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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梽兵
内容审核:
桂教职成〔2012〕1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2012年全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新时期深化职业教育攻坚五年计划》中2012年的工作任务,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大力健康发展,巩固职业教育攻坚成果,现就201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职责和任务
2011年,全区教育战线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决定,采取了切实有效措施,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达32.7万人(含技工学校5.6万人),圆满完成了我区职业教育攻坚年度32万人、教育部下达32.5万人的招生任务。今年,是实施自治区新时期深化职业教育攻坚五年计划的起步之年,必须巩固过去三年职业教育攻坚的成果,保证完成今年招生任务。各地务必及早部署,把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今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目标要求,2012年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目标任务数为32万人,与2011年持平。各地要按照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职普比例大体相当的原则,合理分解并下达明确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送生计划,确保完成今年的招生、送生任务,力争超过职教攻坚责任状规定的年度招生、送生任务的水平。2012年各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工学校)招生、送生安排见附件1,区直各中专学校招生任务安排见附件2。各市向区内(含本市)中专、技校送生及本市招生(含全日制和成人在职)数量为评价各市完成201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考核指标,必须确保完成。送生数量按生源户口所在地进行统计。
(二)各地务必建立健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领导小组,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全面承担规范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行为和秩序的责任。各地要根据当地初中毕业生的情况将自治区下达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具体落实到各中等职业学校,各初级中学要积极承担输送生源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继续坚持往年的好做法并逐步加以总结完善,加大行政组织力度,切实担当起组织统筹、协调和督促考核责任,形成“政府组织、教育主责、部门联动、镇村参与”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行政组织实施工作机制。职成教部门具体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宣传。基础教育部门负责初中毕业生升学指导和向高中阶段学校输送生源的组织工作。
(三)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挖掘办学潜力,积极承担巩固职教攻坚成果的责任,进一步拓宽生源渠道,巩固并扩大办学规模,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职业教育的需求。对招生量大、办学质量高的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安排中央、自治区财政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的支持;对经整改仍未达到《广西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停止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四)努力完成“2+3”等形式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任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学习办法”等任务,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时期深化职业教育攻坚五年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2]9号)中“中高职联合办学招生计划扩大至1.5万人”的要求,办学条件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配合有关高职院校,认真做好今年五年制高职试点班招生计划编报、宣传发动生源、落实招生计划等工作,努力完成招生任务。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必须纳入计划范围。
二、规范管理,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有序开展
(一)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严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纪律的七项规定》(桂教职成〔2009〕38号),强化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坚决查处招生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自治区按有关合格学校评估标准,严格审核确定并公布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招收高中毕(结)业生应由获得合格等级及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承担并对其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工作。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坚决执行用于招生宣传广告、资料印刷和招生工作人员差旅食宿补助等成本开支,按平均每招生1人最高不得超过300元的规定,严禁参与买卖生源,杜绝中介参与招生。
(二)规范推进城乡联合办学。实行联合办学的学校,原则应为具有合格等级以上的县级职业学校和自治区级重点以上城市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起点3年全日制学历教育类型新生。开展联合办学必须按学校隶属关系报经自治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以城市中等职业学校户头办理新生录取手续并双方学校盖公章确认,学生实行“一年在县级职校学习,一年在城市职校学习,一年到企业顶岗实习”的“1+2”分段培养模式。
未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机构不得举办中等学历教育;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在未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机构举办办学点(班),也不能互相实行联合办学;城市学校以本校名义办理录取备案手续的新生,除“1+2”联合办学部分第一学年时段的学生外,其他学生和“1+2”联合办学部分的第二、三学年时段的学生均应在本校学习;任何学校不得以本校名义委托他校“挂名”办学。凡不按规定执行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新生录取备案,违反规定的将视为无证办学行为并严肃处理。
招收高中毕(结)业生全日制,以及招收初中、高中毕(结)业生成人在职(即非全日制)形式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不实行城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模式。
未经我厅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跨省招生或联合办学。未经教育部批准的外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在我区直接或委托招生。
城市国重、区重中等职业学校,每校至少应与1所以上县级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联合办学,人数应占本校全日制招生任务数的15%以上。
为鼓励城乡联合办学,对实行“1+2”联合办学的人数,实施“1”办学时段的学校可认定为本校当年招生任务完成数和在校生数,并列加该学校所在市招生任务完成数,但该学校不能将此人数列入年度《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统计报表》。
(三)严格招生专业规范。各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我厅批准或予以备案,并在“广西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系统”(www.gxzyjy.net)(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上公布的专业。全区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部2010年新修订的专业代码和专业名称招生。
(四)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实行免试注册入学制度。考生凭初中或高中毕(结)业证书、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报名,免试注册入学。对以高中毕(结)业起点注册的新生,在办理录取备案时,须提交新生高中毕(结)业证书审验。对学完规定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中职学生学籍保留至6年。
(五)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应符合专业类别、学习形式、学制与学生入学年龄的以下规定:
1.招收初中毕业起点新生,各类别专业全日制学习形式、3年学制(含1年顶岗实习),学生入学注册年龄控制在19周岁(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
2.招收持有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的高中毕业起点新生,全日制学习形式,理工科类专业学制为1.5—2年(无顶岗实习);文科类专业学制为1—1.5年(无顶岗实习)。学生入学注册年龄控制在22周岁(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
3.招收应获医士、护士等执业资格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助产、农村医学等卫生类专业,初中或高中毕业起点新生,学制不少于3年(含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时间),限办全日制学习形式,不得办成人在职类型。
