研究成果获得鉴定通过。 |
2 |
承担交通部重点科技项目、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研究成果获得鉴定通过。 |
3 |
承担交通行业标准研究项目、交通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被行业标准、规范所采用。 |
4 |
承担交通科技项目、结合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的重大科技项目研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生产实践中获得应用。 |
5 |
承担企业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成果已应用于生产实践,经省、部级主管部门确认,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二、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可行性研究、项目审查、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监督、建设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完成下列图表任任何一项工作内容之一:
项 目
工作内容 |
桥 梁 |
隧 道 |
公 路 |
|||||||
特大桥 |
大桥 |
枢纽型互通立交 |
一般互通立交 |
高速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地质勘察 |
3座 |
累计长≥1500m |
3座 |
6座 |
单洞长累计1500m |
80km |
100km |
150km |
300km |
|
可行性研究 |
6座 |
累计长≥3000m |
5座 |
8座 |
单洞长累计3000m |
100km |
150km |
250km |
750km |
1500km |
初步设计 |
4座 |
累计长≥2500 m |
4座 |
7座 |
单洞长累计1700m |
60km |
90km |
110km |
210km |
420km |
施工图设计 |
2座 |
累计长≥1500 m |
2座 |
4座 |
单洞长累计1000m |
40km |
60km |
80km |
150km |
300km |
施工 |
1座 |
累计长≥1500 m |
1座 |
2座 |
单洞长累计1500m |
15km |
30km |
40km |
75km |
150km |
监理 或工地设代 |
1座 |
累计长≥1500 m |
1座 |
2座 |
单洞长累计1500m |
15km |
30km |
40km |
75km |
150km |
建设管理(现场) |
2座 |
累计长≥1500 m |
2座 |
3座 |
单洞长累计1500m |
40km |
60km |
80km |
150km |
300km |
质量监督或造价管理 |
6座 |
10座 |
6座 |
12座 |
单洞长累计3000m |
120km |
180km |
240km |
450km |
900km |
项目审查 |
20座 |
30座 |
20座 |
40座 |
单洞长累计6000m |
300km |
500km |
800km |
1500km |
3000km |
注:1、初步设计的造价管理包括概算、编标底、或投标书标价编制,施工设计的造价管理包括预算、决算编制。
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之一:
序号 |
工 作 经 历 |
1 |
成功完成高速公路砼路面维修加固方案设计6项 |
2 |
不同项目新建高速公路路面设计6项 |
3 |
不同项目新建一级公路路面设计7项 |
4 |
不同项目新建二级公路路面设计9项 |
5 |
新建高速公路路面施工或监理累计超过10个标段且累计长度超过120km |
6 |
新建一级公路路面施工或监理累计超过15个标段且累计长度超过180km |
7 |
新建二级公路路面施工或监理累计超过25个标段且累计长度超过360km |
员,具备完成下列图表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之一:
项 目
工作内容 |
附属设施 |
交通通讯或监控系统 |
隧道照明、通风或消防系统 (累计) |
收费系统 |
初步设计 |
累计700km |
40km以上的项目4项 |
2000m |
累计170个出入口车道 |
施工图设计 |
累计400km |
40km以上的项目2项 |
1500m |
累计100个出入口车道 |
施工 |
累300km |
40km以上的项目2项 |
1500m |
累计100个出入口车道 |
监理 |
累计300km |
40km以上的项目2项 |
2000m |
累计100个出入口车道 |
质量监督 建设管理(现场) |
累计300km |
40km以上的项目2项 |
2000m |
累计100个出入口车道 |
五、从事汽车站、航运站(航道站、所)、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区、管理所等建筑工程规划、立项审批、设计、可行性研究、施工、监理、监督、现场建设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完成下列图表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之一:
项 目
工作内容 |
服务区 |
停车区 |
收费站 |
管理所 |
汽 车 站 |
航运站、航道站(所) |
其他民用建筑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规划 |
12处 |
24处 |
24座 |
12座 |
3座 |
15座 |
25座 |
15座 |
10000 m2 |
可行性研究 |
7处 |
24处 |
24座 |
12座 |
5座 |
15座 |
40座 |
15座 |
10000 m2 |
初步设计 |
4处 |
14处 |
14座 |
7座 |
2座 |
9座 |
26座 |
9座 |
8000 m2 |
施工图设计 |
3处 |
8处 |
8座 |
4座 |
1座 |
5座 |
15座 |
5座 |
6000 m2 |
施工 |
3处 |
6处 |
6座 |
3座 |
1座 |
4座 |
10座 |
4座 |
6000 m2 |
监理 |
6处 |
6处 |
6座 |
3座 |
1座 |
4座 |
10座 |
4座 |
6000 m2 |
质量监督 建设管理(现场) |
12处 |
10处 |
10座 |
6座 |
2座 |
6座 |
12座 |
6座 |
10000 m2 |
立项审批 |
20处 |
20处 |
40座 |
20座 |
5座 |
25座 |
40座 |
25座 |
10000 m2 |
序号 |
工 作 经 历 |
1 |
主编撰写市(厅)级养护技术管理规范(定)1项以上 |
2 |
从事公路养护技术工作超过8年,撰写市(厅)级养护技术管理规范(定)3项以上 |
3 |
技术主持市级以上养护工作累计5年以上,并制定1项以上的养护方案在全区获得推广 |
七、从事公路工程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完成下列图表中的任何
一项工作内容之一:
项 目
工作内容 |
高速公路 |
一级公路 |
二级公路 |
环境评价 |
6项(每项均超过50km) |
8项(每项均超过50km) |
12项(每项均超过60km) |
水土保持 |
6项(每项均超过50km) |
8项(每项均超过50km) |
12项(每项均超过60km) |
作内容之一:
序 号 |
工 作 经 历 |
1 |
10项深度大于8m的基坑支护工程 |
2 |
20项深度大于4m的基坑支护工程 |
3 |
20项软土处理工程 |
4 |
2项体积超过100000m2的巨型滑坡治理工程 |
5 |
6项体积超过50000m2的大型滑坡治理工程 |
6 |
10项体积超过5000m2的中型滑坡治理工程 |
九、从事交通工程物探与桩基检测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完成下列图表的任何
一项工作内容之一:
序号 |
工 作 经 历 |
1 |
技术主持并主编物探报告8项 |
2 |
技术主持并主编桩基检测报告10项 |
注:1、工程物探方法包括:电法、交流电法、地震勘探、磁法勘探、重力勘探、
声波测量、放射性勘探、测井、遥感。
十、从事检测、试验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完成下列图表工作内容:
序号 |
工 作 经 历 |
1 |
技术主持试验(实验)、检测项目30项(需提交一份综合的试验报告) |
十一、从事港口码头、航运枢纽、航道、航标工程的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建设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完成下列图表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之一:
项 目
工作内容 |
航运枢纽工程 |
港 口 码 头 工 程 |
航 道 工 程 |
航 标 工 程 |
||||||||
二等工程(项)如只承担其中单位工程表中数字×2 |
三、四、五等工程(项) 如只承担其中单位工程表中数字×2 |
内 河 |
沿 海 |
内 河(里程≥30km的项目或包含三个以上滩险的项目) |
沿 海(里程≥10km的项目) |
一类标
|
二类标
|
|||||
累计千吨级泊位(个) |
累计百吨级泊位(个) |
累计万吨级泊位(个) |
累计千吨级泊位(个) |
Ⅲ 级 |
Ⅳ、Ⅴ、Ⅵ 级 |
万吨级 |
千吨级 |
|||||
规划 |
2 |
4 |
市级以上4个规划项目 |
5 |
8 |
累计100km |
累计200km |
3 |
3 |
|
|
|
地质勘察(初设或施工设计阶段) |
2 |
3 |
8 |
12 |
8 |
12 |
累计100km |
累计100km |
累计60 |
累计90km |
|
|
可行性研究 |
2 |
4 |
4 |
8 |
4 |
6 |
3 |
4 |
3 |
4 |
累计500km |
累计 600km |
初步设计 |
1 |
3 |
3 |
7 |
3 |
5 |
2 |
3 |
3 |
4 |
累计500km |
累计 600km |
施工图设计 |
1 |
2 |
2 |
4 |
2 |
2 |
2 |
3 |
3 |
4 |
||
施工 |
1 |
2 |
2 |
4 |
2 |
2 |
2 |
3 |
3 |
4 |
累计合同价500万元 |
累计合同价1000万元 |
监理及工地设代 |
1 |
3 |
3 |
5 |
3 |
3 |
2 |
3 |
3 |
4 |
累计施工合同价800万元 |
累计施工合同价1000万元 |
建设管理(现场) |
1 |
3 |
3 |
5 |
3 |
3 |
2 |
3 |
3 |
4 |
累计施工合同价800万元 |
累计施工合同价1000万元 |
质量监督 |
2 |
4 |
6 |
8 |
6 |
8 |
3 |
4 |
3 |
4 |
累计施工合同价800万元 |
累计施工合同价1000万元 |
十二、从事水运工程地形测量、造价管理或经济评价分析、工艺布置和选型、非标准机械设备、供配电、给排水、专项环保工程、专项消防工程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完成下列图表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之一:
项 目
工作内容 |
地形(水深)测量 (累计平方公里) |
工艺布置和选型 (项目) |
造价管理或经济评价分析 (项目) |
非标准机械设备 (台/ 套) |
供配电 (项目) |
给排水 (项目) |
专项环保工程 (项目) |
专项消防工程 (项目) |
规划 |
10 |
25 |
25 |
|
25 |
25 |
15 |
25 |
可行性研究 |
25 |
25 |
|
25 |
25 |
15 |
25 |
|
初步设计 |
20 |
15 |
10 |
20 |
20 |
10 |
20 |
|
施工设计 |
|
12 |
5 |
15 |
10 |
5 |
10 |
注:1、累计非标准机械设备台/套时,技术相同或相似的的项目只算一项;
2、专项环保工程项目指,针对特定的污染物,采用特殊的方法、特殊的设备治理的项目;
3、专项消防工程项目指,针对特别的消防要求,采用专门的消防设备的消防工程。要求相似、设备相似的项目只算一项;
4、供配电应按一个建设工程整体为一个项目,针对特定的设备(如大型装载机)的供电不能作为一个项目计算;
5、二级和二级以上建设项目的工艺布置和选型、工程造价管理或经济评价、供配电、给排水,每1项目可作2项目累计;
6、初步设计的造价管理包括概算、标底或投标书标价编制,施工设计的造价管理包括预算、决算编制;
7、技术主持为项目或分项技术负责人。
十三:从事工程船舶、货(客)运船舶、危险品船舶及船用产品设计、修造、图纸审查、修造检验、年度检验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完成下列图表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之一:
项 目
工作内容 |
工 程 船 舶(艘) |
货运船舶(艘) |
客 运 船 舶(艘) |
危险品船 舶(艘) |
船用产品 |
||||
斗容0.7m3以上挖泥船 |
排水量129t以上钻机船 |
动力176kw以上拖船 |
其他工程船 |
船长40m以上 |
100客位以上 |
30客位以上 |
船长40m以上 |
||
船舶设计 |
1 |
1 |
1 |
2 |
4 |
2 |
4 |
3 |
|
船舶修造 |
1 |
1 |
1 |
2 |
4 |
2 |
4 |
2 |
|
船 舶 图 纸 审 查 |
10套 |
10套 |
10套 |
20套 |
20套 |
15套 |
20套 |
15套 |
15套 |
修造检验 |
10 |
10 |
10 |
20 |
20 |
15 |
20 |
15 |
|
船 舶 年 度 检 验 |
|
|
|
|
500 |
|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的获奖者;
二、获省、部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秀工程、优秀咨询一等奖的获奖者;
三、参与编制国家、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法规1项及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四、在科研、生产、技术开发、消化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中作出较大贡献,或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所负责的工程项目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被评为优质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5万字以上);
二、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以上;
三、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1篇论文,并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的学术交流会上交流并结集出版论文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一、二条之一或三至五条中的二条,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科技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荣获省(自治区)、部级劳动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
二、荣获国家三等或省(自治区)、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主要贡献者;
三、在科研生产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且获得过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或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高价值的论文;
四、从事工程工作20年以上,成绩显著,被评为自治区优秀经理;
五、任省(自治区)、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能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成绩显著,或省(自治区)、部级表彰者;
凡符合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提交破格报告(报告注明符合哪一条破格条件),报经系列职改办审批同意后,方可破格评审。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交通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有关术语解释及评分折算
(一)冠有“以上”的均含有本级(或本数量);
(二)“专业期刊”指本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评 分 表
序
号 |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
评 分 |
||||
时 间 |
工 作 内 容 |
举 证 资 料 名 称 |
举证资料验证人 签名 |
自我 评分 |
合计分 |
|
|
|
|
|
|
|
|
报送单位盖章:
业 绩 与 失 误 评 分 表
序 号 |
业 绩 |
失 误 |
|||||
时 间 |
业 绩 |
举证资料名称 |
加分 |
时 间 |
失 误 情 况 |
扣分 |
|
|
|
|
|
|
|
|
|
报送单位盖章:
论 文 著 作 评 分 表
时 间 |
论 文 著 作 名 称、发 表 或 鉴 定 情 况 |
加 分 |
|
|
|
报送单位盖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工程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公路、水路工程师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在科研、设计、施工、监理等过程中出现的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成绩,并能结合技术工作实际撰写或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和指导性的报告、论文、著作;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规范、规程,并用以指导本专业的技术工作;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学习和工作的能力;掌握一门外语。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站场、交通工程、港口、航道、水工、水文、船舶等专业的科研、规划、勘察、设计、造价、施工、建设管理、监理、监督、实验、检测、养护、交通机电设备、公路环境监测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延迟3 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工程损失者,延迟3 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市(厅)级的科研、攻关项目三等奖一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过一项以上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参与和管理过市(厅)级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科研、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养护、监理、试验、检测和技术管理工作;
四、在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工作中,独立解决过1项以上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五、作为起草人之一,承担或参与1 项以上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制定、修改及规范的编写工作,并获批准、发布、实施;
六、作为单位的技术管理骨干,曾总结生产、技术、管理各个环节工作的经验,编写、修改、完善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多项重要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得到实际采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三等奖一项以上;
二、参加完成两项以上市(厅)级单项研究课题;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两项市(厅)级以上软课题研究,并为其中一项撰写研究报告;
四、参与编制市(厅)级以上技术标准、规范、法规1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五、所参与的工程项目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被评为优质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技术工作报告、设计文件、检验文件3篇(独立或第一执笔人,原始件);
三、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的主要编制者(1个)或企业标准、规范的主要编制者(2个);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会议上交流论文1篇或在市(厅)行业学术会上发表2篇论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作出优异成绩,荣获市(厅)局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者;
二、荣获(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主要贡献者;
三、从事工程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成绩显著,被评为市、厅局级优秀经理;
四、担任省(部)级审定批准的科研课题、攻关项目成绩显著的主要设计院者或技术负责人;
五、在省(部)级学术杂志上发表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符合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 由本人所属单位或职改人事部门提交破格报告(注明符合哪一条破格条件),由系列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破格评审。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交通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
(三)“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09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
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水利水电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处理各种信息资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水利水电专业从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地方电力的水文、规划专业、水工建筑专业(含港口、土建)、农田水利、机电排灌、水利机械、电气及金属结构专业、工程地质、勘探专业(含测试、岩土)、工程测量专业以及相应的生产技术管理、工程管理、质量管理、生产计划管理、技术推广、标准化和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行为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或参加)重点科研项目、大中型、小(1)型3项以上或其它工程项目4项以上的工程应用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经历,或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撰写过科研课题立项报告和技术成果报告。并有指导工程师、研究生完成科研课题的能力与经历。
(二)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三)担任国家重点攻关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负责人。
(四)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完成地、厅级重点科研项目3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五)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进行国家、省、部级重点或大、中型工程项目的专题试验研究,并完成技术报告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国家级至少1项,省、部级至少2项,地、厅级至少3项)。
(六)负责完成本专业复杂课题(或大型工程)试验研究三项以上,或较复杂课题(或中型工程)试验研究五项以上,或大、中型工程地质测试五项以上。
(七)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科研成果不少于2项,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八)有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论证、审查、鉴定的经历,并具有对科研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九)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过2项以上国际使用项目,或作为分项、分专题负责人之一,参加过1项以上的国际使用项目。
二、从事规划、勘察、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主持大、中型[小(1)型3项以上]或重点规划、勘测、设计项目工作全过程的经历,或为主要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中专题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曾解决过规划、勘测、设计项目中的关键难题,有协调各专业间技术工作的能力与经历。并有指导工程师、研究生完成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能力与经历。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大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中型项目的工作(或任2个中型以上项目的专业负责人),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3个以上小(1)型项目的工作。
(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型流域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或区域水利水保规划全过程,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水资源规划2项以上。
(四)承担过2项以上大、中型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论证、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五)曾是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六)主持过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主要参加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七)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的主持人(主要参加过2项以上)。
(八)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的主持人且2项以上(主要参加过3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三、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掌握施工质量标准,了解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掌握施工程序、工艺和方法,有组织完成大、中型[小(1)型3项以上]工程施工的经历。熟悉有关的法规,掌握有关技术标准,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管理、基础处理、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等专业复杂的技术难题,能协调各工序间的技术工作。并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进行工程施工的能力与经历。
(二)担任过大型工程专项施工任务的负责人,或曾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大型工程的建设,并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负责过2项以上中型工程的施工(小(1)型项目3项以上),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四)熟练掌握本专业范围内1种以上施工技术方法,开发和应用2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及新材料进行科学工程施工建设,并取得明显成绩。
(五)曾是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
(六)参加过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并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
(七)编制过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主持过编制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标书、承包合同2份以上或小(1)型工程项目3份以上。
(八)作为技术负责人,及时调整工程施工建设中各专业、各施工工序的施工计划,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专业管理间的关系,并取得显著成效。
(九)获得监理工程师证、并作为监理工程师参加过2项以上中型工程的监理工作或小(1)型项目4项以上的监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四、从事生产运行(含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有关本专业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能力,曾为改进本部门生产运行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咨询和建议,能协调各部门间的技术工作,解决过关键的技术问题。全面掌握生产运行有关本专业的质量标准、质量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掌握生产运行程序、工艺和方法,或有组织完成大、中型或小(1)型3项以上工程管理的经历。并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与经历。
(二)主持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电站泵站等)、水土保持项目、省(区)级重点流域、内江海河堤防、中型水电站及地区电网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重点技术改造、水工建筑物加固改建、跨县地区电网电力调度、自动化工程等项目的负责人,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三)在省、部级水利技术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库大坝安全、堤防白蚁防治、技术咨询等项目中,主持过一方面的业务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四)是行业(含省级地方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五)主持过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主要参加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六)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省(区)级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情预报、防洪调度、站网规划设计、水文信息系统、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水资源论证、水资源功能规划、环境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七)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国家重点流域、省(区)级重点水土保持项目的规划设计、监测评价、效益分析及资料整编工作。
(八)有独立组织主管项目的工作实施,并对大、中型项目[小(1)型项目3项以上]在运行管理中的安全、质量、水平进行评估鉴定的经历。
(九)主持完成万亩以上灌区的用水管理计划,大、中型灌区的挖潜改造计划和水利风景区的规划等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五、从事地方电力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有关本专业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能力,曾为改进本部门生产运行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咨询和建议,能协调各部门间的技术工作,解决过关键的技术问题。全面掌握电力工程生产运行有关本专业的质量标准、质量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掌握生产运行程序、工艺和方法,或有组织完成大、中型或小(1)型3项以上电力工程管理的经历。并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与经历。
(二)主持过大、中型电力工程(电站、泵站等)、中型水电站及地区电网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重点技术改造、跨县地区电网电力调度、自动化工程等项目的负责人,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三)在市、县级水电站、水电设备厂等生产运行管理中,主持过全面技术业务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四)是行业(含省级地方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五)主持过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主要参加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六)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中、小型水电设备的研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等工作,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有一定的创新。
(七)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国家农村初级电气化县、农村电网改造、城网改造等规划设计、评价、效益分析及资料整编工作,并经业务部门验收合格。
(八)有独立组织主管项目的工作实施,并对大、中型项目[小(1)型项目3项以上]在运行管理中的安全、质量、水平进行评估鉴定的经历。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中的一项以上;
二、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推广奖一等奖二项以上;
三、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应用的科技成果2项以上的前五名主要完成人(应有业务主管部门采纳评价的证明材料);
四、开发、消化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中作出重要技术贡献或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的前五名主要完成人(应有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五、负责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有创新(大型工程1项或中型工程2项或小(1)型工程3项以上,其成果经审查通过或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有主持审查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或应用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一、二条之一或三~五条中的两条,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科技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荣获省(自治区)、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
二、荣获国家三等或省(自治区)、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三、在科研生产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且获得过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或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高价值的论文;
四、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成绩显著,被评为自治区优秀厂长(经理);
五、任省(自治区)、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能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成绩显著,获省(自治区)、部级表彰者。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水利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
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水利水电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处理各种信息资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水利水电专业从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地方电力的水文、规划专业、水工建筑专业(含港口、土建)、农田水利、机电排灌、水利机械、电气及金属结构专业、工程地质、勘探专业(含测试、岩土)、工程测量专业以及相应的生产技术管理、工程管理、质量管理、生产计划管理、技术推广、标准化和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行为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水利水电量测技术知识以及模型试验相应理论知识进行科研工作。参加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研究。并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供水站、电站、县级电网等)、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科研等工作的全过程。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鉴定。
(四)作为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五)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
(六)参加过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方案或报告的评审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与经历。
(七)负责主持过1项以上模型试验或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科研试验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
(八)具体承担过1项以上水利水电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二、从事规划、勘察、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包括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组织开展中、小型规划(含水资源规划。下同)、勘测、设计工作,或参加过中、小型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并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二)参与过大、中型项目(大、中型电站、跨县电网等)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担任过大、中型项目中的专业主设人,参与编制中型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或任务书。
(三)担任过中、小型项目负责人,或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并能进行项目核算,参与编写阶段技术报告。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2项以上。
(五)参与编写2项以上(下同)中型及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任务书,或独立编写中型以下项目各阶段专业技术报告说明书、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
(六)在已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公认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七)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八)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持人或2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三、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较熟练地运用施工技术规范进行工程施工。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了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一般工艺流程,有参与中、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的经历。并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二)参加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河道、枢纽、电站、跨县电网等)的施工并担任专项施工负责人。
(三)负责过1项以上中型工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的工程施工,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四)在工程施工中,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1项以上,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施工任务,并取得一定成效。
(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各时段的施工计划(如年、季、月度计划),在招标投标阶段中,参加过编制标书、承包合同等。
(六)参加过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七)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全面综合管理中,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了相应施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水利水电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经地、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水利水电施工项目,工程进度经地、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并达到省内同行业最快速度或最高纪录。
(十)经过监理工程师培训,并作为监理员参加过1项以上中型工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的监理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四、从事生产运行(含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开展本职工作。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本职工作程序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并参加过某一生产运行技术工作的全过程。并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二)参加过中型以上水利、水电、水保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小型水利、水电、水保工程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担任某一单项工程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较好地完成任务。
(三)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过水利工程、抗旱、防汛、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海河堤、小水电站、站网运行、技术咨询等管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四)主持制定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生产运行管理办法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过较为重要的文字的技术性建议。
(五)参与编写所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项目的工作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六)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区内重点江河、重要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水文系统建设、站网建设、水资源调查、水资源论证、水质分析及资料汇编等工作。
(七)参加完成过重点流域、重点水土保持项目的规划设计、监测评价、效益分析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八)主持过县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主要参加同级项目2项以上。
(九)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列入县级以上新材料、新技术、新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试验计划项目1项以上。
五、从事地方电力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全面地了解国家电力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能够较熟练地运用电力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本职工作。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了解本职工作程序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并有参加某一技术工作的全过程。并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二)从事电机与电器专业人员,能承担一般电机电器的研究、设计和工艺等工作,编制有关技术文件,根据一般电机电器产品设计的总体方案提出产品的结构工艺性、经济合理性的评审意见,进行工艺方案设计和工艺设计等工作。
(三)从事电力拖动与自动控制专业人员,能根据工艺要求独立完成一般难度的电力拖动系统或生产过程自动控制系统的研究、设计等工作,或较好地独立完成某项电力自动控制系统技术工作。
(四)参加地方电力项目立项调研、方案论证和实践研究,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创新。
(五)参与编写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统计等工作,或独立组织分管项目工作的实践,掌握工作计划执行及质量管理情况,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成果推广奖三等奖一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县级科技一等奖二项以上的获奖者;
二、在工作中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已被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有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三、开发、消化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中作出重要技术贡献或解决复杂技术难题的主要完成人(应有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四、负责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有创新[中型工程一项或小(1)型工程三项以上],其成果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和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有主持审查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市级专业学术交流会宣读论文1篇以上;
四、在市级专业学术交流会宣读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一、二条之一或三~五条中的两条,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荣获市、厅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者;
二、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省(自治区)、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或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主要贡献者;
三、从事工程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成绩显著,被评为市、厅局级优秀厂长(经理);
四、担任省(自治区)、部级审定批准的科研课题、攻关项目成绩显著的主要设计者或技术负责人;
五、在省(自治区)、部级学术杂志上发表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水利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10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
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国土资源行业相应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应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相应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相应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相应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水平和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地质矿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探矿工程(安全、机械)、采矿工程、物化探与遥感、地质实验测试(选矿)、测绘、土地管理、海洋管理等工程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在规定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的人员考B级);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地质矿产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基础地质调查(1/25万区域地质调查或两幅以上联测的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矿产勘查项目和地质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同类项目2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市(厅、局)级矿产勘查项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项目和地质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大型以上矿床勘查或中型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四)在大型矿床勘查工作中被聘为技术骨干,并完成1项科技项目的全过程,或在区域地质调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2次以上;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进行相当于一个省范围内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
(六)参加编制或审定过省(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七)有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的经历,或从事县处级单位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八)参与开发和研制地质矿产专业信息系统2项以上。
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调查、治理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并在其中担任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的负责人,编写了设计或报告的相应章节;
(二)主持完成了中型以上专题科研项目1项以上,主笔了相应的调研立项、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的报告的编写,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中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项目2项以上;
(三)主持省(部)级建筑项目、一级建筑勘察工作1项以上,并主编(审)其报告,或在国家级项目中作为二级课题负责人,主持及编写了相应章节,或主持、完成中型项目、二级建筑物勘察3项以上;
(四)在省(部)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工作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的全过程,或省(部)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2次以上;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进行相当于一个省范围内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
(六)参加编制或审定过省(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七)完成2项以上地下水3年报、5年报的编写;
(八)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的审查,或从事县处级单位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九)参与开发和研制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信息系统2项以上。
三、岩土工程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勘查(察)、设计、治理、施工、监理、监测工作之一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1项以上大型项目(含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甲级勘察等级、专业施工一级资质等级的岩土工程)调查、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检测、监测工作之一,主编(审)其报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上述工作2项以上;
(三)主持中型项目(含二级岩土施工项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项目)中岩土工程勘查(察)、设计、治理、施工、监理、监测工作之一,主编(审)报告4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组织实施相当于一个省辖市范围的岩土工程信息系统工作;
(五)参加编制或审定过省(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六)参与过大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的审查,或从事县处级单位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七)在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负责策划、主持(或主要)编制综合性管理文件,使单位在走向正规化管理中取得明显效果。
四、探矿工程(安全、机械)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省级重点探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项目,并经验收合格;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的全过程;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复杂机械、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安全或灾害抢险工程2起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参加或审定过省(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五)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安全评估及报告的审查,或从事县处级单位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五、采矿工程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矿山项目设计、施工、科研的主要参加者;
(二)主持完成市(厅、局)级以上矿山项目设计、施工、科研任务2项以上;
(三)在大型矿山项目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的全过程;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进行中型以上矿山项目开发论证工作;
(五)参加编制或审定过省(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六)参与过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的审查,或从事县处级单位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六、物化探与遥感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省(部)级区域物化探、遥感调查、重要的物化探工程勘查和遥感调查或相应的科研项目,并主持其中二级课题或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二)主持完成1项以上区域性或重要专项物化探或遥感调查项目的全过程,并在项目中负责某专项技术工作,实际参与了综合研究和报告中技术性章节的编写;
(三)主持完成1项以上中型以上或较复杂的专项物化探项目的全过程,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并完成省(部)级项目子课题或中型物化探项目3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对区域性或重要专项物化探项目的数据进行处理、成图、分析研究或推断解释,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并组织相当于一个省范围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
(六)参加编制或审定过省(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七)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安全评估及报告的审查,或从事县处级单位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七、地质实验测试(选矿)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实验测试、选矿项目或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完成市(厅、局)级以上实验测试、选矿项目2项以上;
(三)复杂、疑难样品测试或难选选矿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参加编制或审定过省(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五)参与过重要、疑难项目的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的审查,或从事县处级单位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八、测绘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测绘科研、测绘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测绘科研、测绘工程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县级测绘科研、测绘工程项目4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四)大型测绘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中型测绘工程项目4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五)完成大型测绘工程项目3项以上或中型测绘工程项目5项以上测绘工程设计书的撰写、质量检查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检查验收报告者;
