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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梽兵
内容审核:
桂教职成〔2014〕4号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加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宏观管理,规范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秩序,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2014年度具有中等学历职业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办学行为
2014年度全区具有中等学历职业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共计306所(含50所技工学校)。各校必须按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置或备案的专业招录新生并在本文公布的学校地址办学,任何学校不得以本校名义委托他校“挂名”办学,不得在未具有中等学历职业教育资格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举办办学点(班)或联合办学,不得套读非中等学历职业教育课程。
未列入公布名单的中职学校或教育机构不具有中等学历职业教育资格,2014年不得招收中等学历职业教育新生,不得“挂靠”其他具有中等学历职业教育资格的学校独立办学或与其联合办学。
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将视为无证办学并予以严肃处理,擅自招收的学生将不给予办理学籍注册备案,并责令相关学校取消擅录学生学籍。
二、规范招生秩序管理
各级教育、人社部门要切实做好招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招生工作有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学校要加强对本校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与管理,防止违规现象发生。对违反招生政策纪律的,要追究相关学校及人员责任,严重的将取消学校招生资格。
三、优化招生服务
各级教育、人社部门要为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提供良好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招生宣传活动,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指导各校完成下达的招生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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