4.招收应获教师资格证的“学前教育”等师范类专业,初中或高中毕业起点新生,学制均为3年,限办全日制学习形式,不得办成人在职类型。
5.招收初中毕业起点新生,成人在职学习形式,各类别专业学制为3年(无顶岗实习);学生入学注册年龄不限。
6.招收持有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高中毕业起点新生,成人在职学习形式,理工类别专业学制为1.5—2年(无顶岗实习),文科类别专业学制为1—1.5年(无顶岗实习);学生入学注册年龄不限。
(六)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信息化管理。我厅将进一步完善与全国联网的全区中职学校新生录取、备案、学籍管理、助学金资助等功能的“招生管理系统”,并继续实行在该系统录取备案时对新生学籍信息的查重管理,即对相同信息不能重复录入。各校必须以实际到校新生为信息录入的唯一依据,未到校的新生信息不得录入。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为同一新生办理中专和技工“双学籍”,不得为普通高中等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同时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籍。
实行春季和秋季网上录取,统一办理各市、区直中专学校新生录取备案手续(其中春季录取限成人在职类型,时间为5月10日至20日;秋季录取包括成人在职和全日制类型,时间为10月1日至20日)。10月20日前,将已经我厅审核备案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新生信息(不含成人在职学历教育新生)按要求导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10月21日至30日进行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人员资格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合格人员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人数的依据。
(七)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计工作。各地要加强招生工作信息的动态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反映招生数据和工作信息,不断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效率。从7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实行招生旬报,秋季招生结束后实行年度统报。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区直中等职业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招生统计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计工作的要求,确保招生统计数字的准确、真实,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信息系统》和《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统计报表》数据保持一致。我厅将根据各地、各校上报的《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统计报表》认定其招生任务完成情况。
秋季招生结束后,我厅将把全日制和成人在职新生数分开统计,招生人数以学校、送生人数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统计,以反映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巩固率和初中毕业生升学率情况,检查各地送生任务和各中职学校招生任务落实情况。
三、拓宽渠道,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服务对象
(一)积极组织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往届未升学的初中毕业生报读中等职业学校。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导各普通高中学校充分发挥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的作用,组织动员未升学高中毕业生报读中等职业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面向社会宣传,吸收往届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报读中等职业学校。
(二)积极发动社会在职人员报读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在职学历教育。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面向返乡农民工、青年农民、企业在职职工、退役士兵、进城农民工、库区移民、扶贫异地安置人员、下岗轮岗职工以及农村妇女等群体实施成人在职学历教育。可采取校企联合、产学结合等办学形式,通过学分制、业余学习等多种方式,允许学员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为上述群体继续学习、提升就业能力提供便利条件。
同时,要积极为上述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四、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氛围
(一)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资料的审核工作。为防范虚假招生信息损害学生权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资料予以审核。各校一律不得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的招生宣传资料向社会公布。各市应将经本市审定的所属职业学校招生宣传资料传送至广西八桂职教网,并向全区公布。区直学校的招生宣传资料直接报我厅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公室审定。
(二)各市教育局可编制《201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信息指南》(以下简称“招生信息指南”)或《201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展板》(以下简称“招生宣传展板”)。具有招生资格的区内职业学校均可凭自治区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自愿报名参编。各市编制《招生信息指南》或《招生宣传展板》应同时刊登具有招生资格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基本信息。
我厅将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关于公布2012年具有中等学历职业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通知》、《广西中等学历职业教育报读须知》,由各市、县教育局负责分发到所辖初、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各学校负责张贴。
(三)做好中等职业学校进入普通高中和初中学校招生宣传的组织工作。各市教育局要有序组织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在4月至6月期间开展中职招生“大篷车”宣传活动。区内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各市组织的中职招生“大篷车”宣传活动。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职学校要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和广西职业教育网、广西八桂职教网站等新闻媒体,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国家和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免学费政策、中职招生政策,职业教育办学特色、毕业生就业成才典型,以生动的事实向广大群众和社会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在培育技能型人才和就业服务方面的功能和作用,营造全民关心、重视、支持、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查,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圆满完成
(一)我厅将对各地完成中等职业学校招生、送生任务,以及初中毕业生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升学率、普职比、职业学校学生巩固率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中央、自治区财政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投放与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事业发展情况挂钩;对初中阶段教育升学率低、未完成招生和送生任务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不执行本文有关规定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对未完成招生任务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将向全区通报并抄送学校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文有关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我厅将暂停其招生资格。
(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送生任务列为教育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督导检查、评比表彰工作机制,设立奖励经费,奖励超额完成招生任务的中等职业学校、完成输送生源任务的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组织和指导得力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贡献的工作人员。各中等职业学校也可设立奖励经费,奖励超额完成招生任务的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设立招生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四)自治区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5815181。
附件:1.2012年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招送生计划分解表
2.2012年区直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分解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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