(六)年承担完成3种类型50台以上测绘仪器维修或检测、检定工作,能独立解决其重大技术问题者;
(七)研发或推广测绘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九、土地管理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二)市(厅、局)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县级以上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专题规划编制5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县级以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条件调查的初始或更新调查5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五)县级以上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或大中型宗地价格评估5项以上并编写相应技术报告的主要完成人;
(六)参加2项以上重大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可行性研究编制、直接组织实施的主要完成人,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七)主持技术推广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开发新产品两项,或主要参加三项;
(八)主持开发或编制土地管理应用信息系统软件两项以上;
(九)参加编制或审定过省(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十、海洋管理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市(厅、局)级以上管理、政策研究、技术研发和应用项目或课题,并在其中负责编写实施方案和技术报告,其成果通过专家评审鉴定或得到应用;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策划、组织、主持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相当一、二级项目、2项以上大中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或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项目,并为主编制了主要的文件或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独立主持、组织过国家或地方海洋相关法规立法调研或执法检查活动,并取得良好的结果;
(四)主持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海洋管理新技术、新产品,并在工作中应用推广;
(五)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相当一、二级项目3项以上,或相当于三级项目5项以上的科技管理项目;
(六)参加起草制订国家、行业、地方海洋管理或具体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七)作为成果享受人拥有1项以上海洋专利、技术发明。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地质矿产专业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发现新矿种、新矿物、新的含矿层位或新的矿床类型的主要贡献者;
(五)中型以上矿床1处以上的主要发现人;
(六)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省内先进水平。
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中型以上水源地1处以上的主要发现人;
(五)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省内先进水平。
三、岩土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省内先进水平。
四、探矿工程(安全、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解决重大机械、孔内故障或事故不少于三起;
(五)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省内先进水平。
五、采矿专业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省内先进水平。
六、物化探与遥感专业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发现和提交过两次有价值的找矿靶区;
(五)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省内先进水平。
七、地质实验测试(选矿)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通过对分析、测试、鉴定成果的综合分析,提出书面建议并被采纳,对发现中型以上矿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冶开发、重要地基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四)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五)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国内先进水平。
八、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持完成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经省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其项目设计水平先进,质量优良,效益显著的主要完成者;
(四)主持开发、推广的测绘科技成果两项以上,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测绘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在测绘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经市(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在测绘生产技术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本专业领域生产中较关键技术问题,并撰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
九、土地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采用或公开使用,产生显著的效益;
(四)主持完成较大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经营项目,直接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
十、海洋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海洋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成果达到海洋相关行业先进水平并经市(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四)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海洋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经市(厅、局)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五)解决管理、设计、研究中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3项以上,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经市(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六)在海洋综合管理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较大创新和突破,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经市(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处理重大纠纷或事故隐患中,措施得当,成绩显著,受到市(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实施取得效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下同);
三、在省(部)级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并在论文集上发表)论文2篇;
四、在省(部)级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并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并在论文集上发表)论文2篇;
五、在省(部)级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并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或编写大中型项目技术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二条之一或三至五条中两条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科技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荣获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
二、荣获国家三等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成果、找矿、勘查成果、勘察施工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三、在科研生产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且获得过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省(部)级优秀成果、找矿、勘查成果、勘察施工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或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高价值的论文;
四、从事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成绩显著,被评为自治区优秀人才(经理);
五、任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能解决重大难题,成绩显著,获省(部)级表彰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报国土资源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工程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工程师须掌握国土资源行业相应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应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了解相应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相应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具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水平和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地质矿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探矿工程(安全、机械)、采矿工程、物化探与遥感、地质实验测试(选矿)、测绘、土地管理、海洋管理等工程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的人员考C级);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地质矿产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1/25万或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市(厅、局)级矿产勘查项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项目和地质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小型以上矿床勘查或小型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三)在中型矿床勘查工作中被聘为技术骨干,并完成1项科技术项目的全过程,或在区域地质调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1次以上;
(四)参加过市(厅、局)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1:20万(或1:5万)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小型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小型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二)在中型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工作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在1项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
(三)主持完成中型建筑项目、二级建筑物,或大型项目的某子课题,主编(审)了该项目报告;
(四)参加过市(厅、局)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五)曾独立担任县处级地勘单位一般性科研、普查项目、技术合同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圆满完成任务。
三、岩土工程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1项以上市(厅、局)级建设项目、一级岩土工程勘查(察)项目或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项目中的岩土工程勘查(察)、设计、治理、施工、监理、监测工作之一;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2项以上二级岩土勘查(察)项目或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项目中岩土工程勘查(察)、设计、治理、施工、监理、监测工作之一;
(三)参加过市(厅、局)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四)有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的经历,或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四、探矿工程(安全、机械)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中型以上探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项目2项以上;
(二)在大型探矿工程、岩土钻掘施工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三)主持完成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中型以上探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或科研项目;
(四)解决较复杂的孔内事故3起以上;
(五)参加过市(厅、局)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五、采矿工程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矿山项目设计、施工、科研的主要参加者;
(二)参加完成市(厅、局)级以上矿山设计、施工、科研任务2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并完成小型以上矿山项目的设计、研究论证工作2项以上;
(四)在中型以上矿山项目中参加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的全过程;
(五)参加过市(厅、局)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六、物化探与遥感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市(厅、局)级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
(二)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过2项以上中、小型工程项目或相应级别的项目;
(三)负责并实际完成某些技术难度较大的物化探或遥感专项技术工作,或担任小型物化探项目负责人2次以上;
(四)作为技术负责人之一,完成过2项以上中型以上项目的地球化学填图或普、详查项目的全过程;
(五)参加过市(厅、局)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七、地质实验测试(选矿)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实验测试、选矿项目或科研项目的技术骨干;
(二)参加完成市(厅、局)级实验测试、选矿项目或科研项目2项以上的技术骨干;
(三)较复杂的试验或科研项目2项以上的技术骨干;
(四)参加过市(厅、局)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八、测绘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市(厅、局)级以上测绘科技、测绘工程项目1项以上;
(二)参加完成县级测绘科技、测绘工程项目2项以上;
(三)参加完成大、中型测绘工程项目1项以上;
(四)主要参加完成其他测绘工程项目3项以上;
(五)主要参加完成测绘工程项目的设计、检查1项以上;
(六)主要参加研发地理信息系统、测绘应用程序1项以上;
(七)主要参加研发或推广测绘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1项以上;
(八)年承担完成了2种类型50台以上测绘仪器检定、检修任务、并独立解决其技术难题。
九、土地管理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编制县级以上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2项以上的技术骨干;
(三)2项以上县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可研报告、规划设计、具体组织实施的技术骨干;
(四)县级以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条件调查的初始或更新调查的技术骨干;
(五)县级以上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的技术骨干;
(六)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开发或维护的技术骨干;
(七)参加过市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十、海洋管理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海洋科技、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县级以上海洋功能区划及专项规划的主要完成;
(三)参加过国家或地方海洋相关法规立法调研或执法检查活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参加过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海洋管理新技术、新产品,并在工作中应用推广;
(五)承担(完成)过小型以上海洋和海岸工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项目;
(六)参加过市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地质矿产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本专业大中型项目的实施,并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小型以上矿床勘查工作的主要完成人;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本专业大中型项目的实施,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
(四)小型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工作的主要完成人;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三、岩土工程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本专业大中型项目的实施,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
(四)小型以上岩土工程勘查工作的主要完成人;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四、探矿工程(安全、机械)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本专业市(厅、局)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
(四)参加中型以上探矿工程、岩土钻掘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五、采矿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本专业大、中型项目的实施,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报告2份以上;
(四)小型以上矿山设计、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完成人;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六、物化探与遥感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本专业大、中型项目的实施,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
(四)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七、地质实验测试(选矿)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本专业复杂、疑难项目2项以上,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
(四)有主持复杂、疑难样品测试或选矿研究项目的经历;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八、测绘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完成大、中型测绘工程项目、基础测绘项目,经验收项目质量优良;
(四)主要参加开发、推广的科技成果1项以上,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测绘生产技术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了本专业领域生产中较关键的技术问题,并撰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
九、土地管理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要参加完成的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采用或公开使用,产生明显的效益;
(四)主要参加完成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经营项目,直接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
十、海洋管理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要参加完成的海洋开发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采用或公开使用,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四)解决管理、设计、研究中的较复杂技术问题1项以上,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经市(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五)在海洋综合管理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一定的创新和突破,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经市(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参加处理较大纠纷或事故隐患中,措施得当,成绩较显著,受到市(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一篇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奖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下同);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荣获地市(厅、局)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术人员等荣誉称号者;
二、荣获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主要贡献者;
三、从事国土资源工程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成绩显著,被评为市(厅、局)级优秀人才(经理);
四、担任省(部)部级审定批准的科研课题、攻关项目成绩显著的主要设计者或技术负责人;
五、在省(部)级学术杂志上发表2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规定者,可申报国土资源行业相应专业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高级一式4份、中级一式3份)。
(二)“广西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综合情况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三)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相应栏目上。
(四)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五)对照条件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
(六)对照条件第四条,提交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核)有效证明(或免试证明材料)。
(七)对照条件第五条,提交记载任现职期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验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八)对照条件第六条,将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经历的单位证明材料。
(九)对照条件第七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以及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十)对照条件第八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译著等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二)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三)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四)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五)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六)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七)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八)了解:知其大意。
(九)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十)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论文汇编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十一)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十二)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告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和(或)CN刊号。
(十三)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的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十四)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ISSN和(或)CN刊号。
(十五)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的期刊。
(十六)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的期刊。
(十七)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十八)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十九)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二十)主要作者、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万字以上。
(二十一)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二十二)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特指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矩奖等奖励项目。
(二十三)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数的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二十四)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二十五)项目的全过程:指从调研立项、方法试验、工作设计、项目实施、数据成图、综合研究到编写报告的过程。
(二十六)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二十七)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二十八)重点项目:一般指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为国家重点项目;列入省级计划的项目为省级重点项目。
(二十九)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获奖证;若有些奖项,在无法提交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级以上含县级。
(二)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论文、专业文章、交流论文等,不论出于何出版社、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三)本条件所提“市”指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四)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五)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聘任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六)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七)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高评委及专业学科组评定。
四、关于项目分类分级和项目完成人划分
(一)项目分类分级
项目级别是指按项目重要程度、工作量大小、经费投入规模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所划分的项目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1、国家级项目
(1)由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由国务院各相关部、局批准下达的项目;
(3)全国性各类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项目
(1)由自治区(省)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
(2)由自治区(省)科技厅下达的项目;
(3)由自治区(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项目;
(4)由自治区(省)相关厅、局下达的的项目;
(5)由自治区(省)各类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3、地(市)级项目
(1)由地(市)级政府和相关职能局下达的项目;
(2)由地(市)级各类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另外,从项目投入经费的数额大小将项目分为大、中、小三类,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大型项目:项目经费≥100万元(测绘、物化探专业:≥50万元,岩土专业:≥300万元)。
中型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岩土专业:≥100万元)。
小型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
(注:建设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部委的划分标准执行)
(二)项目完成人划分
1、项目成员组成
参加并完成项目的人员一般可分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和辅助人员。
(1)项目负责人:指承担项目的直接领导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各项工作,包括行政、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工作。
(2)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工作。
(3)技术骨干:指在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某一子课题或专题的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具体工作。
(4)辅助人员: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的领导和带领下,承担辅助工作的人员。
2、项目完成人的划分
项目完成人按其在项目中所起的作用分主要完成人和一般完成人两类,主要完成人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一般完成人指辅助人员。
(1)主要完成人排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
(2)主要完成人人数比例:一般按项目大小确定主要完成人数为2至7人。其中,大型项目5至7人,中型项目3至5人,小型项目2至3人。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产专业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95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产专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产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产专业高级工程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水产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水产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业绩显著;具有组织和实施科技项目的能力,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水产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应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水产养殖、捕捞、水产品加工、水产资源、渔业环境保护、水产品质量检测、水生生物检疫检验、水产病害防治、渔用饲料和渔用药物等专业的研究、推广、生产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四、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论文、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国家一项以上或自治区(部)级二项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二、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完成三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推广;
三、作为主编或主要参加者,编写两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部)级水产规程、法规;
四、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制定或执行四项以上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的水产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划、计划方案。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
二、获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项以上;
三、获市(厅、局)级以上优秀技术人才等称号;
四、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完成推广三项以上水产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并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奖励;
五、在主持科技兴渔、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成效,得到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和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写专业著作(本人负责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有一篇是第一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
四、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撰写有较高水平并经两名评审专家认可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3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荣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被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评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者;
三、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
四、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论文或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5篇以上专业论文,并经评审专家鉴定,论文水平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者;
五、担任省(部)级以上重点水产科技项目的第一技术负责人,该项目经省(部)级主管部门同行专家鉴定,确已取得突破性成果者;
六、担任省(部)级以上水产技术推广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该项目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确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农业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
(二)科技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牧渔业丰收奖。
(三)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
(四)国际学术会议是指:国际学术机构或委托我国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
(五)全国性学术会议是指:国家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
(六)所称的有关证书均为一级证书。
(七)“市”是指地级以上的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产专业
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法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以及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水产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水产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水产新技术中取得一定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应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水产养殖、捕捞、水产品加工、水产资源、渔业环境保护、水产品质量检测、水生生物检疫检验、水产病害防治、渔用饲料和渔用药物等专业的研究、推广、生产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四、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论文、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市(厅、局)级以上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两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推广;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两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水产规程、法规和标准;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制定或执行两项以上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的水产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划、计划方案。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从事水产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优秀科技人才等称号;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推广一项以上水产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并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可;
四、在参加科技兴渔、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中,取得一定成效,得到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单位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业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
三、在市(厅)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有一篇为第一作者);
四、在市(厅)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
五、在乡镇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撰写2篇以上经两名评审专家认可,有一定专业技术分析的报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荣获省部级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学术刊物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论文(第一作者),并经评审专家鉴定,具有一定的学术技术价值者;
三、市级以上重点水产科技、水产推广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该项目经同行专家鉴定,确已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确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农业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
(二)科技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牧渔业丰收奖。
(三)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
(四)市级专业期刊是指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
(五)市级学术会议是指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会议。
(六)“市”是指地级以上的市。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法律法规、政策,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农、牧、渔业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农、牧、渔业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业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实施科技项目的能力,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较熟练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应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如下任职资格名称所从事专业的技术人员:
一、高级农艺师:我区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子、栽培、植物保护、土壤肥料、蚕业,农业化学,农业微生物,农业环保、信息技术、教育培训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贮运保鲜、加工利用等专业的研究、推广、生产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我区范围内从事畜禽品种、牧草品种、畜牧、兽医、兽药生产、兽药监察、动物防疫、动物饲养、饲料生产、饲料监察、畜产品质量检测、畜产品加工与贮藏及教育培训等专业的研究、推广、生产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水产高级工程师:我区范围内从事水产品种(种苗)、水产养殖、捕捞、水产品加工、水产资源、渔业环境保护、水产品质量检测、水生生物检疫检验、水产病害防治、渔用饲料和渔用药物等专业的研究、推广、生产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论文、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B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四个模块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国家一项以上或自治区(部)级2项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二、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完成3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推广;
三、作为主编或主要参加者,编写2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地方标准、法规;
四、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制定或执行4项以上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的本专业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划、计划方案、技术规程,对当地农、牧、渔业生产上的重大疑问有组织攻关的经历。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二、获市(厅)级科技成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
三、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四、作为主要参加人起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2项以上或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五、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完成选育1个品种或研制1个产品、创新1项工艺并经业务部门评审、认定和推广,或推广本专业3项以上农、牧、渔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并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奖励;
六、在主持科技兴农、科教兴农、(技术推广、技术开发、农产品加工、经营管理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成效,得到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和奖励;
七、长期在乡镇基层工作满25年以上,从事农、牧、渔业技术推广工作成绩显著。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写专业著作(本人负责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有1篇是第一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
四、撰写地市级以上本专业较高水平的技术培训教材、讲义5万字以上(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
五、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撰写有较高水平并经两名评审专家认可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已取得预期效果的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荣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被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评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者;
三、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
四、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论文或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5篇以上专业论文,并经评审专家鉴定,论文水平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者;
五、担任省(部)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本行业)的第一技术负责人,该项目经省(部)级主管部门同行专家鉴定,确已取得突破性成果者;
六、担任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推广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该项目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确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农业系列的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及工程系列的水产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农业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
(二)科技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牧渔业丰收奖。
(三)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
(四)国际学术会议是指国际学术机构或委托我国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
(五)全国性学术会议是指国家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
(六)所称的有关证书均为一级证书。
(七)“市”是指地级以上的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法律法规、政策,了解相关专业知识,以及本专业国内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一定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应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如下任职资格名称所从事专业的技术人员:
一、农艺师:我区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子、栽培、植物保护、土壤肥料、蚕业,农业化学,农业微生物,农业环保、教育培训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农产品贮运保鲜、加工利用等专业的研究、推广、生产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畜牧师、兽医师:我区范围内从事畜禽品种、牧草品种、畜牧、兽医、兽药生产、兽药监察、动物防疫、动物饲养、饲料生产、饲料监察、畜产品质量检测、畜产品加工与贮藏及教育培训等专业的研究、推广、生产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水产工程师:我区范围内从事水产品种(种苗)、水产养殖、捕捞、水产品加工、水产资源、渔业环境保护、水产品质量检测、水生生物检疫检验、水产病害防治、渔用饲料和渔用药物等专业的研究、推广、生产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论文、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C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三个模块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两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推广;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两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本专业规程、法规和标准;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制定或执行两项以上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的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划、计划方案,对当地农、牧、渔业生产上的重大疑问有组织攻关的经历。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从事农、牧、渔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优秀科技人才等称号;
三、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品种选育或产品、工艺研发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完成推广一项以上农、牧、渔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并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可;
六、在参加科技兴农(牧、渔)、技术推广、技术开发、农产品加工、经营管理中,取得一定成效,得到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单位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业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
三、在市(厅)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有一篇为第一作者);
四、在市(厅)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
五、撰写的有关本专业技术培训教材或手册、讲义2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六、在乡镇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撰写2篇以上经两名评审专家认可,有一定专业技术分析的报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荣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学术刊物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论文(第一作者),并经评审专家鉴定,具有一定的学术技术价值;
四、市级以上重点农、牧、渔业科技及推广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该项目经同行专家鉴定,确已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确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水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农业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至申报前的年限。
(二)科技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牧渔业丰收奖。
(三)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
(四)市级专业期刊是指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
(五)市级学术会议是指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会议。
(六)“市”是指地级以上的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广播电影电视专业
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的规划、设计、应用、维护、管理、监测,工程的研究、生产、施工、质量检测及广播电视网络数字信息技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者,4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A级)成绩合格;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职称外语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员完成过节目制作系统、播出系统、传输系统、发射系统、监测系统及相关的配套系统其中之一的规划、设计、安装调试,或重大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工艺改造项目,并解决了广播影视技术工作中重要技术问题。
(二)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员完成过前端监测系统、数据传输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远程监控维护系统、调度指挥预警系统及相关的配套系统其中之一的设计、安装、调试,或重大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工艺改造项目、解决广播电视监测技术工作中重要技术问题。
(三)独立承担或主要完成人员完成过本系统范围的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的编制,能熟练地用以指导维护、生产、科研工程设计、技术改造等工作;
(四)独立承担或主要完成人员参加过重要研究课题或重要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全过程;
(五)独立承担或主要完成人员参加过重大项目的多功能应用开发、生产、工程施工实践工作全过程;
(六)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员参加过对系统及产品的技术质量检测工作全过程;
(七)主持或主要完成过广播影视系统内科技信息采集、加工、传递工作,以及为本系统各级领导提供信息咨询、决策发挥重要作用的;
(八)独立承担或主要完成人员参加完成过广播影视系统内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安装调试,并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理论知识,开拓计算机技术在广播影视系统中应用的新领域。
二、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研究、设计、生产、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员参加省、部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科技攻关、研究开发的全过程,完成任务较好或得到实际应用;
2、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员参加本行业较高难度、较复杂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两项以上,并得到推广应用和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从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1项大型工程项目设计的负责人或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设计的分项负责人;
2、担任3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设计负责人;
3、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员参加省、部级行业规划或改造规划的编制并被采纳,项目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三)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生产、技术管理或新产品、新工艺设计中,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生产、管理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两项以上,或曾负责消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2项以上;
2、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员参加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省、部级组织推广的先进技术项目2项以上,实施效果良好;
3、作为主要起草人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或技术管理文件2项以上,实施效果良好;
4、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并被主管部门认可。
三、从事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数字信息技术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员参加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完成任务较好或得到实际应用;
(二)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员参加过2项网络数字信息应用系统的研究开发,并通过省级的技术鉴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员设计了较大型的网络系统,并参与实施完成,效果良好;
(四)主持或主要技术人员管理和维护较大型的网络系统,并能独立解决网络系统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技术类奖三等奖以上、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在主持或承担节目制作系统、播出系统、传输系统、发射系统、监测系统及相关的配套系统其中之一的设备运行、维护工作中,独立制定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技术方案,或独立处理涉及系统安全运行的异态故障,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技术与经济效果,并获得市(厅)级技术类奖二等奖以上;
二、主持完成1项以上节目制作系统、播出系统、传输系统、发射系统、网络信息系统、监测系统及相关的配套系统其中之一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工作,并经省、市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正常运行使用,并获得市(厅)级技术类奖二等奖以上;
三、主持完成5项以上大型影视晚会节目制作系统视音频工艺设计方案,或视音频工艺改造方案,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技术与经济效果,并获得市(厅)级技术类奖二等奖以上;
四、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3项以上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及技术应用的项目,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技术鉴定通过,并取得良好的技术与经济效益,并获得市(厅)级技术类奖二等奖以上;
五、主持制定有指导我区广播影视系统工作作用的管理办法、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2年以上且效果显著,并获得市(厅)级技术类奖二等奖以上;
六、被市(厅)级以上鉴定验收采纳应用的科技成果3项以上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
七、在管理使用引进的重要广播影视设备过程中,全面掌握引进设备的性能,解决了引进设备与国产设备匹配中存在的复杂技术问题3项以上;或在使用引进设备中消化、吸收、创新国外先进技术,做出显著成绩,并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八、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九、提出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方法、新材料,经专家鉴定,在某一方面确处国内领先水平,并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十、在设计、施工或在设备的运行和维修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技术贡献者,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十一、在本专业某一技术管理方面做出过突出成绩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如新产品设计,或改进现有工艺流程,或选用新设备,或对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或开发新产品、新品种,扩大应用新领域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十二、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开展的技术维护管理评比中,获得先进台站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技术维护先进个人二等奖称号以上者,或获得技术能手三等奖以上者;或获得自治区广播电视系统技术能手二等奖以上者,或获得自治区广播电视十佳技术能手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在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国家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
第十条 破格评审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一)、(二)条中之一或(三)至(五)条中的两条,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科技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荣获省(自治区)、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
(二)荣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的。
(三)任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成绩显著,获省(部)级表彰奖励者。
二、符合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所属单位或职改人事部门提交破格报告(注明符合哪一条破格条件),由系列职改办审批同意后,方可破格评审。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系列广播电影电视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二)本资格条件规定的课题或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或单位下达的和合同规定的两类。
(三)本资格条件中的“主持”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技术组织工作,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报告者。
(四)本资格条件中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本资格条件中的“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广播电影电视专业
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审标准:广播电影电视专业工程师需掌握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曾独立解决本专业中科研、设计、生产、工艺、技术服务或技术管理中出现的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成绩,并能结合技术工作实际撰写或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规范、规程,并用以指导本专业的技术工作;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学习和工作的能力;掌握一门外语。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的规划、设计、应用、维护、管理、监测,工程的研究、生产、施工、质量检测及广播电视数字网络信息技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工程损失者,4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并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其它条件按桂职办[2000]4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节目制作系统、播出系统、传输系统、发射系统、监测系统及相关的配套系统其中之一的规划、设计、安装调试,或重大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工艺改造项目,解决广播影视技术工作中技术问题;
(二)参加完成过前端监测系统、数据传输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远程监控维护系统、调度指挥预警系统及相关的配套系统其中之一的设计、安装、调试,或重大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工艺改造项目、并解决广播电视监测技术工作中重要技术问题;
(三)参加过本系统范围的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的编制,并能用以指导维护、生产、科研工程设计、技术改造等工作;
(四)参加过重要研究课题或重要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
(五)参加过重大项目的多功能应用开发、生产、工程施工实践工作;
(六)参加过对系统及产品的技术质量检测工作;
(七)参加过广播影视系统内科技信息采集、加工、传递工作;
(八)参加过广播影视系统内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的设计、
开发、安装调试,并能运用计算机技术理论知识,在广播影视系统中应用的新领域。
二、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研究、设计、生产、技术管
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科技攻关、研究开发的工作,完成任务较好或得到实际应用;
2、参加本行业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得到推广应用和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从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1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设计的分项负责人;
2、担任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设计的分项负责人;
3、参加市、厅级行业规划或改造规划的编制并被采纳,项目得到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三)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生产、技术管理或新产品、新工艺设计中,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处理生产过程中的生产、管理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两项以上,或参加消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
2、参加技术改造项目或市、厅级组织推广的先进技术项目,实施效果良好;
3、参加制定本单位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或技术管理文件,实施效果良好。
三、从事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数字信息技术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完成任务较好或得到实际应用;
(二)参加过网络数字信息应用系统的开发,并通过市、厅级的技术鉴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参加设计了较大型的网络系统,并参与实施完成,效果良好;
(四)参加管理和维护较大型的网络系统,并能解决网络系统出现的较重大问题。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获得市(厅)级技术类奖三等奖以上、或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一、在节目制作系统、播出系统、传输系统、发射系统、监测系统及相关的配套系统其中之一的设备运行、维护工作中,参加制定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技术方案、传输播出保障方案,或独立处理涉及系统安全运行的异态故障,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技术与经济效果;
二、参与完成节目制作系统、播出系统、传输系统、发射系统、网络信息系统、监测系统及相关的配套系统其中之一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工作,并经省、市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正常运行使用;
三、参与完成大型影视晚会节目制作系统视音频工艺设计方案,或视音频工艺改造方案,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技术与经济效果;
四、参与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及技术应用的项目,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技术鉴定通过,并取得良好的技术与经济效益;
一至四项必须获得县处级或直属单位一等奖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在市(厅)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市、厅级先进工作者;
二、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三、担任省(部)级审定批准的科研课题、攻关项目成绩显著的主要设计者或技术负责人;
四、获自治区广播电视系统技术能手二等奖以上者,或获得自治区广播电视十佳技术能手称号。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系列广播电影电视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
(三)“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民营企业高级
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工程师须具备相应的学历,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发表过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政治思想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延迟4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民营企业,或在民营企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计算机条件
民营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本行业和本企业具有较高难度、较复杂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并得到推广应用;
2.曾担任一项大型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两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的分项负责人,或者三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3.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运用专业知识,正确处理生产过程、管理技术等重大问题;
4.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曾负责消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
5.曾作为主要起草人制定本行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并得到主管部门认可实施。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验收的成果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持有较大价值的本专业专利发明1项;
2.提出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实际采用后,效益显著,并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3.在本专业某一生产、技术管理方面做出过突出成绩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的论文1篇;
2.写有获得两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推荐的论文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第八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1.荣获省、部级以上授予的劳动模范;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成果奖、发明奖)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创省、部级名牌产品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获省、部级质量管理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由省、部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得到推广的主要贡献者。
第九条 附则
1.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2.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3.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2)本条件规定的课题或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或单位下达的和合同规定的两类。
(3)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技术组织工作,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报告者。
(4)本条件中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5)本条件中的“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民营企业
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工程师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能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曾独立解决本专业中科研、设计、生产、工艺、技术服务或技术管理中出现的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取得一定成绩;并能结合技术工作实际撰写或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规范、规程,并用以指导本专业的技术工作;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学习和工作的能力;政治思想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民营企业人员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延迟4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民营企业,或在民营企业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计算机条件
民营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担任一项中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多次负责本企业项目实施工作;
2.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对企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管理等工作;
3.曾作为主要成员之一参与过1项以上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4.曾参与过本企业大项目的技改、建设(施工)、管理等工作;
5.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在产品和设备的研究、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工作中,独立解决过1项以上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1项以上用于生产实际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项目,取得良好的效果,并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
2.在专业技术工作中,经验丰富,成绩显著,成为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的骨干。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市级专业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论文1篇;
2.行业或企业标准、规范(经相关职能部门备案)1个以上的主要编制者;
3.写有获得两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推荐的论文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
第八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荣获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者;
2.荣获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主要贡献者;
3.从事工程技术工作8年以上,成绩显著,被市(厅)级评为优秀厂长(经理);
4.担任市(厅)级审定批准的科研课题、攻关项目成绩显著的主要设计者或技术负责人。
第九条 附则
1.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2.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3.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财经类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98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经济师须系统掌握经济专业的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经济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和政策,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经验,能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或从事学科重点课题的研究,独立解决经济活动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要价值的成果,或在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专业业务工作、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有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区从事宏观、微观经济活动、经济管理、人力资源及劳资管理、经济研究、经济信息等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延迟4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组织、筹建、管理、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四、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五、作为骨干参与小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5年以上;
六、从事经济专业研究工作、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七、作为主要负责人或骨干组织或参与宏观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八、作为主要负责人或骨干从事经济信息和中介工作5年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显著成绩;
二、为大、中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或决策水平作出重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建设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策划重大经济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取得或预期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五、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保持增长;
六、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省(部)级三等奖一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二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三项以上奖励;
七、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经济工作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八、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重大课题研究,其成果通过省(部)级组织的专家评审确认具有应用价值项目1项,或通过市(厅)级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具有应用价值项目2项,并被实际工作采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经济著作1部以上;
二、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有一篇发表在省级以上本专业期刊;
三、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第一、二条之一或第三至七条其中2条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经济工作岗位上,荣获国家、省(自治区)、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者;
二、荣获国家三等或省(自治区)、部级二等奖一项以上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三、从事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成绩显著,被评为省(自治区)优秀厂长(经理)者;
四、在国际、国家级经济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全国性报刊上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经济专业的专著、译著,并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本专业国内较高学术水平者;
五、从事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并直接主持管理过大型项目(或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工作,经省(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六、从事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并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厂长(经理)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企业经理、厂(矿)长,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定,工作业绩突出者;
七、从事经济专业工作30年(含30年)以上;并取得经济师资格5年以上,取得经济师职务资格以来,参加过大专院校或地、厅级以上单位举办的专业培训班学习累计半年以上,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定,工作成绩显著、业绩突出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十)、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二)本资格条件规定的课题或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或单位下达的和合同规定的两类。
(三)本资格条件中的“主持”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技术组织工作,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报告者。
(四)本资格条件中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本资格条件中的“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农业经济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农业经济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农业经济师须系统掌握农业经济专业的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农业经济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农业经济法规和政策,有丰富的农业经济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农业经济中的难题,或从事学科重点课题的研究,在加强农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专业业务、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农业经济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农业经济专业或涉农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论文、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四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业经济专业技术工作连续3年以上;
二、主持涉农大、中型企业(农场)的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
三、作为骨干参与涉农大、中型企业(农场)的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市(厅)级以上农业重点项目1项以上的组织、筹建、管理、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五、从事农业经济专业研究工作,承担市(厅)级及以上重点课题1项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涉农企业(农场)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为企业(农场)的经营管理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三、从事农业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并被采纳者;
四、从事农业经济研究工作,获省(部)级三等奖1项以上;
五、获市(厅)级研究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奖励;
六、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重大课题研究,其成果通过省(部)级组织的专家评审确认具有
应用价值项目1项,或通过市(厅)级组织的专家评审确认具有应用价值项目2项,并被实际工作采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七、连续在乡镇基层工作满25年以上,从事农业经济经营管理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者。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写农业经济著作(本人负责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二、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为解决重大农业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市级以上拔尖人才称号者或入选“广西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以上者”;
二、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涉农大、中型企业(农场)的经营管理工作,近三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经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定;
四、对所从事的农业经济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农业经济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和在国家级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省(部)级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上述论著均须经指定的评审专家鉴定,论文水平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五、获国家三等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农业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农业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
(二)涉农企业经营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不包括党务政工主要负责人);“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可以不是决策者)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负责人。
(三)“主要编著”是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或执笔人。
(四)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
(五)国际学术会议是指国际学术机构或委托我国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
(六)全国性学术会议是指国家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
(七)“市”是指地级以上的市。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08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会计师须系统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财会理论动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订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部门)或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会工作,解决财会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经历和能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业务,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财会科研能力,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培养财会专业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会计教育工作者、会计理论工作者、会计实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到单位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做假帐、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受到财政或税务部门处罚的直接责任者,延迟5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大专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资格考试条件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合格标准者。
第五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或全区(包括行业)或全市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订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四、单独或主持编著在全国、全区或本校使用的本专业教科书一部以上。
第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编写(制订)全国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1次以上;
二、参加编写(制订)全区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2次以上;
三、制订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3次以上;
四、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开拓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并得到本单位认可;
五、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认可;
六、担任本专业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得到本校奖励。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1篇以上(宣读论文需有会议有关文件证明;商业性质的获奖无效);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1篇以上(重大指导意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需有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有量化指标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和二或一和三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主持一个大、中型企业的财会工作,在搞好企业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著,任现职期间使企业盈利或促进企业扭亏,被自治区政府或地级市政府评为劳动模范、财会工作先进个人者;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获得自治区政府各主管部门、地级市政府的表彰,被评为财会工作先进个人者;
二、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累计15000字以上。论文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对实际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
第十二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效期内的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学历、学位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或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参加全国或全区外语统一考试有效期内的合格证书复印件,或符合免试条件的审批件;
(六)参加全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合格证书或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免试证明;
(七)业绩成果或获奖成果证明材料;
(八)按本资格条件规定数量标准提交的著作、论文及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逐一审核并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时间。申报材料应按规定在本单位公示,并在单位推荐意见中注明。
申报人应将提交的上述所有材料一式四份进行装订,做到整齐规范,与《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送评名册表》及磁盘一并送交本单位人事部门,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五、提供的论文应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答辩,并将答辩情况在评审表现规定的栏目中填写。“答辩情况”应分别对论文及答辩做出实事求是的、客观的评价。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申报者提出现场答辩要求。
六、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年以上”含2年。
(二)“独立完成”:是指所提交的论文、著作必须是由申报者本人单独创作的,而不是与其他人合作完成的。
(三)“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由广西会计学会、自治区行业会计学会主办的、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批准出版的财会专业内部刊物。
(四)“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是指按自治区经委分行业划分确认的大中型企业,以及处级以上事业单位。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21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统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统计师须系统地掌握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及相关领域国内外的现状及研究发展趋势;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能够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有重要价值的改革意见,工作业绩显著;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开展统计科学理论研究,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统计论文、著作或统计分析报告;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统计师工作的能力;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统计专业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统计法》,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违反《统计法》、弄虚作假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独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省级一项或市(厅、局)级两项或县级三项以上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
二、曾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省级一项以上或市级二项以上的较大规模的专项调查;或在县级机构、大中型企业中主持组织实施国家及上级下达的三项统计调查;
三、曾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编辑全区统计数据汇编等统计资料两本以上;或主持设计、编辑市级同类统计资料三本以上;或主持设计、编辑县级机构、大中型企业同类统计资料四本以上;
四、独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过国家或省下达的一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局)下达的两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县级机构、大中型企业三项以上社会、经济、统计课题研究,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五、曾担任大专院校课程的授课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培训或统计人员岗位专业知识的培训,系统地讲授一门统计专业大专以上水平课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大中型统计教材或统计干部培训讲义三万字以上并被采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专业的统计工作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统计方法,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使本单位、本专业的工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一项以上奖励或市(厅、局)级二等奖一项以上或县(处)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市(厅、局)级以上或县级机构、大中型企业的统计调查方案,其方案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或可操作性而被市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组织实施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取得较好效果,并获市(厅、局)级以上或县处级以上的奖励;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设计、编辑出版本专业、本地区或本部门大型统计资料汇编,获得较好评价,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课题研究成果或统计分析报告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一项以上奖励或市(厅、司、局)级二等奖一项以上奖励或县(处)级一等奖一项以上奖励;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得到县以上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高度评价并被采纳。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的著作一部以及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一篇;
二、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统计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两篇;
三、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一篇,以及在省(部)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一篇;
四、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一篇,以及在统计调查研究和预测中,撰写有较高水平的统计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两篇以上;
五、在省、部级内部专业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统计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四篇以上;
六、在市(厅、局)级内部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统计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六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作为主要成员主持一个地区(或部门)的统计工作或参与设计(或组织实施)大型的统计调查方案,成绩显著,获得两项以上市(厅、局)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一项以上或国家统计局三等奖一项以上的奖励;
二、撰写的统计论文、分析报告被评为市(厅、局)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统计局三等奖以上的优秀论文奖两项以上;
三、在统计业务岗位上获全区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两次,或获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一次。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评审条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统计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重大的”是指统计活动中大型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实施、组织制度方法的试点,提出具有全面指导意义或解决实际问题的建议;
(三)“有价值的”是指科研成果、统计专著、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制度方法等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或采纳;
(四)“主要参加者”是指主编或主要执笔人及数据资料收集编辑者;
(五)“主持”是指统计部门或分管统计业务的负责人(不包括党政主要领导人)和科研、调查项目设计、实施的负责人。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专业高级审计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07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审计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专业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专业高级审计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审计师须系统掌握审计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审计专业的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对审计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审计工作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现代化审计技能,有丰富的审计实务经验,能主持较高层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编制重要的审计工作方案,起草重大的审计报告,解决审计专业领域难度较大及关键性疑难问题,审计工作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能指导审计师开展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水平;依法审计,公正、廉洁、严格、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弄虚作假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论文、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资格考试条件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合格标准者。
第五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5次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
二、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三、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以上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四、主持或承担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第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在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自治区审计厅或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五、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六、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业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主持或承担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主审人),有2项以上获得省(厅)以上优秀审计项目奖,或有4项以上获市级优秀审计项目奖。
二、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2部以上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三、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报纸、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审计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二)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三)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地市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它经济单位审计。
(四)大中型企业是指: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确立的标准中地、市级以上重点企业。
(五)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民营企业高级经济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经济师须具备相应的学历,系统掌握经济专业的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经济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和政策,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经济活动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要价值的成果,或在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专业业务工作、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政治思想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宏观、微观经济活动、经济管理、人力资源及劳资管理、经济研究、经济信息等经济专业工作的民营企业人员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延迟4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民营企业,或在民营企业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计算机条件
民营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五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中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2.作为骨干参与中小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5年以上;
3.从事经济专业研究工作、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4.作为主要负责人或骨干组织或参与宏观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5.作为主要负责人或骨干从事经济信息和中介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中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保持增长;
2.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市(厅)级一等奖一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二项以上奖励;
3.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经济工作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产生显著的效益;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重大课题研究,其成果通过省(部)级组织的专家评审,确认具有应用价值项目1项,或通过市(厅)级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具有应用价值项目2项,并被实际工作采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的论文1篇;
2.写有获得两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推荐的论文或专项经济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第八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1.荣获省、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者;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成果奖、发明奖)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在经济研究、经济管理工作中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由省、部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得到推广的主要贡献者;
4.民营企业单位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应职级的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20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
①、所在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②、所在企业上年度完税在50万元以上;
③、所在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
④、近5年内本人曾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
第九条 附则
1.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2.本条件试用一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3.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2)本条件规定的课题或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或单位下达的和合同规定的两类。
(3)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技术组织工作,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报告者。
(4)本条件中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5)本条件中的“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文化、艺术及其他类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03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新闻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系列高级记者、高级编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系列主任记者、主任编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系列记者、编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系列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记者、高级编辑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系统的新闻基础理论知识和深厚的专业知识,能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掌握国内外新闻理论及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具有较高的新闻学术研究能力,是本地区、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新闻工作经验丰富,在采编业务方面有创新,能解决关键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组织指挥重大典型报道,采写编发的重点稿件和节目,策划组织的重要专栏、专版、专题节目质量高,在全区或全国产生过较大社会影响;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理论研究,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有创见性和开拓性,研究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具有培养新闻人才和指导记者、编辑以上人员进行采编和业务研究的能力;掌握一门外语并具有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从事新闻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记者、高级编辑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和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三贴近”,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密切联系群众,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或为主采写、编发过3篇以上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可起示范作用的重点稿件或节目;或策划、组织过3个以上有较高质量的版面和栏目;或直接策划、组织指挥实施3次以上重大报道活动,成绩显著,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二、具体指导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采编人员的业务工作,或参与编写过有较高水平的新闻专业教材或讲稿。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独立撰稿人、独立编辑,有1篇以上新闻作品获中国新闻奖三等奖以上或广西新闻奖一等奖或2篇以上作品获广西新闻奖二等奖以上;
二、作为主要撰稿人、主要编辑,有2篇以上新闻作品获中国新闻奖三等奖以上或广西新闻奖一等奖或3篇以上作品获广西新闻奖二等奖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公开出版新闻专业或相关专业高水平著作1部;
二、合著(主要编著者、撰写字数在50%以上)公开出版新闻专业或相关专业高水平著作1部,并且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公开发表独立撰写的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新闻专业论文1篇;
三、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公开发表独立撰写的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新闻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自治区优秀专家或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
二、获长江韬奋奖或范长江新闻奖(含提名奖)、韬奋新闻奖(含提名奖)、全国百佳新闻工作者奖其中之一项;
三、作为独立撰稿人、独立编辑,有1篇以上新闻作品获中国新闻奖二等奖以上或2篇以上获广西新闻奖一等奖;
四、作为主要撰稿人、主要编辑,有2篇以上新闻作品获中国新闻奖二等奖以上或3篇以上获广西新闻奖一等奖。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记者、高级编辑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新闻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特定词语解释。
(一)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具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和清样。
(二)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主要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华新闻报》、《中国新闻出版报》、《求是》、《中国记者》、《新闻战线》、《新闻学研究》、《新闻大学》、《中国广播电视学刊》、《传媒》、《现代传媒》,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刊物,教育部重点院校学报。
(三)文中凡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5年以上”含“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系列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主任记者、主任编辑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较系统的新闻基础理论知识和较深厚的专业知识,能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了解国内外新闻理论及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具有一定的新闻学术研究能力,是本单位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新闻工作经验较丰富,采编业务水平较高,能解决关键问题和疑难问题,组织并完成重大典型报道,采写编发的重点稿件和节目,策划组织的重要专栏、专版、专题节目质量较高,在全区产生过较大的社会影响;对本专业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发表的论文、著作有独到的见解和重要价值,研究成果达到全区先进水平;有指导培养新闻中、初级专业采编人员业务工作能力;基本掌握一门外语并具有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从事新闻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主任记者、主任编辑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和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坚持“三贴近”,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密切联系群众,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3次以上重大题材、重要典型或战役性报道任务,组织实施较好,成果显著;或独立采写、编发3篇以上,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稿件;或参与策划和组织过3个以上有较高质量的版面、栏目;或担任若干专题报道的主要编审任务,所编审的稿件、节目,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二、指导过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采编人员的业务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一、作为独立撰稿人、独立编辑,有1篇以上新闻作品获广西新闻奖二等奖以上,或2篇以上作品获广西新闻奖三等奖以上;
二、作为主要撰稿人、主要编辑,有2篇以上新闻作品获广西新闻奖二等奖以上,或3篇以上作品获广西新闻奖三等奖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一、合著(主要编著者,撰写字数在50%以上)公开出版新闻专业或相关专业有一定专业水平著作1部;
二、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公开发表独立撰写的具有一定水平的新闻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在省(部)级有一定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公开发表独立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新闻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作为独立撰稿人、独立编辑,有1篇以上新闻作品获中国新闻奖三等奖以上或广西新闻奖一等奖,或2篇以上作品获广西新闻奖二等奖以上;
二、作为主要撰稿人、主要编辑,有2篇以上新闻作品获中国新闻奖三等奖以上或广西新闻奖一等奖,或3篇以上作品获广西新闻奖二等奖以上;
三、获市(地)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荣誉称号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新闻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特定词语解释。
(一)公开发表、出版指:已经出版发行,并具有“CN”、“ISSN” 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和清样。
(二)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主要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华新闻报》、《中国新闻出版报》、《求是》、《中国记者》、《新闻战线》、《新闻学研究》、《新闻大学》、《中国广播电视学刊》、《传媒》、《现代传媒》,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刊物,教育部重点院校学报。
(三)区内省级有一定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指:《广西日报》、《新闻潮》、《学术论坛》、《广西社会科学》、《桂海论丛》以及各大学学报。
(四)文中凡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5年以上”含“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系列记者、编辑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记者、编辑须具有较好的政治理论基础,较系统的新闻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熟练掌握采编业务和本职工作的专业技能,了解国内外新闻理论及相关知识的最新发展,有一定的新闻工作经验;在采编业务方面,所采写编发的稿件和节目,策划组织的专栏、专版、专题节目质量较高;熟悉和掌握必要的本专业研究资料,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研究;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从事新闻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记者、编辑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和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坚持“三贴近”,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密切联系群众,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两次以上有一定难度的采编任务,并在其中为撰稿人(编辑)或主要撰稿人(主要编辑),完成任务较好。
二、能保质保量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目标规定的采编业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
一、撰写、采编的文章、栏目、节目或制作的标题获市(厅)级以上新闻奖三等奖以上1次;
二、拍摄的新闻图片有1幅获市(厅)级以上评奖三等奖以上1次。
第九条 论文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省(部)级有一定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公开发表新闻专业论文(理论文章)1篇以上;
二、在市(厅)级报刊公开发表新闻专业论文(理论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广西优秀新闻工作者荣誉称号;
二、有1篇以上新闻作品获广西新闻奖三等奖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记者、编辑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新闻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特定词语解释。
(一)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具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和清样。
(二)区内省级有一定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指:《广西日报》、《新闻潮》、《学术论坛》、《广西社会科学》、《桂海论丛》以及各大学学报。
(三)文中凡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3年以上”含“3年”。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版系列编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2009]1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版系列编审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编审须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的理论水平;熟悉新闻出版法律、法规、政策,有丰富的编辑出版工作经验,策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出版物选题,或担任主编的报刊,在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中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专业工作业绩显著;及时跟踪、掌握国内外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知名度;有较强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恪守出版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自治区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期刊、学报、地方志等出版单位中,从事文字编辑(含书刊宣传)、美术编辑(含美术创作、装帧设计、封面设计、版式设计、插图设计、电脑设计、绘图、美术摄影、剪辑)、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编辑、网络出版物编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恪守出版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出版社等出版单位、期刊刊物受停业整顿以上处分的,其主管、分管的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主编、副主编延迟2年申报。受其他处分的,其主管、分管的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主编、副主编延迟1年申报;
五、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从机关(含公务员七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经组织批准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依照现行政策符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资历限制直接申报编审。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从事图书、期刊、出版网站文字编辑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实际主持、组织实施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的编辑工作,并在其中担任责任编辑;或实际主持并参加期刊、出版网站的编辑工作。
(二)实际主持、组织实施国家教育部审定通过教材的编辑工作、担任责任编辑。
(三)策划过2种国家或自治区的重点选题,并经实践证明具有很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四)完成过重大的编审任务,并提出过有重要价值的书面终审意见。
(五)制订过有创新价值和市场效益的重大选题计划、组稿计划或主持制订过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中、长期选题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指导过专业进修,并能提交有较高水平的书面讲稿。
(七)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 提出过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方案。
(八)主编或任责任编辑的期刊在两个年度内列入中文(科技)核心期刊或广西“十佳期刊”或广西优秀期刊。
(九)期刊、出版网站发表的文章近两年内均有2篇以上文章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等同级别的期刊方阵期刊、全国重点出版网站转载或入选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广西科技进步一等奖。
二、任现职以来,从事美术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实际主持、组织实施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美术类)的编辑工作,并在其中担任责任编辑;或实际主持期刊、出版网站的美术编辑工作。
(二)策划过2种国家或自治区的重点选题(美术类),并经实践证明具有很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三)完成过重大的美术编审任务,并提出过有重要价值的书面终审意见。
(四)制订过重点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美术类),并具体组织实施。
(五)指导过专业进修,并能提交有较高水平的书面讲稿。
(六)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过改进美术编辑出版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方案。
三、任现职以来,从事地方志、党史编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实际主持、组织实施志书、正式出版的地情资料书、正式出版的党史资料书的编撰、评稿、审稿工作。
(二)具有很强的编撰、审稿能力,作为主要编撰人员完成过重要志书、正式出版的地情资料书、正式出版的党史资料书的编撰、审稿工作。
(三)指导过2部以上志书、正式出版的地情资料书、正式出版的党史资料书的编撰工作,并提出过有重要价值的书面指导意见。
(四)指导过专业进修,并能提交有较高水平的书面讲稿。
(五)搜集和研究修志、修史的学术动态和信息, 提出过改进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方案。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编辑的出版物质量符合要求,其中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抽检合格率达2/3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担任组稿和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或担任主编(或执行主编)的期刊,或负责的出版网站,获得国际性奖(如莫必斯多媒体光盘国际大奖赛奖,下同)、国家级奖(如中国出版政府奖、国家图书奖〈含提名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图书奖、国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下同)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一等奖1个;或独立担任封面装帧设计、插图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获得国家级奖1个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一等奖2个。
二、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出版后有1种被2家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出版报》、《中华读书报》、《中国图书商报》、《文摘报》、《新华文摘》、《中国出版》、《出版发行研究》、《出版广角》、《编辑之友》、《美术》、《美术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等,下同)或全国重点出版网站(如新华网、人民网、中国新闻出版网、中国出版网、新浪网读书频道等)选载或评论,并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教材被国家教育部审定通过。
四、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被评为全国优秀畅销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1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畅销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2种。
五、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选题被列入国家重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出版规划,并在任期内出版1种(套);
六、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向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转让版权2种(套),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策划、组稿、责编的出版物发行量大,最近5年有4种列入本社年度最畅销前10种一般图书(出版物)或有2种列入本社年度最有经济效益前3种教辅图书(出版物)。
八、期刊、出版网站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如入选国家期刊方阵、中文〈科技〉核心期刊或评为全国、广西“十佳期刊”和优秀期刊);或期刊、出版网站在全区有较大影响,并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在期刊、出版网站中起主要作用,所编辑的文章在其间任一年中有6篇以上且每年都有2篇以上被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或全国重点出版网站转载或评介;或近两年内所编辑的文章有2篇以上入选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广西科技进步一等奖。
九、担任志书、正式出版的地情资料书、正式出版的党史资料书的主编、副主编、特邀编辑、主要编撰审稿人员,出版后有1部以上获自治区优秀成果奖。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有重要价值的著作或译著1部(含第二、第三作者,本人著译字数在3万字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不含本人在其中工作的报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有较大影响的出版专业论文1篇或相近专业论文(与编辑出版有关的专业论文、与所编辑图书刊物的专业方向相同的论文)2篇或2000字以上的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评论文章2篇。
2、本人撰写的出版专业论文获新闻出版总署、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评定的中华优秀出版物〈论文〉奖、全国出版科研优秀论文奖1篇,或入选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篇。
3、在获得国家期刊奖、全国百种重点期刊奖的期刊或在核心期刊(不含本人在其中工作的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出版专业论文2篇或相近专业论文4篇(含第二作者)。
4、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出版专业论文2篇或相近专业论文4篇(独著或第一作者,如在本人工作的报刊发表加1篇)。
二、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业务资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解决稿件的重大问题撰写的审稿(审读)意见1篇。
(二)起草指导本专业工作的文件或专项技术报告2份。
(三)指导专业进修的讲稿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图书出版社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中国出版政府奖(国家图书奖〈含提名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中国图书奖)的主要策划、组稿、撰写者。
(二)国家教育部审定通过教材的主要策划、组织者。
(三)策划、组稿、责编了一批好书,有5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获奖,其中2种以上(含2种)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最高奖(桂版优秀图书一等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广西文艺创作“铜鼓奖”等,下同)。
(四)本人有1篇以上出版专业论文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或有3篇以上(含3篇)出版专业论文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上发表,或有3篇以上出版专业论文获新闻出版总署、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评定的中华优秀出版物〈论文〉奖、全国出版科研优秀论文奖,或有3篇以上出版专业论文入选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五)本人直接指导(含选拔和培养)的出版专业人员在策划、组稿和责编中,获中国出版政府奖(国家图书奖〈含提名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中国图书奖)。
(六)本人以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出版1部以上在本学科(指本人所学的专业、从事的专业或出版类专业,下同)被认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著或译著。
(七)获得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被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或被评为中国出版政府奖优秀出版人物奖或韬奋出版新人奖、自治区优秀专家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或入选国家十百千人才人选、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人选、广西十百千人才第一层次人选。
(八)策划、组稿、责编的出版物发行量大,最近5年有6种列入本社年度最畅销前10种一般图书(出版物)或有3种列入本社年度最有经济效益前3种教辅图书(出版物),贡献比较突出。
二、任现职以来,地方志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担任志书和各种正式出版的地情资料书的主编、副主编,有1部以上获自治区优秀成果一等奖并且有1部以上获国家优秀成果一等奖;或担任志书特邀编辑,有2部以上(含2部)获自治区优秀成果一等奖并且有1部以上获国家优秀成果一等奖。
(二)有2篇以上(含2篇)专业论文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中国地方志》上发表,其中有1篇以上获国家优秀成果奖;或有2篇以上专业论文获新闻出版总署、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评定的中华优秀出版物〈论文〉奖、全国出版科研优秀论文奖,或有2篇以上专业论文入选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有5篇以上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其中有1篇以上获自治区优秀成果奖。
(三)直接参与指导各级修志,参加评稿10次以上、审稿8部以上,其中有2部以上(含2部)获自治区优秀成果一等奖并且有1部以上获全国优秀成果一等奖。
(四)本人以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出版1部以上被认为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具有较高研究价值、参考价值的理论专著或译著。
(五)获得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被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或被评为中国出版政府奖优秀出版人物奖或韬奋出版新人奖、自治区优秀专家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或入选国家十百千人才人选、广西十百千人才第一层次人选。
三、任现职以来,期刊、杂志社、出版网站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优秀编辑奖、广西“十佳期刊”、广西优秀期刊一等奖的主编、副主编。
(二)编发了一批好作品,有5种以上(含5种)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奖,其中有2种以上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最高奖、有1种获国家级优秀作品奖。
(三)本人有1篇以上出版专业论文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或有3篇以上(含3篇)出版专业论文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上发表,或有3篇以上出版专业论文获新闻出版总署、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评定的中华优秀出版物〈论文〉奖、全国出版科研优秀论文奖,或有3篇以上出版专业论文入选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四)本人直接指导(含选拔和培养)的期刊、出版网站专业人员在编发中获国家级优秀作品奖。
(五)本人以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出版1部以上在本学科被认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著或译著。
(六)获得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被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或被评为中国出版政府奖优秀出版人物奖或韬奋出版新人奖、自治区优秀专家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或入选国家十百千人才人选、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人选、广西十百千人才第一层次人选。
四、任现职以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社或网络出版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国际或国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奖最高奖的主要策划、组稿、责编、监制者。
(二)策划、组稿、责编、监制、制作、设计了一批好作品,有5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获奖,其中有2种以上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最高奖。
(三)本人有1篇以上出版专业论文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或有3篇以上(含3篇)出版专业论文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上发表,或有3篇以上出版专业论文获新闻出版总署、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评定的中华优秀出版物〈论文〉奖、全国出版科研优秀论文奖,或有3篇以上出版专业论文入选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四)本人直接指导(含选拔和培养)的出版专业人员在策划、组稿和责编中,获国家级优秀图书、作品奖者。
(五)本人以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出版1部以上在本学科被认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著或译著。
(六)获得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被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或被评为中国出版政府奖优秀出版人物奖或韬奋出版新人奖、自治区优秀专家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或入选国家十百千人才人选、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人选、广西十百千人才第一层次人选。
(七)策划、组稿、责编的出版物发行量大,最近5年有6种列入本社年度最畅销前10种一般出版物或有3种列入本社年度最有经济效益前3种教辅出版物,贡献比较突出。
第十一条 附则
一、符合上述条件,提交规定的材料(其中破格推荐需说明符合破格条件第几条),可申报编审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出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版系列副编审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副编审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较系统的研究,有较高的理论水平;熟悉新闻出版法律、法规、政策,有较丰富的编辑出版工作经验,策划并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出版物选题,或独立负责的报刊版面(栏目),在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中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跟踪、掌握国内外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恪守出版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自治区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期刊、学报、地方志等出版单位中,从事文字编辑(含书刊宣传)、美术编辑(含美术创作、装帧设计、封面设计、版式设计、插图设计、电脑设计、绘图、美术摄影、剪辑)、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编辑、网络出版物编辑、技术编辑(含印制、编务、剪辑)和校对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出版专业人员,适用于报纸单位中从事校对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恪守出版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出版社等出版单位、期刊刊物受停业整顿以上处分的,其主管、分管的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主编、副主编延迟2年申报。受其他处分的,其主管、分管的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主编、副主编延迟1年申报;
五、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已经具备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从事图书、期刊、出版网站文字编辑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实际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的编辑工作;或实际负责期刊、出版网站重要版面(栏目)的编辑工作。
(二)实际主持、组织实施国家教育部审定通过教材的编辑工作、担任责任编辑。
(三)策划过自治区级以上的重点选题,在其中担任主要策划者,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四)完成过重要的编审任务,复审过重要稿件,并提出过有重要价值的书面复审意见。
(五)制订过有创新价值和市场效益的重要选题计划、组稿计划,或参与制订过一个单位、部门的中、长期选题规划,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起主要骨干作用。
(六)指导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七)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 提出过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八)主编或任责任编辑的期刊在两个年度内列入中文(科技)核心期刊或广西“十佳期刊”或广西优秀期刊。
(九)期刊、出版网站发表的文章最近两年内有1篇以上文章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等同级别的期刊方阵期刊、全国重点出版网站转载或入选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广西科技进步二等奖。
二、任现职以来,从事美术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实际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图书(美术类)的编辑工作,并在其中担任责任编辑;或实际负责期刊、出版网站的美术编辑的主要工作。
(二)策划过自治区级以上的重点选题(美术类),在其中担任主要策划者,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三)实际主持、组织实施国家教育部审定通过的美术教材的编辑工作,担任责任编辑。
(四)完成过较重要的美术编审任务,复审过重要稿件,并提出过有重要价值的书面复审意见。
(五)制订过重要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美术类),并具体组织实施。
(六)指导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七)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过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三、任现职以来,从事技术编辑、校对(不含报纸单位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独立承担过古籍、工具书、辞书等各种不同书稿的技术设计、印制工作;或终校过上述各类不同书稿;或独立承担过技术难度较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的剪辑、制作、校对工作。
(二)独立承担过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的责任技编或责任校对。
(三)根据各种特殊的、重要的或复杂的稿件的要求,提出过技术设计、印制或校对方案。
(四)指导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五)搜集和研究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技术设计、印制或校对的信息,提出过改进技术设计、印制或校对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四、任现职以来,从事地方志、党史编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具有较强的编撰、审稿能力,参加志书、正式出版的地情资料书、正式出版的党史资料书的编撰、评稿、审稿工作,已有1部以上正式出版。
(二)指导过1部以上志书、正式出版的地情资料书、正式出版的党史资料书的编撰工作,并提出过有较高价值的书面指导意见。
(三)指导其他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经指导水平有所提高。
(四)搜集和研究修志、修史的学术动态和信息, 提出过对改进工作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五、任现职以来,从事报纸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终校过报纸3个以上的版面。
(二)根据各种特殊的、重要的或复杂的稿件的要求,提出过校对方案。
(三)指导过其他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四)搜集和研究报纸校对的信息,提出过改进报纸校对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编辑、校对、制作的出版物质量符合要求,其中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抽检合格率达2/3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策划选题、担任组稿和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或担任主编(或执行主编)的期刊,或负责的出版网站,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三等奖一项以上;或独立担任封面装帧设计、插图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一等奖以上奖1个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二等奖2个。
二、担任责任编辑的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出版后有2种各被2家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上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或重点出版网站选载或评论,并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含教材、教辅读物)的重印、重版率达到2/5以上,取得良好的效益。
四、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教材被国家教育部审定通过。
五、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被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优秀畅销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1种。
六、独立策划并担任责任编辑,列入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出版规划,并在任期内出版1种(套)。
七、独立策划并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转让版权1种(套),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八、独立担任责任技术编辑、责任校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1个,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二等奖2个;或独立担任责任校对的图书获得国家级校对质量优秀奖1个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校对质量优秀奖2个。
九、发现并解决技术设计或校对工作中1个重大疑难问题,其书稿设计有较高水平,得到国内2位同行专家撰文发表好评或被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上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评介,或担任终校的图书有3种为优秀品。
十、提出改进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技术设计或校对工作的建议和方案,并被本系统或本行业采纳、推广。
十一、策划、组稿、责编的出版物发行量大,最近5年有2种列入本社年度最畅销前10种一般图书(出版物)或有1种列入本社年度最有经济效益前3种教辅图书(出版物)。或者,独立担任美术编辑策划、组织、编辑的出版物每年都有1种以上列入本社年度最畅销前10种出版物。
十二、期刊、出版网站在全国或在全区有一定影响,并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担任责任编辑在期刊、出版网站中起重要作用,所编辑的文章在其间任一年中有5篇以上且每年都有1篇以上被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上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或重点出版网站转载或评介;或近两年内所编辑的文章有1篇以上入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广西科技进步二等奖。
十三、担任志书、正式出版的地情资料书、正式出版的党史资料书的特邀编辑或重要编撰审稿人员,出版后有1部以上获得好评。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或译著1部(含第二、第三、第四作者,本人著译字数在1万字以上)。
(二)本人撰写的出版专业论文入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篇,或获省部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出版工作者协会举办的出版学术论文评奖优秀奖以上1篇。
(三)在省部级以上机构主办的报纸,或在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或在获得国家期刊奖、全国百种重点期刊奖的期刊或核心期刊(不含本人在其中工作的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出版专业论文1篇或相近专业论文(与编辑出版有关的专业论文、与所编辑图书刊物的专业方向相同的论文)2篇(含第二作者)。
(四)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出版专业论文1篇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或1500字以上的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评论文章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业务资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解决稿件问题撰写的审稿(审读)意见1篇。
(二)起草指导本专业工作的文件或专项技术报告1份。
(三)为书报刊撰写的前言、后记、序、跋、发刊词等1篇。
(四)指导专业进修的讲稿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图书出版社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中国出版政府奖(国家图书奖〈含提名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中国图书奖)的主要策划、组稿、撰写者,或起主要作用的责任编辑。
(二)国家教育部审定通过教材的主要策划、组织者,或起主要作用的责任编辑。
(三)策划、组稿、责编了一批好书,有5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获奖,其中2种以上(含2种)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次高奖(如桂版优秀图书二等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等,下同)。
(四)本人有2篇以上(含2篇)出版专业论文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闻出版报》、《中华读书报》、《中国图书商报》、《文摘报》、《新华文摘》、《中国出版》、《出版发行研究》、《出版广角》、《编辑之友》、《美术》、《美术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等,下同)上发表,或有2篇以上出版专业论文获新闻出版总署、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评定的中华优秀出版物〈论文〉奖、全国出版科研优秀论文奖,或有2篇以上出版专业论文入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五)本人直接指导(含选拔和培养)的出版专业人员在策划、组稿和责编中,获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优秀图书、作品奖。
(六)本人正式出版1部以上(含第二、第三作者,下同)在本学科(指本人所学的专业、从事的专业或出版类专业,下同)被认为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著或译著。
(七)获得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被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或被评为中国出版政府奖优秀出版人物奖或韬奋出版新人奖、自治区优秀专家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或入选国家、广西十百千人才人选或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人选。
(八)策划、组稿、责编的出版物发行量大,最近5年有4种列入本社年度最畅销前10种一般图书(出版物)或有2种列入本社年度最有经济效益前3种教辅图书(出版物),贡献比较突出。
二、任现职以来,地方志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担任志书、地情资料书的主编、副主编或特邀编辑,有2部以上(含2部)获自治区优秀成果奖(其中有1部获自治区优秀成果一等奖)并且有1部以上获全国优秀成果二等奖。
(二)有2篇(含2篇)以上专业论文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中国地方志》上发表,或有2篇以上专业论文获新闻出版总署、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评定的中华优秀出版物〈论文〉奖、全国出版科研优秀论文奖,或有2篇以上专业论文入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有4篇以上专业论文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上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中文新闻出版类核心期刊上发表,其中有1篇以上获自治区优秀成果奖。
(三)直接参与8部以上志书评稿和6部以上志书审稿工作,其中1部以上获自治区优秀成果一等奖并且1部以上获国家优秀成果一等奖。
(四)本人正式出版1部以上被认为有一定学术水平或有一定价值的个人专著或译著。
(五)获得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被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或被评为中国出版政府奖优秀出版人物奖或韬奋出版新人奖、自治区优秀专家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或入选国家、广西十百千人才人选。
三、任现职以来,期刊、杂志社、出版网站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优秀编辑奖或优秀期刊奖的主要策划者。
(二)编发了一批好作品,有5种以上(含5种)获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以上奖,其中有2种获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次高奖。
(三)本人有2篇以上(含2篇)出版专业论文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上发表,或有2篇以上出版专业论文获新闻出版总署、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评定的中华优秀出版物〈论文〉奖、全国出版科研优秀论文奖,或有2篇以上出版专业论文入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四)本人直接指导(含选拔和培养)的期刊、出版网站专业人员在编发中获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优秀作品奖。
(五)本人正式出版1部以上在本学科被认为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著或译著。
(六)获得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被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或被评为中国出版政府奖优秀出版人物奖或韬奋出版新人奖、自治区优秀专家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或入选国家、广西十百千人才人选或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人选。
四、任现职以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社或网络出版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国际或国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奖的主要策划、组稿、责编、监制、制作、设计者。
(二)策划、组稿、责编、监制、制作、设计了一批好作品,有5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获奖,其中有2种以上(含2种)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次高奖。
(三)本人有2篇以上(含2篇)出版专业论文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上发表,或有2篇以上出版专业论文获新闻出版总署、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评定的中华优秀出版物〈论文〉奖、全国出版科研优秀论文奖,或有2篇以上出版专业论文入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四)本人直接指导(含选拔和培养)的出版专业人员在策划、组稿和责编中,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图书、作品奖。
(五)本人正式出版1部以上在本学科被认为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著或译著。
(六)获得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被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或被评为中国出版政府奖优秀出版人物奖或韬奋出版新人奖、自治区优秀专家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或入选国家、广西十百千人才人选或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人选。
(七)策划、组稿、责编的出版物发行量大,最近5年有4种列入本社年度最畅销前10种一般出版物或有2种列入本社年度最有经济效益前3种教辅出版物,贡献比较突出。
第十一条 附则
一、符合上述条件,提交规定的材料(其中破格推荐需说明符合破格条件第几条),可申报副编审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出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91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文化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必须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具备文献信息管理专业和相关专业理论修养,精通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熟悉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和发展趋势;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对本专业某一学科及其分支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能力,是图书馆学及图书馆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图书馆和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钻研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事业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研究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出有影响力的专题文献信息;
(二)能够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的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和研究;
(三)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例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自治区级以上的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全国或地区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三)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担任总审校。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主持或指导读者服务工作;
(二)熟练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三)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自治区或本地区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独立或主持完成较高专业水平的大、中型工作项目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参与名次规定为:国家级项目的前5名,子项目的前3名;自治区(部)级项目的前3名,子项目为主持人;市(厅)级项目的主持人。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以上:
(一)主持完成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3项,取得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5项付诸实施,效果显著;
(三)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图书馆界取得领先水平,经专家鉴定认可和自治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四)参加过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和成果的评审,或应邀出席过自治区级以上本专业学术讲学工作,对培养本专业研究人才起到重要作用。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出版或合作(排名第一位,下同)撰写学术著作或专著1部;
二、独立发表或合作撰写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学术论文4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并有1篇以上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二、获国家或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为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和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评委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和说明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副研究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必须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具备文献信息管理专业和相关专业理论修养,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悉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了解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主持完成有一定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对本专业某一学科及其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是图书馆学及图书馆工作某一领域学术和技术骨干;能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图书馆和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钻研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事业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研究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关专题文献信息;
(二)较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的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和研究;
(三)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较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例或规章,在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二)较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方法,参与市(厅)级以上的专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三)熟悉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协助总审校。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主持或指导某项读者服务工作;
(二)熟练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三)主持1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1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较大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二)参与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主持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技术人员进行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五、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二、获自治区级以上本专业学会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
三、主要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研究3项,并经验收合格;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以上:
(一)主持完成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2项,取得明显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
(三)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同类图书馆中处于先进水平,经专家鉴定认可和自治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合著(排名前二位)撰写学术著作或专著1部;
二、发表独立或合作(第一作者)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学术论文2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一项以上;
二、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3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为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和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评委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和说明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图书资料专业馆员须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了解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和发展趋势;具备承担有一定难度科研或业务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大的业务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能对自己的业务成果进行系统的总结,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图书馆和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钻研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事业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研究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文献信息开发选题、内容分析及实际开发,在一些重要专题开发中发挥骨干作用;
(二)参与文献信息编辑、研究工作,撰写提要、文摘、题录和一般性文献信息专题综述;
(三)熟悉信息产品营销,积极推广传播文献信息。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藏书和出版发行情况,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规章;
(二)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方法,熟悉分编工作全过程,在文献形态描述和内容标引方面起骨干作用;
(三)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文献整理工作。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借阅服务工作,胜任一般性参考咨询;
(二)承担读者调研任务,分析阅读倾向,提供优质服务;
(三)熟练运用主要中外文工具书及文献书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读者服务工作。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制定或实施本部门技术工作总体方案;
(二)了解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并能熟练运用其中一种技能;
(三)解决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承担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五、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二、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三、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2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
四、独立撰写本单位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发展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发表论文和调查报告1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独立完成和发表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论文3篇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二、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为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申报馆员资格和图书资料系列中级评委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和说明见附录。
附录:
图书资料系列专业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和说明
一、凡注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大专以上”含大专,“5年以上”含5年。
二、相关学科:指信息学、文献学、目录学、版本学、档案学、出版发行学、大众传播学、计算机及图书馆现代科学技术等。
三、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
四、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如一等奖的前三位,二等奖的前二位,三等奖的第一位。
五、课题、项目:指国家、自治区(部、委)、市(厅)、县(处)级及本单位下达的,或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协作合同规定的。
六、学术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术内容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解、学术性著作编译、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七、学术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工具书、普通教材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八、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九、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刊号、“ISSN”或“ISBN” 编号的出版物发表或出版发行。
十、市级:指地级以上市。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92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文化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研究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必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阐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著,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能力;对本专业某一分支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见解,是文物博物专业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鉴定、科研、保护技术、陈列展览与宣传教育、藏品与资料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钻研业务,治学严谨,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社会主义文博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考古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完成3个以上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并经鉴定验收合格;
(二)解决过多项考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或相关学术问题。
二、从事科研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专著。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本地区社会、自然、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5个以上本地区社会、自然、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布展和建档。
四、从事宣传教育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
(二)运用外语对外国观众进行介绍和讲解;
(三)举办过2次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或科普活动。
五、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能力;
(二)具有2项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三)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重要作用。
六、从事文物保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重大突破;
(三)直接管理藏品3000件以上,或规范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3000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600份以上。
七、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2处以上大型,或4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规,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八、从事文物修复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修复规划,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并指导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
(二)主持完成二级以上重点文物修复工作3项以上,或修复馆藏一级文物5件以上,并经鉴定验收合格;
(三)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重大突破,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大型考古发掘的绘图摄制方案,并指导自治区级以上重点考古项目的绘图摄制工作;
(二)独立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重点考古项目的绘图摄影工作,并被采用。
十、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九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取得2项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自然、历史、考古、文物、博物馆学重大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陈列展览中,创造性运用新的科研成果和重要文物资料,或在陈列形式上利用现代科技艺术手段,表现展览的内容及意图,推陈出新,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的提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四、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重大改进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效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五、研究解决2项以上对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文物或自然类标本的保护、鉴定、保管、修复和文物维修等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六、鉴定各类文物或自然类标本5000件以上,能确切地判明其名称、类别、功用、真伪、时代、级别以及评价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权威的研究和鉴定水平;
七、主持过大型专业技术项目3个以上,或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1个以上,并经鉴定验收合格;
八、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3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
九、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八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独立或合著(排名前二位,下同)完成专著1部;
二、合著发表大型考古发掘报告3篇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发表独立或合作(第一作者,下同)撰写学术论文5篇以上;
四、发表合作撰写重要考古发掘报告5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二、获国家或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为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和文物博物系列高级级评委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和说明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副研究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了解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总结,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著,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对本专业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是文物博物专业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能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鉴定、科研、保护技术、陈列展览与宣传教育、藏品与资料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钻研业务,治学严谨,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社会主义文博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考古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完成2个以上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并经鉴定验收合格;
(二)解决过多项考古发掘中出现的重要疑难问题或相关学术问题。
二、从事科研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专著。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完成1个以上本地区社会、自然、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3个以上本地区社会、自然、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布展和建档。
四、从事宣传教育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
(二)运用外语对外国观众进行介绍和讲解;
(三)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材料3万字以上。
五、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具有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三)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较重要作用。
六、从事文物保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有较大突破;
(三)直接管理藏品1500件以上,或规范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1500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300份以上。
七、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大型,或2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自治区级或市级重点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八、从事文物修复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制定修复规划和审定修复技术方案;
(二)参与完成二级以上重点文物修复工作2件以上,或独立承担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3件以上,在技术上有所改进,解决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较大突破,经鉴定验收合格。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制定和实施大中型考古发掘的绘图摄制方案;
(二)独立完成3个以上大中型重点考古项目的绘图摄影工作,并被采用。
十、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九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取得2项经区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自然、历史、考古、文物、博物馆学较重要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陈列展览中,运用新的科研成果、重要文物资料或艺术手法和声光电设备等,较好表现展览的内容及意图,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的提高,得到观众好评,并经区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四、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较大改进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贡献,取得显著的效益,经区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五、研究解决2项以上对专业工作的进展起推动作用的文物或自然类标本保护、鉴定、保管、修复和文物维修等方面的疑难问题,经区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六、鉴定各类文物或自然类标本3000件以上,能确切地判明其名称、类别、功用、真伪、时代、级别以及评价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权威的研究和鉴定水平;
七、主持过大中型专业技术项目3个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个以上,并经鉴定验收合格;
八、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
九、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八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合著(排名前二位,下同)完成专著1部;
二、出版合著撰写学术著作1部和独立撰写论文1篇以上;
三、发表独立或合作(第一作者,下同)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
四、发表独立或合作撰写重要考古发掘报告3篇以上;
五、发表独立或合作撰写学术论文和调查报告各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独立完成和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专著1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二、取得1项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考古、文博专业重要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为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和文物博物系列高级级评委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和说明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文物博物专业馆员必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了解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的发展动态;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能严格按照科学操作规程,参与科研活动和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能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鉴定、科研、保护技术、陈列展览与宣传教育、藏品与资料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钻研业务,治学严谨,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社会主义文博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考古专业技术的人员, 参与2个以上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
二、从事科研专业技术的人员,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本单位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的人员,完成2个以上陈列展览的设计、布展和建档工作。
四、从事宣传教育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博物馆的讲解工作有一定的研究;
(二)独立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
(三)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
五、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技术的人员,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的鉴定水平,独立鉴定、征集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300件以上。
六、从事文物或自然类标本保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或标本保管技术;
(二)直接管理藏品500件以上,或规范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500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100份以上。
七、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制定并实施1处以上中型,或2处以上小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二)参与制定1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八、从事文物修复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文物修复技术;
(二)独立承担30件一般文物的修复工作,并经验收合格。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技术的人员,独立完成1个中型和2个小型考古项目的绘图摄影工作,并被采用。
十、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九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或县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提出2项以上考古、陈列展览、宣传讲解或其他有关业务建设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实施并取得较好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的。
第九条 论文条件
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和调查报告1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独立完成和正式发表本专业有较重大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论文3篇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二、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
三、取得1项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考古、文博专业重要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为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申报馆员资格和文物博物系列中级评委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和说明见附录。
附录:
文物博物专业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和说明
一、凡注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大专以上”含大专,“5年以上”含5年。
二、国家重点项目:指经国家部、委、局审批立项下达及备案的项目。
三、自治区重点项目:指经自治区部、委、厅(局)审批立项下达及备案的项目。
四、科研成果奖:指政府颁发的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
五、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如一等奖的前三位,二等奖的前二位,三等奖的第一位。
六、主持:指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和专业技术负责人,科研项目的课题组长,陈列展览的总体设计、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陈列展览讲解词与推广计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文物维修项目设计或制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为准)。
七、大型专业活动:指大型考古发掘、大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大型文物维修工程、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等。
大型考古发掘——指重要大墓或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墓群或3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
大型陈列展览——指200件以上展品并达200米以上展线的陈列展览。
大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5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八、中型专业活动:指中型考古发掘、中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中型文物维修工程、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等。
中型考古发掘——指11~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150平方米~30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中型陈列展览——指100~200件展品并达100米~200米展线的阵列展览。
中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200平方米~3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九、小型专业活动:指小型考古发掘、小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小型文物维修工程等。
小型考古发掘——指10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50平方米~15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小型陈列展览——指100件以下一步展品及100米以内展线的阵列展览。
小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100平方米~2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可参照上述三类条件指标执行。
十、文物鉴定的确认:
一级文物鉴定——指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
二、三级文物鉴定——指经自治区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
十一、文物鉴定员资格:在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前,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暂不作为必要条件。
十二、陈列展览词编写(宣讲):指独立编写陈列展览讲解词,分别对大、中、小学文化程度的观众宣讲,效果良好,并能独立进行有关宣传和组织观众工作。
十三、学术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解、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十四、学术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工具书、普通教材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十五、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十六、市级:指地级以上市。
十七、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刊号、“ISSN”或“ISBN” 编号的出版物发表或出版发行。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94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文化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系列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系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系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系列研究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必须精通群众文化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群众文化的发展动态和发展趋势;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对本专业某一学科及其分支领域有深入的研究或独特技能,能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部分辅导、指导、创作或学术研究成果在国家级或自治区级评奖中获较高奖项,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辅导、创作经验和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阐述,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著,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能力,是群众文化专业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类群众文化单位(包括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文化宫、俱乐部、展览馆、青年宫、少年宫、活动中心等)和在其它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群众文化专业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民族民间艺术、学术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执行党的文艺方针,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钻研业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事业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每年必须完成本单位和本岗位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
一、主要参与制定并实施的自治区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2项(或市级4项)以上,或撰写的专业报告(含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群众文化状况调查报告等),或大型活动的设计、策划方案等文案被上级政府采纳或实施3篇以上。
二、独立承担或作为专业带头人参与组织、策划、实施自治区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文化活动3次以上,或中型群众文化活动5次以上,或市级政府举办的重点大型群众文化活动5次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主持或参与自治区级以上的专业比赛活动评委工作3次以上,并写出具有较高价值的指导和点评文章。
四、独立承担培训重点辅导对象30人次以上,或完成重点培训教学工作3次以上,并有2人次以上获自治区级以上奖项。
五、完成辅导业余创作作品10件以上,其中5件以上获自治区级以上奖项。
六、完成独立创作的新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型剧(节)目2部以上,或中型4部以上,或中型1部和小型12部以上,并参加自治区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展演;
(二)美术、书法、摄影作品30件以上,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展览;
(三)大型剧本、长篇小说2部,或中型剧本、中篇小说4部以上,或诗歌集、散文集3部以上,并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出版或发表。
七、主持完成重点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3项以上,并经上级文化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八、承担自治区级以上群众文化重点研究项目1项以上,并按期完成阶段性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独立创作或辅导的新作品获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国家文化部专业比赛奖2次以上;
三、独立创作或辅导的新作品获自治区级文化部门专业比赛奖项3次;
四、主要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有重大影响和特色的大型群众文化活动,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3项以上,经专家鉴定认可,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广;
五、独立编写并被国内同行推广采用的专业培训教材15万字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独立或合著(排名前二位,下同)撰写专(译)著1部;
二、出版独立或合著撰写文艺作品集1部;
三、发表独立或合作(第一作者,下同)撰写论文5篇;
四、发表独立或合作撰写论文3篇和专题调查报告2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二、获全国性文艺评奖个人一等奖1项以上;
三、获国家文化部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1项以上;
四、获自治区“铜鼓奖”或“五个一工程奖”1项以上;
五、获自治区文化部门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2项以上;
六、获国家或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为群众文化专业人员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和群众文化系列高级评委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和说明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系列副研究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须系统掌握群众文化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群众文化的发展动态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对本专业某一学科及其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或特长,能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部分辅导、指导、创作或学术研究成果在自治区级以上评奖中获奖,产生较广泛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辅导、创作经验和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总结,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著,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是群众文化专业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能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类群众文化单位(包括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文化宫、俱乐部、展览馆、青年宫、少年宫、活动中心等)和在其它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群众文化专业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民族民间艺术、学术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执行党的文艺方针,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钻研业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事业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每年必须完成本单位和本岗位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
一、主要参与制定并实施的自治区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1项(或市级2项)以上,或撰写的专业报告(含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群众文化状况调查报告等),或大型活动的设计、策划方案等文案被上级政府采纳或实施2篇以上。
二、独立承担或作为主要参与组织、策划、实施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文化活动3次以上,或中型群众文化活动5次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专业比赛活动评委工作2次以上,并写出具有较高价值的指导和点评文章。
四、独立承担培训重点辅导对象20人次以上,或完成较重点培训教学工作6次以上,有2人次以上获市级以上奖项,效果明显且得到同行的认可。
五、完成辅导业余创作作品8件以上,其中4件以上获市级以上奖项。
六、独立或合作创作的新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中型剧(节)目各1部以上,或中型3部,或小型10部以上,并参加市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展演;
(二)美术、书法、摄影作品25件以上,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展览;
(三)大型剧本、长篇小说1部以上,或中型剧本、中篇小说2部以上,或诗歌集、散文集2部以上,在市级以上刊物出版或发表。
七、参与完成重点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2项以上,经上级文化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八、承担或主要参与自治区级以上群众文化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按期完成阶段性工作,或对群众文化艺术某些学科有较系统研究,并撰写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独立创作或辅导的新作品获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奖项2次;
三、独立创作或辅导的新作品获市级以上专业比赛奖项3次;
四、主要参与完成市级以上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大型群众文化活动,解决本专业较大疑难问题2项以上,经专家鉴定认可,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广;
五、独立编写并被国内同行推广采用的专业培训教材10万字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独立或合著(排名前二位)撰写著作或作品集1部;
二、发表独立或合作(第一作者,下同)撰写论文3篇;
三、发表独立或合作撰写论文2篇和专题调查报告1篇;
四、在自治区级以上本专业学术研讨会上宣读独立撰写的高水平论文3篇以上,并获会议评比奖项。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二、获全国性文艺评奖个人二等以上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三、获文化部专业比赛个人二等以上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四、获自治区“铜鼓奖”或“五个一工程奖”1项以上;
五、获自治区文化部门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2项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为群众文化专业人员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和群众文化系列高级评委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和说明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系列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群众文化专业馆员须掌握群众文化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本地区群众文化活动的基本规律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群众文化活动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对本专业某一学科领域或专门技艺方面有一定特长,取得较好的辅导、创作和研究业绩;能对自己的业务成果进行总结,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类群众文化单位(包括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文化宫、俱乐部、展览馆、青年宫、少年宫、活动中心等)和在其它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群众文化专业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民族民间艺术、学术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执行党的文艺方针,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钻研业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事业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双学士学位,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每年必须完成本单位和本岗位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
一、主要参与制定并实施的本地区(或县级)群众文化发展规划1项以上;或撰写的专业报告(含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群众文化状况调查报告等),或中小型活动的设计、策划方案等文案被同级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1篇以上。
二、参与完成本地区群众文化活动4次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完成定期辅导业余文艺骨干20人次以上,或完成培训教学工作8次以上,培训人数达100人次以上。
四、组织和辅导业余艺术团队1个,每年的演出在30场以上。
五、参与群众文化刊物、资料的编辑和出版发行工作。
六、独立或合作创作的新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型剧(节)目2部以上,或小型8部以上,并参加县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展演;
(二)美术、书法、摄影作品20件以上,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展览;
(三)中型剧本、中短篇小说2部以上,或诗歌、散文12首(篇),并发表或出版。
七、参与完成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工作1项以上,并经上级文化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八、主要承担市(厅)级学术(艺术)研究项目1个,撰写有一定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独立创作和辅导的新作品获下列奖项之一:
(一)自治区文化部门以上专业比赛奖1次;
(二)市级专业比赛奖2次;
(三)县级专业比赛一等奖2次(此条款仅适用于县级以下文化馆、站人员)。
四、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2项以上,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五、独立编写并被县级以上同行推广采用的专业培训教材5万字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和调查报告1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二、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
三、获全国性文艺评奖个人三等以上奖1项以上;
四、获文化部专业比赛个人三等以上奖1项以上;
五、获自治区文化部门专业比赛个人二等以上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
六、获市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2项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为群众文化专业人员申报馆员资格和群众文化系列中级评委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和说明见附录。
附录:
群众文化系列专业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和说明
一、凡注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大专以上”含大专,“5年以上”含5年或“县级以下”含县级。
二、国家级重点项目:指经国家部、委、办审批立项下达及备案的项目。
三、自治区级重点项目:指经自治区部、委、厅(局)审批立项下达及备案的项目。
四、市级重点项目:指经市委、政府审批立项下达及备案的项目。
五、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如一等奖的前三位,二等奖的前二位,三等奖的第一位。
六、全国性文艺评奖奖项:指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或国家级人民团体等颁发的全国性文艺评奖奖项。
七、文化部专业比赛奖项:指国家文化部举办的各类专业比赛活动颁发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八、自治区文化部门专业比赛奖项:指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或文联等主办的专业比赛活动颁发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九、市级专业比赛奖项:指市级党委或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专业比赛活动颁发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十、县级专业比赛奖项:指县级党委或政府主办的专业比赛活动颁发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十一、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申报者须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十二、大型群众文化活动:指参加活动人数在万人以上,规模较大,有组织实施的总体设计方案和具体计划安排,有丰富的活动项目和阵容可观的高水平的参演(展示)队伍,在全区有较大影响的群众文化活动。
十三、中型群众文化活动:指参加活动人数在万人以下、千人以上,有一定规模和较多的活动项目,有组织实施的总体设计方案和具体计划安排,有阵容较强的参演(展示)队伍,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群众文化活动。
十四、小型群众文化活动:指参加活动人数在千人以下,有计划安排和一定的活动项目及参演(展)队伍,受到当地群众欢迎,但规模较小的群众文化活动。
十五、大型作品:指演出时间在90分钟左右的剧(节)目,或10万字左右的长篇文学作品等。
十六、中型作品:指演出时间在40分钟左右的剧(节)目,或3万—7万字的中篇文学作品等。
十七、小型作品:指演出时间在15分钟左右的剧(节)目,或2万字以下的短篇文学作品等。
十八、学术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术内容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解、学术性著作编译、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十九、学术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于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工具书、普通教材、作品集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二十、作品集:指以文字、符号、线条、色彩、影像等形式为艺术创作载体,具有特定艺术风格和思想内容,表现作者艺术创作水平,体现作者创造性思维的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摄影等平面艺术作品专集。
二十一、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二十二、宣读的论文,须获学术会议评定的奖项。
二十三、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刊号、“ISSN”或“ISBN” 编号的出版物发表或出版发行。
二十四、市级:指地级以上市。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93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文化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正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艺术系列正高级专业须具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和广博的专业知识,文艺创作实践经验很丰富,掌握国内外艺术发展动态;有很高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专业技巧,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独立创作高质量的新作品在国家级或自治区级评奖中获较高奖项,并产生广泛深入的社会影响,德艺双馨,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撰写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代表性作品在国内及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对培养本专业人才和指导相关专业人员的艺术创作起到重要作用,能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艺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遵纪守法,出色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艺事业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舞美设计、美术专业,具备下列条件:
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演员、演奏员专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获中专毕业,取得副高级专业资格7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美术专业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3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级编剧(含作词)
(一)有很高的艺术造诣和创作水平,娴熟掌握创作技巧,作品贴近生活,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位,下同)完成编剧任务,在联合编剧中发挥主导作用,其作品在全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独立或联合创作新作品大型2部,或大型1部和中型2部,或1部大型、1部中型和3部小型以上,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其余创作的作品均由艺术表演团体排演,或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
(四)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有1部大型,或2部中型,或1部中型和2部小型作品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
二、一级导演
(一)有很高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导演水平,娴熟掌握戏剧导演技巧,作品贴近生活,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导演任务,在联合导演中发挥主导作用,其作品在全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独立或联合导演新作品大型2部,或大型1部和中型2部,或1部大型、1部中型和3部小型以上,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其余导演的作品均由艺术表演团体排演。
(四)独立或联合导演的新作品,有1部大型,或2部中型,或1部中型和2部小型作品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
三、一级编导
(一)有很高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编导水平,娴熟掌握舞蹈编导技巧,作品贴近生活,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编导任务,在联合编导中发挥主导作用,其作品在全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独立或联合编导新作品大型2部,或大型1部和中型2部,或1部大型、1部中型和3部小型以上,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其余编导的作品均由艺术表演团体排演。
(四)独立或联合编导的新作品,有1部大型,或2部中型,或1部中型和2部小型作品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
四、一级演员
(一)有很高的艺术造诣和精湛、娴熟的表演技巧,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
(二)表演创作和演出中发挥主导作用,是本专业或本剧种著名演员,在全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在新作品中出演主要或重要角色,出色完成2部大型,或1部大型和中型2部,或1部大型、1部中型和3部小型以上代表性新剧(节)目的表演任务;大型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25场以上。
(四)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的新剧(节)目,有1部大型,或2部中型,或1部中型和2部小型作品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
五、一级演奏员
(一)有很高的艺术造诣和精湛、娴熟的演奏技巧,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
(二)能准确领会作品的内涵和风格以及指挥的意图并付诸实践,长期担任乐团(队)首席、独(领)奏、声部长,或戏曲的司鼓、头弦等演奏岗位,在排练和演出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参加演奏的新剧(节、曲)目大型2部,或大型1部和中型2部,或1部大型、1部中型和3部小型以上,大型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25场以上。
(四)参加演奏的新剧(节、曲)目有1部大型,或2部中型,或1部中型和2部小型作品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
六、一级作曲(含音乐设计)
(一)有很高的艺术造诣和创作水平,娴熟掌握作曲技巧,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作曲任务,在联合作曲中发挥主导作用,其作品在全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独立或联合创作新作品大型2部,或大型1部和中型2部,或1部大型、1部中型和3部小型以上,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其余创作的作品均由艺术表演团体排演,或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
(四)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有1部大型,或2部中型,或1部中型和2部小型作品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
七、一级指挥
(一)有很高的艺术造诣和指挥水平,娴熟掌握指挥技巧,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
(二)具有很强的指挥、训练乐队的能力,担任各种大型专场音乐会、交响乐、歌剧、舞剧、戏剧(曲)乐队指挥,出色完成本单位分配的指挥任务,在全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指挥首演的大型新作品2部,或大型1部和2部中型,或1部大型、1部中型和3部小型以上,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大型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25场以上;其余指挥的作品均由艺术表演团体排演。
(四)指挥的新作品,有1部大型,或2部中型,或1部中型和2部小型作品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
八、一级美术师(含绘画、雕塑、书法、篆刻)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很深的艺术造诣和精湛、高超的美术创作技巧,在继承、发展、创新传统流派和艺术技巧方面业绩显著。
(二)独立创作具有鲜明个人艺术风格的美术作品,其作品在全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在自治区首府以上城市成功地举办过个人美术作品展览,有3件以上的代表性作品在自治区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并获奖,有4件以上的作品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完成3件以上较高水平的雕塑、壁画作品,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九、一级舞美设计师(含舞台灯光、服装、化妆设计)
(一)有很高的艺术造诣和创作水平,娴熟掌握舞美创作和设计技巧,作品贴近生活,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舞美设计任务,在联合舞美设计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全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独立或联合完成5台以上大型新剧目,或10台以上大型文艺晚会,或3台大型新剧目和6台以上大型文艺晚会的舞美设计,有5台独立绘制的舞美设计图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大型新剧目各演出10场以上。
(四)独立或联合完成舞美设计的剧(节)目,有2台大型,或1台大型和2台中型,或1台大型、1台中型和2台小型作品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级编剧
(一)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国家文化部专业艺术比赛编剧奖1部;
(二)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专业艺术比赛编剧奖2部。
二、一级导演
(一)独立或联合导演的新作品,获国家文化部专业艺术比赛导演奖1部;
(二)独立或联合导演的新作品,获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专业艺术比赛导演奖2部。
三、一级编导
(一)独立或联合编导的新作品,获国家文化部专业艺术比赛编导奖1部;
(二)独立或联合编导的新作品,获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专业艺术比赛编导奖2部。
四、一级演员
(一)在新创作的剧(节)目中担任的角色,获国家文化部专业艺术比赛表演奖1次;
(二)在新创作的剧(节)目中担任的角色,获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专业艺术比赛表演奖2次;
(三)在已公演过(含移植、复排)的3部大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角色,或在6部中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角色,每部演出各超过30场,且每年参加本单位演出的数量占单位演出场次70%以上,产生广泛深入的社会影响,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受到观众和专家的好评,或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或被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出版部门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和发行。
五、一级演奏员
(一)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新剧(节、曲)目,获国家文化部专业艺术比赛奖1次;
(二)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新剧(节、曲)目,获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专业艺术比赛奖2次;
(三)连续5年在专业乐团(队)担任独奏或首席演奏员,或成功在自治区首府以上城市举办过高水平的个人独奏或重奏音乐会,或以本人演奏的作品为主,由自治区级以上广播电视、出版部门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和发行,或在继承、发展、创新传统民族乐器和演奏技巧上业绩显著,得到同行和专家认可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六、一级作曲
(一)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国家文化部专业艺术比赛作曲奖1部;
(二)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专业艺术比赛作曲奖2部。
七、一级指挥
(一)指挥的新作品,获国家文化部专业艺术比赛奖1部;
(二)指挥的新作品,获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专业艺术比赛奖2部;
(三)指挥国内外专业乐团演出的中外经典名曲累计50套,或指挥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的戏曲、歌舞音乐伴奏累计50部,其中大型作品30部(套)以上,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好评,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八、一级美术师
(一)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国家文化部或中国文联主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奖2次;
(二)独立创作的作品,获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或文联举办的“全区美术作品展览”金奖1次。
九、一级舞美设计师
(一)独立或联合完成新剧(节)目的舞美设计,获国家文化部专业艺术比赛舞美设计奖1台;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新剧(节)目的舞美设计,获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专业艺术比赛舞美设计奖2台。
第九条 论文、著作(作品)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独立或合著(排名前二位)撰写的著作或作品集1部;
二、发表独立或合作(第一作者)撰写的学术论文2篇;
三、在自治区级以上本专业学术研讨会议上宣读独立撰写的高水平论文2篇以上,并获会议评比奖项。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二、获全国性文艺评奖个人一等奖1项以上;
三、获国家文化部专业艺术比赛个人一等奖1项以上;
四、获自治区“铜鼓奖”或“五个一工程奖”1项以上;
五、获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专业艺术比赛个人一等奖2项以上;
六、获国家或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专家、优秀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资格条件为艺术专业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艺术系列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和说明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副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艺术系列副高级专业须具有较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和较广博的专业知识,文艺创作实践经验较丰富,掌握国内外艺术发展动态;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娴熟的专业技巧,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独立创作较高质量的新作品在自治区级以上评奖中获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德艺双馨,业绩较显著;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进行系统的总结,撰写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合著著作;代表性作品在自治区内有一定的影响,对培养本专业下一级人才和指导相关专业人员的艺术创作起到较为重要作用,能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艺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遵纪守法,出色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艺事业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舞美设计、美术专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二、演员、演奏员、舞台技术专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获研究生班毕业、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三)获中专毕业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6年以上;
(四)获中专毕业学历的杂技、舞蹈、戏曲武功演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美术专业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3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一、二级编剧(含作词)
(一)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创作能力,熟练掌握创作技巧,作品贴近生活,在创作上有所建树。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位,下同)完成编剧任务,在联合编剧中发挥主要作用,其作品在全区有一定的影响。
(三)独立或联合创作新作品大型1部,或中型2部,或1部中型和3部小型以上,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大型作品各演出5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其余创作的作品均由艺术表演团体排演。
(四)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有1部中型,或2部小型作品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或1部大型作品参加市级专业艺术比赛。
二、二级导演
(一)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导演水平,熟练掌握戏剧导演技巧,作品贴近生活,在创作上有所建树。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导演任务,在联合导演中发挥主要作用,其作品在全区有一定的影响。
(三)独立或联合导演新作品大型1部,或中型2部,或1部中型和3部小型以上,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大型作品各演出5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其余导演的作品均由艺术表演团体排演。
(四)独立或联合导演的新作品,有1部中型,或2部小型作品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或1部大型作品参加市级专业艺术比赛。
三、二级编导
(一)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编导水平,熟练掌握舞蹈编导技巧,作品贴近生活,在创作上有所建树。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编导任务,在联合编导中发挥主要作用,其作品在全区有一定的影响。
(三)独立或联合编导新作品大型1部,或中型2部,或1部中型和3部小型以上,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大型作品各演出5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其余编导的作品均由艺术表演团体排演。
(四)独立或联合编导的新作品,有1部中型,或2部小型作品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或1部大型作品参加市级专业艺术比赛。
四、二级演员
(一)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表演水平,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在表演艺术上有所建树。
(二)在表演创作和演出中发挥主要作用,是本专业或本剧种的知名演员,在全区有一定的影响。
(三)在新作品的演出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出色完成大型1部,或中型2部,或1部中型和3部小型以上代表性新剧(节)目的表演任务;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
(四)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的新剧(节)目,有1部中型,或2部小型作品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或1部大型作品参加市级专业艺术比赛。
五、二级演奏员
(一)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演奏水平,形成个人艺术风格,在演奏专业上有所建树。
(二)能比较准确领会作品的内涵和风格以及指挥的意图并付诸实践,长期担任乐团(队)首席、副首席、独(领)奏、声部长,或戏曲的司鼓、头弦、主要伴奏等岗位,在演出中发挥主要作用。
(三)参加演奏的新剧(节、曲)目大型1部,或中型2部,或1部中型和3部小型以上,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
(四)参加演奏新作品或新剧(节)目有1部中型,或2部小型作品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或1部大型作品参加市级专业比赛。
六、二级作曲(含音乐设计)
(一)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创作能力,熟练掌握作曲技巧,在创作上有所建树。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作曲任务,在联合作曲中发挥主要作用,其作品在全区有一定的影响。
(三)独立或联合创作新作品大型1部,或中型2部,或1部中型和3部小型以上,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大型作品各演出5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其余创作的作品均由艺术表演团体排演。
(四)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有1部中型,或2部小型作品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或1部大型作品参加市级专业艺术比赛。
七、二级指挥
(一)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指挥水平,熟练掌握指挥技巧,在指挥专业上有所建树。
(二)有较强的指挥、训练乐队的能力,乐队整体演奏水平明显提高,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指挥任务,在全区有一定的影响。
(三)指挥首演的新作品大型1部,或中型2部,或1部中型和3部小型以上,由专业乐团(队)排演,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
(四)指挥的新作品中,有1部中型,或2部小型作品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或1部大型作品参加市级专业艺术比赛。
八、二级美术师(含绘画、雕塑、书法、篆刻)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娴熟的美术创作技巧,在继承、发展、创新传统流派和艺术技巧方面有所建树。
(二)独立创作具有个人艺术风格的美术作品,其作品在全区有一定的影响。
(三)在自治区首府以上城市成功地举办过个人美术作品展览,有2件以上的代表性作品在自治区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并获奖,有3件以上的作品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完成2件以上较高水平的雕塑、壁画作品,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九、二级舞美设计师(含舞台灯光、服装、化妆设计)
(一)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创作水平,熟练掌握舞美设计技巧,作品贴近生活,在舞美设计专业上有所建树。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舞美设计任务,在联合舞美设计中发挥主要作用,在全区有一定的影响。
(三)独立或联合创作大中型新剧(节)目4台以上,或8台以上大中型文艺晚会,或2台大中型新剧(节)目和4台大中型文艺晚会的舞美设计,并有4台独立绘制的舞美设计图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大型新剧目各演出5场以上,中型新剧目各演出10场以上。
(四)独立或联合完成舞美设计的剧目,有1台大型,或2台中型作品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或2台大型作品参加市级专业艺术比赛。
十、主任舞台技师
(一)有较高的艺术造诣,熟练掌握舞台技术的制作和操作技巧,在舞台技术专业上有所建树。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本专业舞台技术任务,在舞台技术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全区有一定的影响。
(三)配合演出出色完成10台以上大中型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大型剧(节)目各演出10场以上,中型剧(节)目各演出15场以上。
(四)以本人为主要舞台技术骨干的新剧(节)目,有1台大型,或2台中型作品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或2台大型作品参加市级专业艺术比赛。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二级编剧
(一)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以上专业艺术比赛编剧奖1部;
(二)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市级专业艺术比赛编剧一等奖2部。
二、二级导演
(一)独立或联合导演的新作品,获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以上专业艺术比赛导演奖1部;
(二)独立或联合导演的新作品,获市级专业艺术比赛导演一等奖2部。
三、二级编导
(一)独立或联合编导的新作品,获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以上专业艺术比赛编导奖1部;
(二)独立或联合编导的新作品,获市级专业艺术比赛编导一等奖2部。
四、二级演员
(一)在新创作的剧(节)目中担任的角色,获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以上专业艺术比赛表演奖1次;
(二)在新创作的剧(节)目中担任的角色,获市级专业艺术比赛表演一等奖2次;
(三)在已公演过(含移植、复排)的2部大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或在4部中小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每部演出各超过30场,且每年参加本单位演出的数量占单位演出场次80%以上,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受到观众和专家的好评,或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或被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出版部门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和发行。
五、二级演奏员
(一)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新剧(节、曲)目,获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以上专业艺术比赛奖1部;
(二)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新剧(节、曲)目,获市级专业艺术比赛奖2部;
(三)在已公演的3部大型,或6部中小型剧(节、曲)目中担任独奏、首席或重要伴奏任务,每年参加本单位的演出,不少于有乐队伴奏或音乐会专场演出场次的80%,或以本人为主要伴奏参与演奏的作品,由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出版部门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和发行。
六、二级作曲
(一)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以上专业艺术比赛作曲奖1部;
(二)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市级专业艺术比赛作曲一等奖2部。
七、二级指挥
(一)指挥的新作品,获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以上专业艺术比赛奖1部;
(二)指挥的新作品,获市级专业艺术比赛奖2部;
(三)指挥国内专业乐团演出的中外经典名曲累计40套,或指挥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的戏曲、歌舞节目音乐伴奏累计40部,其中大中型作品20部(套)以上,产生了较广泛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的好评,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八、二级美术师
(一)以个人作品为主,独立或联合出版发行美术作品集;
(二)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国家文化部或中国文联主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铜奖1次;
(三)独立创作的作品,获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或文联举办的“全区美术作品展览”银奖1次,或铜奖2次。
九、二级舞美设计师
(一)独立或联合完成新剧(节)目的舞美设计,获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以上专业艺术比赛舞美设计奖1台;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新剧(节)目的舞美设计,获市级专业艺术比赛舞美设计一等奖2台。
十、主任舞台技师
(一)舞台技术的某项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成果,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1次;
(二)担任新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以上专业艺术比赛奖1台;
(三)担任新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市级专业艺术比赛奖2台;
(四)出色完成8台以上,已公演并具有较高技术难度的大中型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的制作和操作任务,每台演出超过30场以上,且每年参加本单位演出的数量占单位演出场次80%以上,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经济效益,受到同行和专家的好评。
第九条 论文、著作(作品)条件
任现职以来(演员、演奏员、舞台技术专业除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独著或合著(排名前二位)撰写著作或作品集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在自治区级以上本专业学术研讨会议上宣读独立撰写的高水平论文1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二、获全国性文艺评奖个人二等以上奖1项以上;
三、获国家文化部专业艺术比赛个人二等以上奖1项以上;
四、获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专业艺术比赛个人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资格条件为艺术专业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艺术系列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和说明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艺术系列中级专业须具有较好的文化艺术修养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艺术发展动态;有独立创作的能力,积累了一定的文艺创作实践经验,作品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在市级以上评奖中获奖;能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并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艺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遵纪守法,出色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艺事业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舞美设计、美术专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6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二、演员、演奏员、舞台技术专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取得初级专业资格3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初级专业资格4年以上;
(三)获中专毕业学历,取得初级专业资格5年以上;
(四)高中以下学历,取得初级专业资格6年以上;
(五)获中专毕业学历的杂技、舞蹈、戏曲武功演员,取得初级专业资格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美术专业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2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三级编剧(含作词)
(一)有独立创作的能力,掌握创作技巧,圆满完成编剧任务;
(二)独立或联合创作新作品中型2部,或1部中型和2部小型,或4部小型以上,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中小型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
(三)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有2部小型作品参加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
二、三级导演
(一)有独立导演的能力,掌握戏剧导演技巧,圆满完成导演任务;
(二)独立或联合导演新作品中型2部,或1部中型和2部小型,或4部小型以上,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中小型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
(三)独立或联合导演的新作品,有2部小型作品参加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
三、三级编导
(一)有独立编导的能力,掌握舞蹈编导技巧,圆满完成编导任务;
(二)独立或联合编导新作品中型2部,或1部中型和2部小型,或4部小型以上,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中小型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
(三)独立或联合编导的新作品,有2部小型作品参加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
四、三级演员
(一)有扎实的基本功,掌握本专业表演技巧,能准确领会和表现作品内容,圆满完成表演任务;
(二)在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中担任重要角色,较好地完成4部以上中小型新剧(节)目的表演任务,中小型作品各演出20场以上;
(三)担任重要角色的新剧(节)目,有1部中型,或2部小型作品参加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
五、三级演奏员
(一)有扎实的基本功,掌握本专业演奏技巧,能准确领会和表现作品的内容,圆满完成演奏任务;
(二)参加4部中小型剧(节、曲)目演奏,且各演出20场以上;
(三)参加演奏的新剧(节、曲)目,有1部中型,或2部小型作品参加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
六、三级作曲(含音乐设计)
(一)有独立创作的能力,掌握作曲技巧,圆满完成作曲任务;
(二)独立或联合创作新作品中型2部,或1部中型和2部小型,或4部小型以上,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中小型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
(三)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有1部中型,或2部小型,作品参加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
七、三级指挥
(一)掌握一定的指挥技巧,能准确地表达作品的艺术风格,圆满完成指挥任务;
(二)指挥专业乐团(队)排演新作品中型2部,或1部中型和2部小型,或4部小型以上,且各演出20场以上;
(三)指挥的新作品,有1部中型,或2部小型作品参加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
八、三级美术师(含绘画、雕塑、书法、篆刻)
(一)努力深入生活,掌握美术创作技巧,有较强的美术创作能力和较高的艺术表现力;
(二)独立创作一定数量和质量,初具个人艺术风格的美术作品,有1件以上的代表性作品参加自治区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或2件以上的代表性作品参加市级美术作品展览并获奖,有2件以上的作品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合作或参与完成1件以上较高水平的雕塑、壁画作品。
九、三级舞美设计师(含舞台灯光、服装、化妆设计)
(一)有独立设计的能力,掌握舞美创作和设计技巧, 圆满完成舞美设计任务;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大中型新剧(节)目各1台,或4台以上文艺晚会,或1台中型新剧(节)目和2台以上文艺晚会的舞美设计,并各演出15场以上,有2台独立绘制的舞美设计图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
(三)独立或联合完成舞美设计的剧(节)目,有1台中型,或2台小型作品参加市级专业艺术比赛。
十、舞台技师(含舞台灯光、音响、化妆、服装、道具、装置、绘景美工,电影放映技师可参照执行)
(一)具有一定的舞台技术知识和工作能力,掌握本专业舞台技术的制作和操作技巧,圆满完成舞台技术任务;
(二)配合演出,出色完成6台以上中小型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中小型剧(节)目各演出20场以上;
(三)以本人为舞台技术骨干的新剧(节)目,有2台中型,或3台小型作品参加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三级编剧、导演、编导、作曲、舞美设计师专业,任现职期间,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获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单项奖1部。
二、三级演员
(一)在新剧(节)目中担任的角色,获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表演奖1次;
(二)在已公演过(含移植、复排)的1部大型剧(节)目中担任重要角色;或在3部中小型剧(节)目中担任重要角色,每部演出各超过40场,且每年参加本单位演出的数量占单位演出场次90%以上,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观众和专家好评,或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或被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出版部门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和发行。
三、三级演奏员
(一)演奏的新剧(节、曲)目,获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奖1部;
(二)在已公演的5部中小型剧(节、曲)目中担任伴奏,每年参加本单位的演出,不少于有乐队伴奏或音乐会专场演出场次的90%,或本人参与演奏的作品,由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出版部门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和发行。
四、三级指挥
(一)指挥新作品,获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奖1部;
(二)指挥专业乐团(队)演出的音乐、歌舞、戏曲(剧、曲)目累计40部(套),其中中小型作品20部(套)以上,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好评,或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或被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出版部门录制成音像节目播放和发行。
五、三级美术师
(一)独立创作的作品,获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或文联主办的“全区美术作品展览”铜奖1次;
(二)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美术家协助会主办的美术作品展览金奖1次,或银奖2次,或铜奖3次。
六、舞台技师
(一)舞台技术的某项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成果,获市(厅)级文化科技成果奖1次;
(二)担任新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奖1台;
(三)出色完成6台以上,已公演并具有一定技术难度的中小型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的制作和操作任务,每台演出超过40场以上,且每年参加本单位演出的数量占单位演出场次90%以上,获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同行和专家的好评。
第九条 论文、作品条件
任现职以来(演员、演奏员、舞台技术专业除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创作的作品1部;
二、独立撰写的论文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二、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三、获全国性文艺评奖个人三等以上奖1次以上;
四、获国家文化部专业艺术比赛个人三等以上奖1项以上;
五、获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专业艺术比赛个人二等以上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六、获市级专业艺术比赛个人一等奖2项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资格条件为艺术专业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艺术系列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和说明见附录。
附录:
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和说明
一、根据艺术系列不同的专业,将专业技术职务定为四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正高级职务,二级为副高级职务,三级为中级职务,四级为初级职务;主任舞台技师为副高级职务,舞台技师为中级职务,舞台技术员为初级职务。
二、凡注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大专以上”含大专,“5年以上”含5年。
三、科研成果奖及主要完成人: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著作奖、国家艺术学科重点研究项目奖及自治区政府设立的其他科研奖项。主要完成人为获奖项目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如一等奖的前三位,二等奖的前二位,三等奖的第一位。
四、全国性文艺评奖奖项:指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或国家级人民团体等颁发的奖项。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员不能用“群星奖”的表演奖项作为破格条件(下同)。
五、国家文化部专业艺术比赛奖项:指国家文化部举办的各类专业艺术比赛颁发的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六、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专业艺术比赛奖项:指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铜鼓奖”、“桂花奖”、“全区戏剧展演比赛奖”、“全区音乐舞蹈比赛奖”、“全区美术展览比赛”等专业艺术比赛活动的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七、市级奖项:指市党委或政府的宣传、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全市性艺术专业比赛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八、不设单项奖励和不设奖励等级的奖项,其主创人员比照同类奖项的单项一等奖申报。如“五个一工程奖”、“铜鼓奖”。设单项奖,不设奖励等级的奖项,其单项奖比照同类一等奖申报,其综合奖中的主创人员比照同类二等奖申报。如“文华新剧、节目奖”等。
九、联合创作的排名:指在联合署名创作的现行作品中担任主要执笔、导演、作曲工作的人员。如若排名顺序上有其它特殊原因,必须由市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十、积累、累计:指担任指挥工作以来保留演出曲(剧)目之总和。
十一、演出场次百分比的计算,以文化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演出指标为基数。
十二、大型剧、节目(作品):指演出时间在90分钟以上的戏剧和舞剧作品,或20分钟以上的多乐章音乐作品,以及90分钟以上的专题文艺演出作品。
十三、中型剧、节目(作品):指演出时间在60分钟左右的剧(节)目,或20分钟左右的小品、舞蹈,或12分钟以上的音乐作品。
十四、小型作品剧、节目(作品):指演出时间在20分钟左右的舞台剧(节)目,或5分钟以上的独、双、三人舞蹈作品,或3分钟以上的音乐作品。
十五、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申报一级演员、演奏员专业职称的论文条件,可以相应减少一篇。
申报二、三级演员、演奏员和舞台技术专业职称的不需要提交论文。
十六、课题、项目:指国家、自治区(部、委)、市(厅)、县(处)级及本单位下达的,或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协作合同规定的。
十七、市级:指地级以上市。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影视艺术、技术专业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01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影视艺术、技术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影视艺术、技术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影视艺术、技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影视艺术、技术专业
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影视艺术、技术专业正高级资格须具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掌握国内外广播、影视剧创作的发展动态;有很深的艺术造诣和很高的创作水平。独立创作高质量的广播影视作品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高奖项,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区乃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区广播影视行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影视艺术、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遵守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延迟二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专业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著作、论文,剽窃他人成果、颠倒作品署名顺序)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美术专业需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
一、一级编剧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拍摄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作品3部,或大、中型作品各2部,或大型1部、中型2部和小型3部。
(二)已拍摄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型作品4部。
(三)已拍摄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小型作品10部。
二、一级文学编辑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扶植广播、影视剧本或文学节目的创作任务,编辑并完成拍摄或录制大型作品3部,或大、中型作品各2部;或大型作品1部,中型作品2部和小型作品3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扶植广播、影视剧本或文学节目的创作任务,编辑并完成拍摄或录制中型作品4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扶植广播影视剧本或文学节目的创作任务,编辑并完成拍摄或录制的小型作品10部。
三、一级导演(编导)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大型作品3部,或大、中型作品各2部,或大型1部、中型2部和小型3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中型作品4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小型作品10部。
四、一级美术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大型作品3部,或大、中型作品各2部,或大型1部、中型2部和小型3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中型作品4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小型作品10部。
五、一级录音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录制大型作品3部,或大、中型作品各2部,或大型1部、中型2部和小型3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录制中型作品4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录制小型作品10部。
六、一级摄影(像)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拍摄大型作品3部,或大、中型作品各2部,或大型1部、中型2部和小型3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拍摄中型作品4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拍摄小型作品10部。
七、一级剪辑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剪辑大型作品3部,或大、中型作品各2部,或大型1部、中型2部和小型3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剪辑中型作品4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剪辑小型作品10部。
八、一级舞台美术设计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作品3部,或大、中型作品各2部,或大型1部、中型2部和小型3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型作品4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小型作品10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一级编剧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编剧的大型作品,获国家级编剧奖1部;或获国家级奖二等奖以上3部;或获省级奖一等奖以上4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编剧的中型作品,获国家级编剧奖2部;或获国家级编剧二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编剧奖一等奖以上4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编剧的小型作品,获国家级编剧奖4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4部;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5部。
二、一级文学编辑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编辑的大型作品,获国家级编辑奖1部;或获国家级奖二等奖以上3部;或获省级奖一等奖以上4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编辑的中型作品,获国家级编辑奖2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4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编辑的小型作品,获国家级编辑奖4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4部;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5部。
三、一级导演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导演(编导)的大型作品,获国家级导演奖1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3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导演(编导)的中型作品,获国家级导演奖1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4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导演(编导)的小型作品,获国家级导演奖4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4部;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5部。
四、一级美术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作品,获国家级美术设计奖1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3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型作品,获国家级美术设计奖2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4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小型作品,获国家级美术设计奖4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4部;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5部。
五、一级录音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录制的大作品,获国家级录音奖1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三等奖以上3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录制的中型作品,获国家级录音奖2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4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录制的小型作品,获国家级录音奖4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4部;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5部。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造本专业技术新工艺,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2次;或获省级技术创新奖4次。
六、一级摄影(像)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拍摄的大型作品,获国家级摄影(像)奖1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3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拍摄的中型作品,获国家级摄影(像)提名奖2部;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4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拍摄的小型作品,获国家级摄影(像)奖4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4部;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5部。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造本专业技术新工艺,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2次;或获省级技术创新奖4次。
七、一级剪辑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剪辑的大型作品,获国家级剪辑奖1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3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剪辑的中型作品,获国家级剪辑奖2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4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剪辑的小型作品,获国家级剪辑奖4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4部;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5部。
八、一级舞台美术设计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创作的大型作品,获国家级舞美设计奖1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3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创作的大型作品,获国家级舞美设计奖2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4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创作的小型作品,获国家级舞美设计奖4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4部;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5部。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水平著作1部。
二、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
三、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4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有广播剧、影视大型作品获得本专业国家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2部;或中型作品获得本专业国家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3部;或小型作品获得本专业国家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5部。
二、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正高级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的说明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影视艺术、技术专业
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影视艺术、技术专业副高级资格须具有比较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专业知识和生活积累,了解国内外广播、影视剧创作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创作水平。独立创作较高质量的广播影视作品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业绩突出;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区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区广播影视行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影视艺术、技术的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遵守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延迟二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专业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著作、论文,剽窃他人成果、颠倒作品署名顺序)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美术专业需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
一、二级编剧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拍摄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作品2部。
(二)已拍摄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型作品3部。
(三)已拍摄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小型作品8部。
二、二级文学编辑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扶植广播影视剧本或文学节目的创作任务,编辑并完成拍摄或录制大型作品2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扶植广播影视剧本或文学节目的创作任务,编辑并完成拍摄或录制中型作品3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扶植广播影视剧本或文学节目的创作任务,编辑并完成拍摄或录制小型作品8部。
三、二级导演(编导)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大型作品2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中型作品3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小型作品8部。
四、二级美术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完成大型作品2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完成中型作品3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完成小型作品8部。
五、二级录音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录制大型作品2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录制中型作品3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录制小型作品8部。
六、二级摄影(像)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拍摄大型作品2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拍摄中型作品3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拍摄小型作品8部。
七、二级剪辑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剪辑大型作品2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剪辑中型作品3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剪辑小型作品8部。
八、二级舞台美术设计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完成大型作品2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完成中型作品3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完成小型作品8部。
九、主任舞台技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大型作品2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中型作品3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小型作品8部。
十、二级音乐编辑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扶植广播影视音乐节目的任务,编辑并完成拍摄或录制大型作品2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扶植广播影视音乐节目的任务,编辑并完成拍摄或录制中型作品3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扶植广播影视音乐节目的任务,编辑并完成拍摄或录制小型作品8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二级编剧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编剧的大作品,获国家级编剧奖以上1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部或三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2部或三等奖3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编剧的中型作品,获国家级编剧提名奖以上2部;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3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编剧的小型作品,获国家级编剧奖3部;或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4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6部。
二、二级文学编辑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编辑的大型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部或三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2部或三等奖以上3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编辑的中型作品,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3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编辑的小型作品,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4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6部。
三、二级导演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导演(编导)的大型作品,获国家级导演奖二等奖以上1部或三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导演奖二等奖以上2部或三等奖3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导演(编导)的中型作品,获国家级导演奖三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导演二等奖以上3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导演(编导)的小型作品,获国家级导演奖三等奖以上4部;或获省级导演奖二等奖以上6部。
四、二级美术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大型作品,获国家级美术设计提名奖以上1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2部或三等奖3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中型作品,获国家级美术设计三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3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小型作品,获国家级美术设计奖三等奖以上4部;或获省级美术设计奖二等奖以上6部。
五、二级录音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录制的大型作品,获国家级影视录音提名奖以上1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部或三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2部或三等奖以上3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录制的中型作品,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3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录制的小型作品,获国家级录音奖3次;或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4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6部。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造本专业技术新工艺,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省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省级技术创新奖3次。
六、二级摄影(像)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拍摄的大型作品,获国家级摄影提名奖1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部或三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2部或三等奖以上3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拍摄的中型作品,获国家级摄影提名奖2部;或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3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拍摄的小型作品,获国家级奖2部或影提名奖3次;或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4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6部。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造本专业技术新工艺,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省级三等奖以上2次;获省级技术创新奖3次。
七、二级剪辑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剪辑的大型作品,获国家级剪辑提名奖1部;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部或三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2部或三等奖以上3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剪辑的中型作品,获国家级剪辑奖提名奖2部;或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3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剪辑的小型作品,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4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6部。
八、二级舞台美术设计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完成的大型作品,获国家级舞美设计奖1部或三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舞美设计奖2部或三等奖3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完成的中型作品,获国家级舞美设计奖2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3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完成的小型作品,获国家级舞美设计奖4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6部。
九、主任舞台技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完成的大型作品,获国家级单项提名奖(须与申报的专业相同)以上1次;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部或三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2部或三等奖以上3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中型作品,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3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小型作品,获国家级单项奖(须与申报的专业相同)2次或提名奖3次;或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4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6部。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造本专业技术工艺,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1部;或获省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获省级技术创新奖3次。
十、二级音乐编辑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大型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部或三等奖以上2部;获省级二等奖以上2部或三等奖以上3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型作品,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2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3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小型作品,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4部;或获省级二等奖以上6部。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
二、在国家级相关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有广播剧、影视大型作品获得本专业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的奖励2部;或中型作品获得本专业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奖励3部;或小型作品获得本专业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奖励5部。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二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的说明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影视艺术、技术专业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影视艺术、技术专业中级资格须有较好的文化艺术修养、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生活积累;较熟练的掌握一定创作技巧,有独立创作的能力,创作的部分作品在市级以上评奖中获奖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区广播影视行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影视艺术、技术专业的专业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遵守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延迟二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专业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著作、论文,剽窃他人成果、颠倒作品署名顺序)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美术专业需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
一、三级编剧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广播影视编剧创作任务2次(一部大、中型影视作品为1次)并获得好评。
(二)联合(排名第三以上) 完成广播影视编剧创作任务3次(一部大、中型影视作品为1次)并获得好评。
二、三级文学编辑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编辑完成广播、影视剧本或文学节目的任务2次(一部大、中型影视作品为1次)并获得好评。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三) 编辑完成广播、影视剧本或文学节目的任务3次(一部大、中型影视作品为1次)并获得好评。
三、三级导演(编导)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广播影视剧作品2次(一部大、中型影视作品为1次)并获得好评。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三以上)导演(编导)广播影视剧作品3次一部大、中型影视作品为1次)并获得好评。
四、三级美术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影视美术设计创作任务2次(一部大、中型影视作品为1次)并获得好评。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三以上) 完成影视美术设计创作任务3次(一部大、中型影视作品为1次)并获得好评。
五、三级录音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广播影视录音创作任务2次(一部大、中型影视作品为1次)并获得好评。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三以上)完成广播影视录音创作任务3次(一部大、中型影视作品为1次)并获得好评。
六、三级摄影(像)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影视摄影(像)创作任务2次(一部大、中型影视作品为1次)并获得好评。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三以上)完成影视摄影(像)创作任务3次(一部大、中型影视作品为1次),并获得好评。
七、三级剪辑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 剪辑完成中型作品2部(一部大、中型影视作品为1次)并获得好评。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三以上) 剪辑完成小型作品3部(一部大、中型影视作品为1次)并获得好评。
八、三级舞台美术设计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影视舞美作品2部(一部大、中型影视作品为1次)并获得好评。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三以上) 完成影视剧舞美作品3部(一部大、中型影视作品为1次)并获得好评。
九、三级舞台技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本专业创作任务2次(一部大、中型影视作品为1次)并获得好评。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三以上)完成专业创作任务3次(一部大、中型影视作品为1次)并获得好评。
十、三级音乐编辑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扶植、编辑音乐节目的任务2次(一部大、中型影视作品为1次)并获得好评。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三)完成扶植、编辑音乐节目的任务3次(一部大、中型影视作品为1次)并获得好评。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三级编剧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编剧的作品,获省级奖1次,
(二)独立或联合编剧的作品,在全区广播影视优秀文艺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三等奖3次。
(三)独立或联合编剧的作品,在市级广播影视优秀文艺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3次。
二、三级文学编辑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完成广播、影视剧本或文学节目的编辑任务,获省级奖1次。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广播、影视剧本或文学节目的影视任务,在全区广播影视优秀文艺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三等奖3次。
(三)独立或联合编辑的作品,在市级广播影视优秀文艺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3次。
三、三级导演(编导)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完成影视节目的导演(编导)任务,获省级奖1次。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影视节目的导演(编导)任务,在全区广播影视优秀文艺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三等奖3次。
(三)独立或联合导演(编导)的作品,在市级广播影视优秀文艺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3次。
四、三级美术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完成影视美术设计创作任务,获省级奖1次。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影视美术设计创作任务,在全区广播影视优秀文艺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三等奖3次。
(三)独立或联合创作的作品,在市级广播影视优秀文艺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2次。
五、三级录音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完成广播影视节目的录制任务,获省级奖1次。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广播影视节目的录制任务,在全区广播影视优秀文艺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三等奖3次。
(三)独立或联合录制的作品,在市级广播影视优秀文艺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3次。
六、三级摄影(像)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完成影视摄影(像)任务,获省级奖1次。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影视摄影(像)任务,在全区广播影视优秀文艺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三等奖3次。
(三)独立或联合摄影(像)的作品,在市级广播影视优秀文艺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3次。
七、三级剪辑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完成影视剪辑任务,获省级奖1次。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影视剪辑任务,在全区广播影视优秀文艺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三等奖3次。
(三)独立或联合创作的新作品,在市级广播影视优秀文艺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3次。
八、三级舞台美术设计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完成影视舞美创作任务,获省级奖1次。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影视舞美创作任务,在全区广播影视优秀文艺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三等奖3次。
(三)独立或联合创作的作品,在市级广播影视优秀文艺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3次。
九、三级舞台技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完成本专业创作任务,获省级奖1次。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本专业创作任务,在全区广播影视优秀文艺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三等奖3次。
(三)独立或联合创作的作品,在市级广播影视优秀文艺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3次。
十、三级音乐编辑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完成扶植、编辑广播影视音乐节目的任务,获省级奖1次。
(二)独立或联合完成扶植、编辑广播影视音乐节目的任务,在全区广播影视优秀文艺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三等奖3次。
(三)独立或联合完成扶植、编辑广播影视音乐节目的任务,在市级广播影视优秀文艺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3次。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
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有广播剧、影视作品获得本专业国家级全国性评奖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省级二等奖以上的奖励2次。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的说明见附录。
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影视艺术、技术专业资格条件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的说明
一、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指由省级以上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必修科目的学习、考试及由省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等。
二、大型作品:指9集以上的广播、电视连续剧,120分钟以上的广播影视作品。
三、中型作品:指3—8集的广播、电视连续剧,45-90分钟的广播影视作品。
四、小型作品:指1—2集的广播、电视连续剧,45分钟以下的广播影视作品。
五、国际级奖项:指奥斯卡奖、嘎纳电影节奖、柏林电影节奖、威尼斯电影节奖;以及国家认可的国际级奖项。
六、国家级奖项:指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下设的华表奖、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骏马奖;以及国家认可的国家级奖项。
七、省级奖项:指五个一工程奖、铜鼓奖。
八、获国际级奖与获国家级相关奖项同等对待。
九、不设单项奖励和不设奖励等级的奖项(如“五个一工程奖”),比照同类奖项的单项一等奖申报;设单项奖励,不设奖励等级的奖项,其单项奖比照同类一等奖申报,其综合奖中的主创人员中的编剧、导演、摄影、主要演员、美术、录音、作曲比照同类一等奖申报,其余人员比照同类二等奖申报。
十、主创人员:广播指编剧、导演、音乐、音响、录音制作;电影指编剧、导演、摄影;电视指编剧、导演、摄影。
十一、全国专业性、权威性学术刊物指《电影艺术》、《当代电影》、《中国广播电视学刊》、《中国广播影视》、《中国电视》、《现代传播》、各大学学刊(报)等以及相当影响的学术刊物。
十二、著作(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著作。
十三、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叙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以及创作的作品,都不能视为论文。
十四、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ISSN”刊号、“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
十五、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2009] 1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创作系列文学创作
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文学创作一级须具有深厚的文学艺术修养、较高的思想水平、广博的学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创作经验,掌握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文艺造诣和很高的创作水平,形成鲜明的个人创作风格,独立创作成就显著,作品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有关文学的论文或出版著作;热心扶植文学新人,具有培养和指导能力,在全区乃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从事文学创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宣传文化工作纪律,坚持文艺工作的方向和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2、从机关(含公务员七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经组织批准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依照现行政策符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资历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等级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文学创作1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广博的学识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自己的艺术风格,创作成就卓著,在全国有广泛影响,热心扶植文学新人,对文学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二、有30万字的文学作品或论文公开发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文学创作上取得显著成绩,荣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荣誉称号;
二、在文学创作上取得显著成绩,荣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三、有一件文学作品获国家级文学奖一项以上;
四、有两件文学作品获省部级文学奖一项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著作3部,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二、独立撰写著作2部和有一定水平的文学理论文章3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
二、有两件文学作品获国家级文学奖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规定的材料(其中破格推荐需说明符合破格条件第几条)者,可申报文学创作一级资格,并按规定送评。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创作系列文学创作二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文学创作二级须具有深厚的文学艺术修养、较高的思想水平、广博的学识和较丰富的生活积累、创作经验,掌握国内外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文艺造诣和较高的创作水平,形成鲜明的个人创作风格,独立创作成就比较显著,作品有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有关文学的论文或出版著作;热心扶植文学新人,在全区或全国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从事文学创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宣传文化工作纪律,坚持文艺工作的方向和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从机关(含公务员七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流动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等级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文学创作10年以上,已大体具备一个成熟作家的思想、艺术素质,创作上有显著成绩并开始形成自己的风格,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或出版过文学作品,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
二、有25万字的文学作品或论文公开发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一件文学作品获省部级文学奖一项以上者;
二、有两件以上作品获省级作协文学奖一项以上者。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著作2部,并在区内产生一定影响;
二、独立撰写著作1部和有一定水平的文学理论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有一件文学作品获国家级文学奖(或提名奖)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规定的材料(其中破格推荐需说明符合破格条件第几条)者,可申报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并按规定送评。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创作系列
文学创作三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文学创作三级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修养和概括生活的能力,创作技巧比较熟练,发表或出版过质量较高的文学著作,掌握国内文学创作的发展动态;有一定的艺术造诣和创作水平,可独立创作,作品在本省、区读者中有一定的影响;公开发表文学作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从事文学创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宣传文化工作纪律,坚持文艺工作的方向和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从机关(含公务员七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流动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等级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文学创作6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修养和概括生活的能力,创作技巧比较熟练,发表或出版过质量较高的文学著作,在本省、区读者中有一定的影响;
二、有20万字的文学作品或论文公开发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文学创作上取得显著成绩,荣获市(厅)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
二、有一件作品获市(厅)级文学奖者或省(区)作协文学奖者。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撰写著作1部或在省、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文学作品30万字以上;
二、独立撰写文学理论文章1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有两件作品获市(厅)级文学奖两项以上者或省作协文学奖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规定的材料(其中破格推荐需说明符合破格条件第几条)者,可申报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00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系列主任播音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系列一级播音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系列主任播音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播音系列主任播音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较高的政治修养和政策理论水平,具有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有较深厚的语言表达功力和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能组织和独立承担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工作,熟悉掌握各类节目的采、编、制作流程;各类节目的播音有鲜明的特色,有显著业绩和社会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论著;取得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资格,能指导下一级播音人员的专业工作和学习;掌握一门外语并具有用之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在职在岗播音专业人员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播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主任播音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具有新闻的敏感和政策分寸把握能力。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重大播音责任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二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胜任重大题材、重要阶段性和突发性宣传报道的播音、主持工作任务。
二、较好地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播音有鲜明特色,每年完成3个以上有较明显社会效益的播音主持节目并参与其中的采、编、制作。
三、具有指导一级播音员专业工作或学习的能力。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全国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主持作品评选中,个人播音、主持作品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播音与主持金话筒奖”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
二、在全区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作品评选中,个人播音、主持作品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水平著作1部。
二、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有播音、主持作品获“播音与主持金话筒奖”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或广西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主持作品一等奖以上奖励2次。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主任播音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指由省级以上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必修科目的学习、考试,及由省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等。
(二)著作(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著作。
(三)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叙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以及创作的作品,都不能视为论文。
(四)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ISSN”刊号、“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
(五)获奖的播音作品,必须是本人主播的。
(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系列一级播音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播音系列一级播音员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能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和法规;掌握播音基础理论,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较扎实的播音语言表达技巧,语言规范,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能独立承担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有较鲜明的特色,有较显著的社会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与本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取得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资格,能指导初级播音人员的专业工作和学习;基本掌握一门外语并具有用之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在职在岗播音专业人员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播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一级播音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具有新闻的敏感和政策分寸把握能力。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重大播音责任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二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全播音,无责任事故,较好地完成直播任务。
二、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能准确把握节目内容,熟练应用各种播音技巧,进行有声语言再创造。每年能完成1次以上有较明显社会效益节目的主持播音工作并参与节目的采、编、制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全国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主持作品评选中,个人播音、主持作品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播音与主持金话筒奖”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
二、在全区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作品评选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三等奖以上奖励2次。
三、在市级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奖励2次。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的论文1篇(第一作者)。
二、在市(厅)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的论文2篇(第一作者)。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有播音、主持作品获“播音与主持金话筒奖”三等奖以上奖励2次或“广西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主持作品”二等奖以上奖励3次。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一级播音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指由省级以上人事部门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必修科目的学习、考试及由省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等。
(二)著作(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著作。
(三)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叙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以及创作的作品,都不能视为论文。
(四)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ISSN”刊号、“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
(五)获奖的播音作品,必须是本人主播的。
(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06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体育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系列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系列教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系列高级教练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教练必须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按照优秀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术、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撰写科研论文;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申报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过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
二、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成绩显著。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优秀运动队:
(一)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奥运会获得前十六名。
(二)直接训练一年以上运动员获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八名。
(三)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全运会冠军或亚运会冠军。
(四)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获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五)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获两次全国冠军。
(六)田径、游泳按国际田联、泳联公布的世界排名前二十名。
(七)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五次获全国前三名。
(八)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向国家队输送3名以上队员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或奥运会的比赛。
(九)集体项目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三名(篮、排、足球晋升全国甲级队)。
(十)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4名运动员(篮、排、足球输送两名运动员)。
(十一)奥运项目创、破世界世录;非奥运会项目2次创破世界纪录。
二、区体育运动学校:
按训练大纲的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应有80%达到大纲及标准,其中20%达到良好标准、20%达到优秀标准,并向区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7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七年内在奥运会获录取名次、或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获前六名;或在亚运会或全运会获冠军;或获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二)集体项目2人(主力队员)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并获录取名次;或2人(主力队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并获前三名。
(三)集体项目4人(主力队员)输送后七年内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篮、排、足球晋入甲级队)。
(四)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有三人获运动健将称号;或世界青年锦标赛两次冠军。
(五)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有三人获运动健将称号;或五次获全国前三名。
三、地、市、县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
按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训练的运动员应有80%达到大纲及格标准,其中20%达到良好标准,10%达到优秀标准,并向区体校输送不少于7人,或向区优秀运动队输送不少于5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七年内获奥运会前十六名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六名。
(二)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七年内获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或2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冠军。
(三)集体项目直接训练一年以上运动员,输送后七年内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篮、排、足球晋入甲级队)。
(四)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6次冠军。
(五)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有三人获运动健将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独立撰稿人,写出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二篇以上;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相关学术刊物发表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论文一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优秀运动队破格申报高级教练业绩条件
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获奥运会录取名次;或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三名;或亚洲杯赛,或亚洲锦标赛冠军;或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
二、区体育运动学校破格申报高级教练业绩条件
向区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10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五年内在奥运会获录取名次、或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获前六名;或在亚运会或全运会获冠军;或获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三、地、市县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破格申报高级教练业绩条件
向区体校输送不少于10人,或向区优秀运动队输送不少于7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获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或2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冠军。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体育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特定词语解释:
(一)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系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甲级联赛(球类项目),以及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以其它名称命名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批准的比赛,除奥运会、亚运会以外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对其运动成绩的要求,应视比赛的规模和水平,由专家做出认定。
(三)曾先后在各类体育学校和优秀运动队任教的教练员,可按优秀运动队或各类体育学校相应等级教练员的任职条件申报,但不能将二者成绩相加计算。
(四)确定同类项目的主管教练员和非主管教练员的职务时,以任命为准,无任命文件应根据其在拟定和执行训练比赛计划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和任职年限等因素区别对待,对非主管教练员原则上应适当降低职务的等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系列教练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教练必须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及时了解本项目发展方向,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有关选材和改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撰写论文。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申报教练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过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比赛的指导工作;
二、为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作出一定成绩。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优秀运动队
(一)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奥运项目取得录取名次,非奥运项目取得前六名。
(二)集体项目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录取名次(篮、排、足球取得全国乙级联赛前八名)。
(三)优秀运动队二线队伍的教练,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全国青年锦标赛冠军,或世界青年锦标赛录取名次,或亚洲锦标赛前三名。
(四)破全国青年纪录。
(五)培养3名运动健将。
(六)向国家队输送二名以上运动员(篮、排、足球向国家输送一名以上运动员)。
二、区体育运动学校
按训练大纲的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训练的运动员应有70%达到大纲及格标准,其中20%达到良好标准,并向优秀运动队输送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3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三名;
(二)集体项目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有2人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八名(篮、排、足球获乙级联赛前八名);
(三)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2人获前三名;集体项目2次获前六名(篮、排、足球获录取名次);
(四)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破全国青年纪录。
三、地、市县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
按训练大纲的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训练的运动员应有60%达到大纲及格标准,其中10%达到良好标准,并向区体育运动学校输送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2人,或向优秀运动队输送不少于1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录取名次;
(二)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区运会获冠军,或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获前三名,或获全区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三)集体项目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1人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篮、排、足球获前十二名);
(四)直接训练一年以上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达到运动健将标准。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独立撰稿人,写出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一篇以上;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市级以上相关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优秀运动队破格申报教练业绩条件
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亚运会、全运会取得录取名次,或破一项全国记录。
二、区体育运动学校破格申报教练业绩条件
向优秀运动队输送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5名,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五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三名。
三、地、市县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破格申报教练业绩条件
向区体育运动学校输送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4人,或向优秀运动队输送不少于2人,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五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录取名次。
四、在优秀运动队训练八年以上,曾获全国冠军或集体项目全国前三名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练工作,符合规定业绩条件者,在首次确定职务时,可提前或破格确定教练员职务。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体育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特定词语解释:
(一)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系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甲级联赛(球类项目),以及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以其它名称命名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批准的比赛、除奥运会、亚运会以外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对其运动成绩的要求,应视比赛的规模和水平,由专家做出认定。
(三)曾先后在各类体育学校和优秀运动队任教的教练员,可按优秀运动队或各类体育学校相应等级教练员的任职条件申报,但不能将二者成绩相加计算。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翻译系列高级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05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翻译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翻系列译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翻译系列副译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翻译系列译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翻译专业译审(正高级)须长期从事翻译工作,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厚实的语言文化功底;具有区内领先水平的双语互译能力和较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较熟练地掌握一门第二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知名度较高;有培养人才的能力,能组织和指导翻译专业人员完成各种翻译任务,能够解决翻译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有较高水平的成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企事业单位从事翻译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译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外事纪律和翻译工作者职业道德,刻苦钻研业务,实事求是,乐于敬业,尽职尽责,积极为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被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翻译责任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掌握第二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负责审定重要翻译文稿,能解决翻译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有重要的译著或专著。
二、在理论和实践上对翻译工作的发展和翻译队伍的建设作出较大贡献。
三、工作成绩显著,在翻译界享有声誉。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口译为主者,至少完成20次翻译任务,其中5次为地厅级以上涉外活动或正式谈判场合的首席翻译,2次为省、部级以上涉外活动的翻译,并经单位领导或同行专家证明效果优异。
二、笔译为主者,有译文20万字以上,定稿10万字以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能表达原作风格,达到自治区一流水平,或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证明已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或学术、国际会议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撰稿的高水平的翻译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或各类文体的译文,其中1篇须发表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
二、正式出版高水平的翻译专业(或相关专业)专著或各类文体的译著,如是合著,本人在其中撰写或翻译8万字以上。如是主编、副主编,本人在其中撰写或翻译4万字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以口译为主者,完成20次翻译任务以上,其中12次为地厅级以上涉外活动或正式谈判场合的首席翻译,5次为省部级以上涉外活动的翻译,经同行专家证明效果优异;以笔译为主者,译文达20万字以上,定稿10万字以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能表达原作风格,质量优异,达到自治区一流水平,或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证明已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交流)5篇以上高水平的翻译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或各类文体的译文(其中1篇须发表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
三、正式出版20万字以上的翻译专业(或相关专业)专著或各类文体的译著。如是主编、副主编,本人在其中撰写或翻译10万字以上。
四、省部级以上优秀专家或省部级社科研究成果一等奖以上获得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由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翻译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一式4份。
(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副译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经单位人事或职改部门审核、盖章)各一式4份。
(三)第二门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成绩通知单)复印件(经单位人事或职改部门审核、盖章)各一式4份。
(四)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论著、译文、译著)目录及其代表作(2篇以上)一式4份。
(五)上年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4份。
(六)《自治区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意见表》(打印)一式15份。
五、报送材料注意事项
(一)必须使用区人事厅职改办统一印制的《评审表》,不得使用复印件。
(二)报送的评审材料每一栏目都要填写清楚、真实、完整、一致,不得漏项,并贴上近期相片。
(三)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2000—3000字,打印后贴在表内。
(四)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对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应包括:本人填写的《评审表》、学历、学位证书、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有关材料)、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论文、著作等材料。公示结果的意见,连同单位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的推荐意见一并填在“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栏内。
(五)申报译审专业技术资格,须经过专业技术资格审议小组(该小组一般由单位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7人组成,行政领导不得多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进行审议答辩,并把审议答辩结果填在表内,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六)申报译审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有两名具有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对任现职以来有代表性的论、译著及其他成果进行鉴定,并把鉴定意见填在表内,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资格须经单位核实后,加盖公章。
(七)提供译文、译著的,须附中外文文本,并提供反映本人任期内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工作成绩的成果、获奖证书等材料;提供中、外文口译翻译材料的,必须附上现场录音、录像带(光盘)。以口译为主者,必须提供现场录音、录像带(光盘)。
(八)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需提交原件。如是复印件,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职改部门审核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证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翻译系列副译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翻译专业副译审(副高级)须长期从事翻译工作,具有较为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厚实的语言文化功底;具有区内一流的双语互译能力和较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较熟练地掌握一门第二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有一定的知名度;能较好地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从事口译者,应能担任重要国际会议、双边谈判或党和国家、省级领导人的翻译;从事笔译者,负责审稿、定稿工作,质量较高;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有较高水平的成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企事业单位从事翻译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副译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外事纪律和翻译工作者职业道德,刻苦钻研业务,实事求是,乐于敬业,尽职尽责,积极为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被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翻译责任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掌握第二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较好地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从事口译者,应能担任重要国际会议、双边谈判或党和国家、省级领导人的翻译。
二、从事笔译者,负责审稿、定稿工作,质量较高。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口译为主者,至少完成15次翻译任务,其中5次为地厅级以上涉外活动或正式谈判场合的翻译,1次为省、部级以上涉外活动的翻译,并经单位领导或同行专家证明效果优良。
二、以笔译为主者,有译文15万字以上,定稿5万字以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或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证明已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稿,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学术刊物、全区性相关学术会议、国际会议上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翻译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或各类文体的译文。
二、正式出版有较高水平的翻译专业(或相关专业)专著或各类文体的译著。如是合著,本人在其中撰写或翻译4万字以上。如是主编、副主编,本人在其中撰写或翻译2万字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以口译为主者,完成15次翻译任务以上,其中8次为地厅级以上涉外活动或正式谈判场合的翻译,2次为省部级以上涉外活动的翻译,经同行专家证明效果优秀;以笔译为主者,译文达到15万字以上,定稿7万字以上,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
二、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交流)4篇以上高水平的翻译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或各类文体的译文(其中1篇须发表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
三、正式出版15万字以上的翻译专业(或相关专业)专著或各类文体的译著,如是主编、副主编,本人在其中撰写或翻译7万字以上。
四、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或省部级社科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由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翻译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一式4份。
(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翻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经单位人事或职改部门审核、盖章)各一式4份。
(三)第二门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成绩通知单)复印件(经单位人事或职改部门审核、盖章)各一式4份。
(四)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论著、译文、译著)目录及其代表作(2篇以上)一式4份。
(五)上年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4份。
(六)《自治区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意见表》(打印)一式15份。
五、报送材料注意事项
(一)必须使用区人事厅职改办统一印制的《评审表》,不得使用复印件。
(二)报送的评审材料每一栏目都要填写清楚、真实、完整、一致,不得漏项,并贴上近期相片。
(三)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2000—3000字,打印后贴在表内。
(四)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对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应包括:本人填写的《评审表》、学历、学位证书、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有关材料)、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论文、著作等材料。公示结果的意见,连同单位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的推荐意见一并填在“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栏内。
(五)申报副译审专业技术资格,须经过专业技术资格审议小组(该小组一般由单位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7人组成,行政领导不得多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进行审议答辩,并把审议答辩结果填在表内,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六)申报副译审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有两名具有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对任现职以来有代表性的论、译著及其他成果进行鉴定,并把鉴定意见填在表内,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资格须经单位核实后,加盖公章。
(七)提供译文、译著的,须附中外文文本,并提供反映本人任期内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工作成绩的成果、获奖证书等材料;提供中、外文口译翻译材料的,必须附上现场录音、录像带(光盘)。以口译为主者,必须提供现场录音、录像带(光盘)。
(八)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需提交原件。如是复印件,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职改部门审核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证实。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14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档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相关科学的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是档案学及档案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专兼职从事档案研究、开发、管理等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行为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编纂研究工作人员,参与选题并担任过10万字以上汇编的编辑,担任过2种(每种5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
二、从事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工作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本岗位的3个业务规范,主持完成5次年度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工作或主持完成1种以上大型检索工具的编制;
三、从事开发利用工作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过3个业务规范,进行过10次以上系统咨询服务或完成100个利用效果实例选编;
四、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主持鉴定过档案500卷以上或每年完成到期开放档案的鉴定工作;
五、从事缩微、计算机、裱糊及档案保护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过本岗位的重大技术规范或标准,解决5 个以上业务操作或设备维修方面的疑难问题。
从事其他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比照上述相应条件执行。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三等奖一项以上;或广西档案学会二等奖一项以上;或广西档案学会三等奖二项以上;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一项以上,执行情况良好(以立项文件为准);
三、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二次以上或县级以上政府表彰三次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所在单位的档案工作达标定级,或在本专业某一领域业务研究取得成果而受到自治区档案局表彰;
(二)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且取得自治区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三)主持或参与制定市级以上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规定,其中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须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学术著作1部;
二、完成学术著作1部(本人完成1.5万字以上),独立撰写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四、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并提交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专项专业调查报告或业务报告2篇(其中有1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国家或自治区授予“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二、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一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三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取得一项在全区档案部门有较大影响的本专业某一领域重大研究成果;
四、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学术专著(译著、教材)一部;
五、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四篇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档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档案专业馆员须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相关科学的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参与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的论文、著作,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专兼职从事档案研究、开发、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行为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汇编工作人员,独立完成档案史料汇编5万字以上或档案参考资料2万字以上;
二、从事接收征集工作的人员,制定过接收征集的方案,接收档案1000卷以上、征集珍贵档案10件以上;
三、从事整理编目工作的人员,制定过整理编目方案,独立完成组卷200卷(或调整组卷1000卷以上)或完成编制检索工具2种以上;
四、从事缩微、计算机、裱糊及档案保护等技术工作的人员,有700小时以上上机或进行业务操作的经验,并且有本人撰写的反映700小时以上工作经验的业务报告;
五、从事接待利用工作的人员,有3年以上接待工作经验,收集整理利用效果100例以上并撰写过接待利用分析报告;
六、从事档案保管鉴定工作的人员,有3年库房或鉴定工作经验,独立完成档案清点和库房温湿度记录,每年完成档案清点和库房温湿度分析报告1篇以上,审阅鉴定100卷以上。
从事其他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比照上述相应条件执行。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本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档案信息开发课题二项以上;
二、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达标定级或被当地政府、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本人是经单位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主要贡献人;
三、独立编写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1篇;
二、提交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2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县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三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二篇论文(合著排名前3名),或独立在自治区(部)级档案专业报刊上发表三篇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档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相关学科:是指图书馆学、情报学、文博学、史学,以及与科技档案直接相关的各学科。
二、课题、项目:是指国家、自治区、部(委)、地方及本单位下达的或协作合同规定的两类。
三、国家级、自治区(部)级科研成果奖:是指国务院、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或授权颁发的奖励,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主要完成人”为登记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公开发表、出版:是指具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或自治区级以上档案刊物的出版物。
五、学术专著:是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档案史料汇编、参考资料、教材及编译著作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六、学术论文:是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论点、论据、结论、参考文献等。
七、主持:是指负责档案专业科研项目和专业工作的掌握或处理,如档案史料汇编、参考资料的主编,收集、整理、鉴定、信息开发等项目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八、档案汇编:人为积累的同属一个题目、一个人物、一个事件或一种类型的档案史料或其他文件。
九、档案参考资料:根据档案内容综合编写而成的一种书面形式的档案信息素材,包括大事记、组织沿革、专题概要、基础(统计)数字汇集、会议(项目)简介等。
十、业务报告:指科技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疑难问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和反映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
十一、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指《中国档案》、《中国档案报》、《档案学通讯》、《档案学研究》、《历史档案》、《民国档案》等。
十二、重要档案:核心全宗或非核心全宗的核心档案。核心全宗为本级领导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形成的档案;核心档案包括决策层的会议记录,阶段性重要工作的系统文件,资产和权益的原始凭证,工程、设备、研究成果及新产品开发、传统专有技术等的技术文件。
十三、珍贵档案:年代久远的历史记录,特别是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和社会名人的有关文字、声像等记录,亦包括漏归档或漏进馆散失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重要档案。
十四、重大、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利用档案产生的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档案产生的可以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利益,通常核算为人民币形式。社会效益,涉及全局性的为重大、涉及局部的为显著;经济效益,5万元以上为重大,5000元至5万元为显著。
十五、疑难问题:涉及本专业理论包括具体业务操作多年未能解决而在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专业问题。
十六、系统咨询服务:全面介绍馆(室)藏内容、检索工具、汇编史料、参考资料,帮助不能确定查找范围、没有具体查找线索的档案利用者解决查询问题,或为来本馆(室)参观交流人员做导引性介绍。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04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高级工艺美术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工艺美术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高级工艺美术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工艺美术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设计工作经验,高超的技艺,作品设计意念新颖,风格独特,主持完成本专业高水平的研究、设计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掌握一门外语;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工艺美术设计、旅游工艺品设计、工业品造型设计、广告设计、包装设计、室内外装饰设计、染织设计、服装设计、会展展示设计工作以及工艺美术教育、科研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者,延迟4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自治区(部)级的科研项目一项以上。
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市级科研项目二项以上。
三、作品入选国家一级协会专业展览一次或自治区(部)级专业展览二次以上。
四、主持或策划或设计自治区(部)级一项以上(市级二项以上)的专业项目,并已实施。
五、参加编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部)级规范、规程。
六、参与工艺美术专业教材的编写或主持过市级以上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自治区(部)级科技、科研、教育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
二、获得国家一级协会专业展览评比优秀奖一项以上;
三、获国家一级协会专业评奖优秀奖一项以上;
四、获自治区(部)级或行业协会专业评奖二等奖一项以上;
五、作品被自治区级以上有关专业单位收藏一件以上(专业单位指美术馆、珍品馆、博物馆);
六、实施的项目经自治区(部)级行业专家鉴定获工艺美术优秀设计一项以上;
七、获得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以上(发明人);
八、设计的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具有响应销路,年创汇在5万美元以上,或内销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九条 论文、作品、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专业著作1部(含合著主要参加者);
二、在专业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
三、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且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在自治区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或获奖1篇)。
四、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刊登作品3件并发表论文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荣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铜鼓奖、社会科学二等奖、教育成果奖二等奖中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作品在国家一级协会专业展览或评比中获二等奖一项以上;
三、获得广西工艺美术大师以上荣誉称号者;
四、在工艺美术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成绩较大,为地方行业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其产品在近两年内平均年创汇10万美元以上或销售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工艺美术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工艺美术师须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作品设计意念新颖,风格鲜明,能独立完成本专业的研究、设计项目,业绩较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掌握一门外语;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工艺美术设计、旅游工艺品设计、工业品造型设计、广告设计、包装设计、室内外装饰设计、染织设计、服装设计、会展展示设计工作以及工艺美术教育、科研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艺美术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者,延迟4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的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一项以上;
二、独立完成工艺美术产品的设计、实施一项以上;
三、作品入选自治区(部)级的专业展览一次以上;
四、参与编写过工艺美术专业的培训教材,或参加过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市(厅)级科技三等奖以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二、获得自治区(部)级或行业协会专业展览评比三等奖一项以上;
三、获自治区(部)级或行业协会专业评奖优秀奖一项以上;
四、作品被市(厅)级以上有关专业单位收藏一件以上(专业单位指美术馆、珍品馆、博物馆);
五、经同行业专家认可的工艺美术设计并已实施的项目一项以上;
六、设计的产品年创汇在3万美元以上,或内销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九条 论文、作品、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二、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或获得三等奖以上1篇;
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作品2件。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在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担任自治区(部)级审定批准的科研、技术进步或软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并经相应部门认定已取得初步成效;
三、作品在国家一级协会专业展览或评比中获优秀奖一项以上;
四、获得自治区(部)级或行业协会专业评奖二等奖一项以上;
五、在工艺美术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成绩较大,为地方行业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其产品在近两年内平均年创汇6万美元以上或销售收入5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工艺美术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22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一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一级律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宽广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和律师专业发展动态, 有组织和指导进行法学课题研究和律师实务、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公开发表高水平的法学著作和论文;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办理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的经验及处理本专业疑难杂案件的独特技能;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业绩显著;是本自治区律师界同行公认的业务和理论研究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自治区各律师事务所和其它律师执业机构申报评审一级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执业纪律,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工作经历及业务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平均每年独立承办或主持办理过各类案件不少于20件,其中在当地属较重大的案件不少于15%;
二、应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骨干或自治区内律师界公认擅长某一法律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能熟练、正确地指导二级以下律师开展业务;
三、至少参加过1次以上国际或全国、2次以上全区或片区法学研讨会或律师实务交流活动,并有法学论文在会议上宣读。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成果显著,在当地律师界享有较高声誉,受到国家或自治区司法厅表彰、奖励或认可的;
二、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业绩显著,独立承办或主持办理区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5件以上(提交有理论分析的实例材料),且办案认真负责、质量高、获得当事人普遍好评的。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著作1部(本人完成编著字数在3万以上)、论文1篇(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以上;
二、著作1部(本人完成编著字数在1、5万以上)、论文2篇(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以上;
三、论文4篇(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办理过在全国或全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6件以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办案水平高、有创新的办法和手段;
二、获得过律师业务或其他法学专业工作省部级二等奖励一次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者,可申报一级律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司法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一)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指发表在公开出版国内外刊物(包括期刊和报纸等)、论文集中的法学论文、案例分析等。公开出版的国内刊物,是指在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杂志和报纸。此外,则称其他刊物。
(二)公开出版的法学著作,是指在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设立的出版社的具有国际书号(ISBN)的专著、译著、本人论文集、资料编(译)著、辞书或合著等。
(三)省级刊物,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下属的各厅办委局及其研究机构或各大专院校、及省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主办的在各地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类期刊及《广西律师》杂志。
(四)承办的案件数,可以包括担任法律顾问数。
(五)区内外重大、疑难案件是指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或裁定下级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或以申诉后改判的案件,或涉及人民币5千万元以上的涉外案件、人民币2千万元以上的国内案件,或需赴国(境)外理的案件,或为企业股票境外上市担任法律顾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本资格条件中所提到的“以上”、“以下”或“至少”,均包括该级或该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二级律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较为宽广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和律师专业发展动态,有组织和指导进行法学课题研究和律师实务、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法学著作和论文;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办理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的经验及处理本专业疑难复杂案件的独特技能;较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业绩显著;在本地区律师界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本自治区各律师事务所和其它律师执业机构申报评审二级律师资格的专职律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执业纪律,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工作经历及业务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平均每年独立承办过或主持办理过各类案件不少于15件,其中在当地属较重大的案件不少于10%;
二、参加过1次以上自治区级或片会以上的法学研讨会或律师实务交流活动,并有法学论文在会议上宣读;
三、是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骨干,能熟练、正确地指导三级以下的律师开展业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较为突出,在当地律师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受到自治区司法厅表彰,奖励或认可的;
二、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业绩显著,独立承办或主持办理区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3件以上(提交有理论分析的实例材料),且办案认真负责、质量高、获得当事人普遍好评的。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著作1部(本人完成编著字数在2万以上)、论文1篇(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以上;
二、著作1部(本人完成编著字数编著字数在1万以上)、论文2篇(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以上;
三、论文3篇(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二作者)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办理过在全国或全区有较大影响的4件案件以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办案水平高、有创新的办法和手段;
二、获得过律师业务或其他法学专业工作省部级三等奖励1次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者,可申报二级律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司法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一)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指发表在公开出版国内外刊物(包括期刊和报纸等)、论文集中的法学论文、案例分析等。公开出版的国内刊物,是指在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杂志和报纸。
(二)公开出版的法学著作,是指在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设立的出版社的具有国际书号(ISBN)的专著、译著、本人论文集、资料编(译)著、辞书或合著等。
(三)省级刊物,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下属的各厅办委局及其研究机构或各大专院校、及省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主办的在各地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类期刊及《广西律师》杂志。
(四)承办的案件数,可以包括担任法律顾问数。
(五)区内外重大、疑难案件是指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或裁定下级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或以申诉后改判的案件,或涉及人民币3千万元以上的涉外案件、人民币1千万元以上的国内案件,或为企业股票境外上市担任法律顾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本资格条件中所提到的“以上”、“以下”或“至少”,均包括该级或该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三级律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专业知道,一般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和律师专业发展动态,公开出版有一定质量的法学著作和论文,在业务和学术上有给下级律师提供帮助或指导的能力;有相应的工作经历和办理诉讼、非诉讼案件的能力;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具有优良的律师职业道德、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当地律师界逐渐表现业务和学术上的优势。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自治区各律师事务所和其它律师执业机构申报评审三级律师资格的专职律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执业纪律,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工作经历及业务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平均每年独立承办过或参与办理过各类案件不少于10件,其中在当地属较重大的案件不少于5%;
二、担任过3家以上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三、参加过1次以上地市局级以上的法学研讨会或律师实务交流活动,并有法学论文在会议上宣读。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较好;受到市级司法部门表彰,奖励或认可的;
二、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业绩良好,独立承办或参与办理当地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1件以上(提交有理论分析的实例材料),且办案认真负责、质量较高、获得当事人普遍好评的。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著作1部(本人完成编著字数在1万以上);
二、著作1部(本人完成编著字数在5千以上)、论文1篇(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
三、论文2篇(省级以上刊物)。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办理过在本地市有一定影响的2件案件以上,并经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办案水平较高,办案的手段和办法有创新;
二、获得过律师业务或其他法学专业工作市级三等奖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者,可申报三级律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司法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一)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指发表在公开出版国内外刊物(包括期刊和报纸等)、论文集中的法学论文、案例分析等。公开出版的国内刊物,是指在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杂志和报纸。
(二)公开出版的法学著作,是指在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设立的出版社的具有国际书号(ISBN)的专著、译著、本人论文集、资料编(译)著、辞书或合著等。
(三)省级期刊,是指各省政府(自治区、直辖市)及下属的各厅办委局及其研究机构或各大专院校、及省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主办的在各地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类期刊及《广西律师》杂志。
(四)承办的案件数,可以包括担任法律顾问数。
(五)当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或裁定下级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或以申诉后改判的案件,或涉及人民币3百万元以上的涉外案件、人民币2百万元以上的国内案件,或为企业股票境外上市担任法律顾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本资格条件中所提到的“以上”、“以下”或“至少”,均包括该级或该数。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23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系列一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系列二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系列三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系列一级公证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并精通公证业务,尤对公证法学理论有较深造诣,能独立提出和指导关于公证业务发展需要的重大研究课题;发表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办理各种公证事项的丰富经验和工作经历,有处理各种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和全面指导二级以下公证人员开展公证业务的水平;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显著,是本自治区公证界公认的公证业务和理论研究的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本自治区各公证处申报评审一级公证员资格的在职在岗的公证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公证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工作经历及业务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际办证工作或审批证件的时间累计在5年以上。
二、办理证件或审批证件累计二千件以上。其中办理或审批的各种经济合同公证和继承、赠与、转让、遗嘱、提存、证据保全等主要民事公证须占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办证质量良好,没有出现错、假证。
三、主持策划过二项以上在所在单位是新的公证业务项目,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绩成果显著,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一项以上;
二、办理过三宗以上在全区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证质量高、对同行有指导参考作用。每宗须附一千五百字左右的案情分析报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学著作一部(本人完成字数2万字以上),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1篇;
二、法学著作一部(本人完成字数1.5万字以上),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2篇;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4篇及典型公证案例分析2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公证理论或法学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荣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一项以上;
二、出版过公证、法律专著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过6篇以上论文,经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并在实际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本行业的学术带头人。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本条件规定要求,可申报一级公证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审。否则,各级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司法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的《广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四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十五份;
(二)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处。
(三)对照条件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四)对照条件第四条,必须提交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或成绩通知单(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五)对照条件第五条,提交继续教育有效证件(原件)。
(六)对照第六条规定条件,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
(七)对照条件第七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若是获奖项目应清楚写明等次,复印件单位要审核盖章。
(八)对照条件第八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案例材料。
五、本条件的词(语)特定解释
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或法律关系复杂,调查取证困难、工作量大或案件涉及的财产数额巨大(如经济公证标的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继承等民事公证标的在人民币一百伍拾万元以上);同一公证处的其他公证员较少接触的复杂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系列二级公证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较扎实的公证专业知识,对公证法学理论有一定的造诣,能根据公证业务发展需要,提出并承担有关研究课题,发表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办理各种公证的丰富经验和工作经历,具有处理各种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和指导三级以下公证人员开展公证业务的水平;较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显著,在本地区公证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本自治区各公证处申报评审二级公证员资格的在职在岗的公证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公证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工作经历及业务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际办证工作或审批证件的时间累计在5年以上。
二、办理证件或审批证件累计一千五百件以上。其中办理或审批的各种经济合同公证和继承、赠与、转让、遗嘱、提存、证据保全等主要民事公证须占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以上。办证质量良好,没有出现错、假证。
三、主持策划一项以上在所在单位是新的公证业务项目,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绩成果显著,获省(部)级三等奖一项以上。
二、办理过2宗以上在全自治区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证质量高、对同行有指导参考作用。每宗须附一千字以上的案情分析报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学著作一部(本人完成字数1.5万字以上);
二、法学著作一部(本人完成字数1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1篇;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3篇及典型公证案例分析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二项之一或三、四、五项中同时具备二项,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公证理论或法学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荣获省部级一项以上科研成果奖者,或在专业岗位上业绩上卓著荣获国家、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
二、出版过公证、法律专著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过5篇以上论文,经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具有重大学术价值,达到本专业国内较高学术水平者;
三、编写并被大专院校采用过的公证或其他法律专业教材,并在大专院校系统讲授过一个学期以上的公证或其他法律专业课程者;
四、在公证某项业务工作中,创造过重要方法、经验,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和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
五、出色地办理过5宗以上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在自治区内有重大影响,受到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者。每宗须附一千五百字左右的案情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本条件规定要求者,可申报二级公证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审。否则,各级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司法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的《广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四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十五份。
(二)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处。
(三)对照条件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四)对照条件第四条,必须提交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或成绩通知单(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五)对照条件第五条,提交继续教育有效证件(原件)。
(六)对照第六条规定条件,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
(七)对照条件第七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若是获奖项目应清楚写明等次,复印件单位要审核盖章。
(八)对照条件第八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案例材料。
五、本条件的词(语)特定解释
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或法律关系复杂,调查取证困难、工作量大或案件涉及的财产数额巨大(如经济公证标的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继承等民事公证标的在人民币一百伍拾万元以上);同一公证处的其他公证员较少接触的复杂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系列三级公证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一定的公证专业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能根据公证业务发展需要,积极参与公证研究课题的撰写,发表或出版有一定质量的论文、著作;熟悉办证程序,有一定的办证经验,能独立承办各种公证事项;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是所在公证处的主要业务骨干。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本自治区各公证处申报评审三级公证员资格的在职在岗的公证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公证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工作经历及业务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际办证工作或审批证件的时间累计在4年以上。
二、办理证件或审批证件累计一千件以上。其中办理或审批的各种经济合同公证和继承、赠与、转让、遗嘱、提存、证据保全等主要民事公证须占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办证质量良好,没有出现错、假证。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绩较好,获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
二、办理过1宗以上有影响的疑难案件,办证质量高、对同行有指导参考作用。每宗须附八百字以上的案情分析报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地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法学论文2篇及典型公证案例分析2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公证理论或法学研究方面取得良好成绩,荣获国家市(厅、局)二等奖一项以上科研成果奖者。
二、在自治区(省)级学术刊物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3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经地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区内先进水平者。
三、属本地区公证工作的带头人,在同行中有一定的威望,在开拓公证业务,或管理工作中有创新,并在本地推广,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
四、出色地办理过3宗以上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在本地区内有较大影响、受到地厅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者。每宗须附一千字以上的案情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本条件规定要求者,可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审。否则,各级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司法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的《广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四份;
(二)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处。
(三)对照条件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四)对照条件第四条,必须提交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或成绩通知单(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五)对照条件第五条,提交继续教育有效证件(原件)。
(六)对照第六条规定条件,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
(七)对照条件第七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若是获奖项目应清楚写明等次,复印件单位要审核盖章。
(八)对照条件第八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案例材料。
558
Copyright © 2022 广西商贸技师学院 版权所有. 桂ICP备08002298号
校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岭路73号(大岭校区)/广西南宁市明阳工业区明阳大道13号(明阳校区)
邮编:530007 电话:0771-3215860(招生电话)/0771-3213263(校办公室)
信息与网络服务中心维护 管理员信箱:admin#gxsmj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